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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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字〔2026〕8号)


当事人名称: 永靖县××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2923MA73JHM02F

负 责 人: 杨×× 电话: 153××××6899

经 营场 所:永靖县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

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位于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区域。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但建设了一套简易砂石料破碎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是一台200mm*400mm的粗颚破、一台100mm*700mm的细颚破、一个对辊机、3个小筛子等。生产原料从甘肃鑫悦九州物资有限公司外购,生产线四周密闭围挡措施不完善,现场可见明显粉尘溢出痕迹。虽购置了布袋除尘器,但未完成安装调试。同时,成品库房内堆放加工完成的小石粒约2吨,厂区露天堆放外购原料100余吨,未采取全覆盖等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6070003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7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7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总投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后果轻微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