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永靖县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永政发〔2025〕86号)精神,现就永靖县农业供水价格公示如下:
一、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标准
按照“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到2027年将我县9个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分步调整至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现以水养水,节水控水的目标。
1.岘塬灌区由0.059元/立方米调整为0.07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117元/立方米;
2.黑方台灌区由0.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07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102元/立方米,黑方台灌区的盐集自流渠灌溉水价按调整后的抚河自流渠灌溉水价执行;
3.三塬灌区由0.056元/立方米调整为0.07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135元/立方米;
4.红岘子灌区由0.065元/立方米,调整为0.075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119元/立方米;
5.砂子沟灌区由0.066元/立方米调整为0.083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144元/立方米;
6.塔坪灌区由0.066元/立方米调整为0.09元/立方米,2027年调整至0.224元/立方米;
7.抚河灌区由0.041元/立方米调整为0.06元/立方米;
8.大坝自流渠灌区由0.044元/立方米调整为0.06元/立方米;
9.西河灌区由0.058元/立方米调整为0.06元/立方米。
二、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用水定额。按《甘肃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临夏片)》相关规定执行。
2.分档水量。对超定额水量分为三档,即超定额用水30%以内(含30%)的用水量、超定额30%~60%(含60%)的用水量和超定额60%以上的用水量。
3.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30%以内(含30%)的用水量加价50%,超定额30%~60%(含60%)的用水量加价100%,超定额60%以上的用水量加价150%。
三、小型灌区农业水价
由县水务局督促各管理单位实行协商定价,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4日起执行。
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