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 发布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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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8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某幼儿园检查时,在其后厨操作间食品添加剂专柜内发现“哈密双合”牌食用碱1袋(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哈密双合”牌食用碱1袋(食品添加剂)(已开封)是从大源菜谱购进的,每袋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多月,每袋进价3元,无法提供该物品的电子一票通。该幼儿园食堂负责人王某某称:加工面制品时面发酸的时候会用食用碱。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案


2025年4月9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餐饮店检查时,在其店内销售柜台下发现透骨增香剂—AAA(食品添加剂)1盒,南乳汁7罐,鲜味王8袋,鸡肉粉150克,海鲜酱(酿造酱)2桶;在其操作间台面发现标有“食品用香精加浓麦芽酚”字样的两空罐内装有鲜味王,现场称重1.5斤。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

该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的违法事实,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裁量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千元整(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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