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永靖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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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履职单位、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群测群防人员、社会公众及专业技术单位参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日常监测、预警上报、应急处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筑牢地质灾害安全防控底线,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永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地质灾害隐患日常巡查、动态监测、前兆发现、预警上报、紧急避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对象分为五类:履职单位、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社会热心人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即时奖励与年度表彰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实绩导向、鼓励主动作为、杜绝虚假申报,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兼顾集体履职成效与个人岗位贡献,实现集体奖励与个人奖励互补联动。

第四条 核心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奖励情形,均为主动发现、及时处置、有效避险的实绩行为,核心认定条件:一是准确发现山体开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前兆隐患;二是第一时间规范上报隐患信息、发布预警提示;三是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采取管控处置措施;四是成功避免人员伤亡或大幅减少财产损失,有效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已纳入常态化台账管理、日常监测范围内的既定隐患点常规巡查记录,不纳入专项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情形

第五条 履职单位(乡镇、村社、相关职能部门)

对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监测预警、隐患排查、避险转移、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属地管理单位、行业主管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情形如下:

1.常态化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全覆盖巡查、动态更新隐患台账,全年无漏排、误排隐患,未发生地质灾害责任事故,监测预警工作落实到位的;

2.突发地质灾害前兆出现时,快速响应、精准研判,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成功规避群体性安全风险的;

3.创新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管控工作,完善防控机制,工作成效突出、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

4.接到隐患报告、预警信息后,快速核查、高效处置,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避免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针对自然资源、应急、乡镇、村社等相关单位,专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值守、调度指挥的在岗工作人员,个人履职突出、实绩优异的,予以专项奖励,具体情形如下:

1.坚守汛期、极端天气、节假日值守岗位,认真开展隐患调度、信息核查、预警推送、指令传达,全年值守零脱岗、零疏漏、零失误的;

2.主动深入一线开展隐患排查、复核、督导,精准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牵头落实管控、整改、监测措施,有效防范险情发生的;

3.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牵头调度、科学研判,高效组织群众转移、现场管控、应急处置,成功规避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规范完善地质灾害台账、监测资料、预警档案,积极推进防治宣传、技能培训、机制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名列前茅的;

5.主动攻坚地质灾害防控难点工作,创新工作方法、优化预警流程,有效提升辖区防灾减灾工作质效的。

第七条 群测群防员

对在岗履职、坚守监测岗位,扎实开展一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村级群测群防员、隐患点专职监测员,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奖励:

1.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定点监测、台账记录制度,全年监测数据完整、上报及时、零差错,履职尽责到位的;

2.日常巡查中率先发现地质灾害异常前兆(边坡开裂、土体滑移、泉水异常、碎石掉落等),第一时间上报并现场管控,成功规避灾害风险的;

3.汛期、极端天气等关键时段坚守岗位,主动加密监测频次,及时预警、主动劝导群众转移,有效防范险情扩大的;

4.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熟练掌握预警、避险、上报流程,年度考核优秀、群众认可度高的。

第八条 社会人员

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控,对非公职、非专职监测的社会群众、志愿者等,有以下突出实绩的予以奖励:

1.首次发现未录入隐患台账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如实、及时上报,经核查确认隐患属实、具备防控价值的;

2.突发险情时,主动发现灾害前兆、及时提醒周边群众避险、协助组织人员撤离,有效避免人员伤亡的;

3.主动举报地质灾害隐患管控疏漏、违规施工诱发地质隐患等问题,经查证属实、有效防范风险的;

4.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隐患排查、预警宣传等公益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九条 技术单位

对承担本地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设备运维、技术研判、隐患核查、预警支撑、应急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奖励:

1.精准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专项核查,精准识别重大隐患、高风险区域,研判结论科学准确,为防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撑的;

2.监测设备运维规范、数据传输稳定,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并预警处置,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险情的;

3.极端天气、突发险情期间,快速响应、高效开展现场勘查、险情评估、技术指导,助力应急处置工作的;

4.主动优化监测预警技术方案、创新防控举措,提升区域地质灾害防控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成效显著的;

5.全年技术服务零失误、数据上报零遗漏,圆满完成各项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任务的。

第三章 分级奖励标准

结合避险成效、隐患等级、影响范围、贡献大小,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基础奖励四级分级奖励,兼顾重大实绩奖励和日常履职激励,同步明确集体、单位个人、群防员、社会人员、技术单位对应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一级奖励(重大避险成效)

成功规避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的:

1.履职单位:通报表彰,颁发荣誉奖牌,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核心贡献个人):颁发先进个人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3.核心履职群测群防员:颁发先进个人证书,奖励人民币10000元;

4.首报并主动处置的社会人员:奖励人民币8000元;

5.提供核心技术支撑的技术单位:通报表彰,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一条 二级奖励(较大避险成效)

成功规避可能造成10-29人人员伤亡,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的:

1.履职单位:通报表彰,颁发荣誉奖牌,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核心贡献个人):颁发先进个人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3.核心履职群测群防员:颁发先进个人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4.首报、主动处置的社会人员:奖励人民币3000元;

5.提供核心技术支撑的技术单位:通报表彰,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二条 三级奖励(一般避险成效)

成功规避10人以下人员风险,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0万-100万元地质灾害险情,或成功处置一般性突发隐患险情的:

1.履职单位:通报表扬,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核心贡献个人):表彰奖励,奖励人民币1000元;

3.核心履职群测群防员:表彰奖励,奖励人民币2000元;

4.首报、主动处置的社会人员:奖励人民币1000元;

5.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单位:通报表扬,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三条 基础奖励(隐患首报、日常优秀履职)

针对新增隐患首报、年度优秀履职等常规实绩:

1.社会人员首次上报新增属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经核查纳入管控台账的,给予单次基础奖励500元;

2.群测群防员全年在岗履职、监测规范、零失误、无险情漏报的,年度优秀履职奖励1000元;

3.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履职到位、无差错、表现优秀的,年度评优奖励500元;

4.技术单位常态化运维到位、数据稳定、服务规范,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年度履职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叠加与不予奖励情形

1.同一险情、同一隐患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多人、多单位共同参与的,根据集体贡献、个人岗位职责、实际作用拆分奖励、分级表彰。

2.已纳入常态化监测台账的常规隐患巡查上报、无实际避险成效的记录,不予奖励;

3.迟报、漏报、瞒报险情隐患,或履职不到位、处置不当造成险情扩大的,不予奖励,并依规追责;

4.虚假上报、伪造监测数据、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5.单位集体获奖与本单位核心工作人员个人获奖可同步申报、同步兑现,不相互排斥。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受理

实行“随时受理、集中审核、及时兑现”机制。险情处置、隐患上报结束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单位个人、社会人员可自主申报,提交申报登记表、隐患现场照片、监测记录、上报凭证、避险处置证明、履职佐证材料等。

第十六条 核查评审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核实险情等级、避险成效、贡献程度,区分集体、个人贡献,拟定奖励名单及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公示公告

拟奖励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属地官方平台、辖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奖励对象、险情概况、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奖励名单。

第十八条 奖励兑现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相关部门及时兑现物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同步做好表彰宣传工作。日常基础奖励每月兑现,重大避险专项奖励即时评审、即时兑现,年度优秀表彰年底集中开展。

第五章 激励与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精神激励

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纳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表彰名单,通过通报表扬、会议表彰、媒体宣传等方式推广先进事迹。优秀履职单位工作人员、群测群防员、技术单位从业人员优先纳入评优评先、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加分参考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

建立奖励台账管理制度,对每次奖励申报、核查、公示、兑现资料完整归档留存。定期开展奖励工作复盘,优化评审标准和流程,充分发挥奖励导向作用,持续提升辖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永靖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