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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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2】32号)文件精神,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困难行业名单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缓缴3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为落实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请参保单位确实困难需要缓缴的,向县社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咨询电话:0930-8880703

附件:

关于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pdf

永靖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