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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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字〔2026〕2号)


名称:永靖县××××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1FWQ1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

联系电话:182××××6923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三社31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屠宰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屠宰场每天晚上7点左右开始屠宰生猪,至晚上11点左右结束,每天的屠宰量约为70余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厂区内无明显臭味。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你屠宰场提供环境管理台账,包括环保档案资料、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废产生与处置、自行监测等全套环境管理资料,你屠宰场只提供了环评报告表、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检测报告等资料,再无其他相关纸质版、电子版台账资料,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及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4140048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现场照片(2026年4月14日)、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6 月 8 日向你屠宰场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2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屠宰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屠宰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你屠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你屠宰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屠宰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或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