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县医院合管办6号窗口工作人员拖延报销和贪污报销费用的问题,经核实答复如下:
一、根据《永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2018年试行)》(永政办发〔2018〕81号)规定:一是参保人员因伤住院报销时,必须排除第三方责任人致伤后才予以报销。致伤原因调查由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充分调查、弄清致伤原因的基础上,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外伤患者开具受伤原因证明。二是无第三方责任人外伤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凭致伤原因证明由所住医院给予直报。因未查清致伤原因,暂时无法提供证明者,先结清住院费用,待乡、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查清致伤原因,开具证明后由所住医院予以补报。我院医保科工作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索要村医证明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近期,县医保局对无第三方责任人外伤患者出院报销时有新的规定要求,必须经过县公安局、县医保局核实后方可报销。该患者实际发生费用为3011.48元,让患者交付3000元押金是因为致伤原因有待县公安局、县医保局核实后方可补报,医保科工作人员让患者交付押金属于正常出院手续。
二、经调查,我院医保科工作人员无拖延医保报销及贪污报销费用问题,出院证明是在索要过程中不小心撕破,并非故意撕毁。但该工作人员在沟通、解释方面确实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就此事医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做以下处理: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下一步,医院将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树立文明服务意识,更加清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百姓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不断改善工作作风,持续优化服务环境。
永靖县人民医院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