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立案查处的甘肃磊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78家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本局调查确认,甘肃磊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78户企业(名单附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刘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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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