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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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社〔2026〕41号

各市(州)、县(市、区)、甘肃省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10日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有效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3〕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财政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和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加大对完成就业创业任务好、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力度大地区的激励支持,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支持对象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监督管理,细化绩效考评,全面提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质效。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及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范畴内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补充等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主要考量基础、投入、成效和重点任务等因素,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因素,重点考虑就业服务工作量。设置常住人口、劳动力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指标;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设置市县地方上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投入量、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期末滚存结余资金等指标;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设置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城乡富余劳动力输转、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就业政策的成效等指标;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绩效评价由人社、财政部门按职责逐级开展。

项目法主要考量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开展的竞争性评审项目等。

第七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根据省级人社部门资金分配建议,将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和各级人社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数编入本级预算。省、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下一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预算。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和支付。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若核对发现资金指标存在问题,须第一时间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严禁擅自分配、处置存在疑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可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过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下达,会同省级人社部门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省级人社部门负责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会同本级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并保障就业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各项补贴项目申请受理、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管理保存申报材料,具体实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总量,统筹安排支出计划。人社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及时完成申报材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定期对账。

资金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人社部门依托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单位的补贴,统一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线下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通过组织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检查,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申领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做脱敏处理,隐藏中间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前应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对其分配就业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附件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就业创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

见习期限为3个月-12个月,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见习补贴,之后按月或按季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将本单位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配偶。

补贴标准:可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配偶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省级陇原人才配套政策另行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超出社保缴费基数100%标准的缴费部分,不予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超出社保缴费基数100%标准的缴费部分,不予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超出社保缴费基数100%标准的缴费部分,不予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0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超出社保缴费基数100%标准的缴费部分,不予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0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培训服务补贴

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代为申请。同一人员每年仅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终身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

“两州一县”(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0%。

1.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下同)。就业技能培训A类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下同);B类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00课时;C类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0课时;D类培训总课时不少于60课时。

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可灵活设置培训时长开展“模块化”“微型化”培训。省级人社部门发布“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清单”,每年调整1次。各市(州)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每年调整完善1次,报省级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培训结业后签订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协议,且可连续提供3个月工资发放流水凭证,取证就业率达到60%及以上的,全额发放补贴;取证就业率45%-60%(含)的,按原培训补贴标准的90%发放补贴;取证就业率30%-45%(含)的,按原培训补贴标准的80%发放补贴;取证就业率低于30%的评估为不合格,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对通过就业技能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A类20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B类15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C类1200元/人、1500元/人、2500元/人,D类8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培训补贴。

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提高20%的补贴标准。

对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并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2.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已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以及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应用型创业培训课程的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 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GYB 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或24课时。

(2)参加SYB、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S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或56课时(如果参加SYB的学员前期没有参加过GYB培训,则按照不少于10天或80课时授课);I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8天或64课时;E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课时,同时培训机构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实训或应用型创业培训课程,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少于7天或56课时,同时培训机构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单位参照执行。

补贴标准: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项目类别的补贴标准和课时开展培训。除企业职工通用素质培训外,岗位技能培训原则上培训后获取相应技能人员证书比例不低于90%。

对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A类2000元/人,B类1500元/人,C类1200元/人,D类800元/人培训补贴。

4.技师培训

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A类2500元/人、3500元/人,B类2000元/人、3000元/人,C类1500元/人、2500元/人,D类1000元/人、2000元/人培训补贴。其中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加各职业(工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签订6个月及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等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9000元,可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补贴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年集中授课不低于300课时。

6.项目制培训

各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培训项目成本核算确定。

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300元标准据实补贴,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垫付评价费用的评价机构代为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100元标准据实补贴。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补贴对象:经评审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补贴标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基地人才培养领域划分不同类别,分类分档确定补助标准为300万元-7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1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实训设施设备的改造与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支出。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

补贴对象:经评审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补贴标准: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根据工作室人才培养领域划分不同类别,分类分档确定补助标准为10万元-3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改造与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支出。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平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该项补助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给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安排使用,承担国家级就业创业项目建设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放宽比例。

1.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补贴对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负责建设的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及市级人社部门基于全省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的相关辅助配套项目。

补贴标准:由省(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内容核算补贴标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补助

补贴对象:开展就业创业信息采集、就失业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等就业创业服务的基层人社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含直接运营管理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大学生就业服务站及省级试点实施的创业孵化街区(社区)等。

补贴标准: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各类就业创业活动、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就业失业动态监测、调查统计等支出。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助

补贴对象:组织招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就业创业平台补助

补贴对象:经评审等方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劳务品牌等就业创业服务项目。

补贴标准: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贴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招聘会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机构,不在本项补助范围内。

补贴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可用于招聘活动宣传、设备和场地租赁等与招聘活动相关的费用。

5.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就业公共服务包括就业(职业)指导、就业(职业)规划、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就业(创业)信息发布、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就业公共服务。

三、求职帮扶补贴

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在岗时间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0个月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超出社保缴费基数100%标准的缴费部分,不予纳入补贴核算范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0个月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同一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累计不得超过2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享受补贴期间或补贴期满后即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区)应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占比。

四、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安排或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根据就业形势变化临时新增的有特定对象和规定期限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市、县两级严禁将中央、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未经省政府正式批复的其他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