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19-44696 | 主题分类 | 永政办发 |
发文字号 | 永政办发[2019]67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标 题 | 永政办发〔2019〕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和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的通知 |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和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在永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和落实对全县自然资源的监管责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管,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严守生态红线,事关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区等)都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注重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科学有效性,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行为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强保障。要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耕地保护网络,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将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县、乡(镇)、村三级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七有标准”(有政府文件或公告、有管护组织、有保护图件、有登记档案、有乡规民约、有保护协议、有重点地块保护标志)要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责任。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全面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充分发挥规划刚性约束作用。按照空间规划体系改革总体部署,做好规划职能整合及衔接,提前谋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刚性管控、全域统筹、底线约束的作用,系统梳理全域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以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坚持统筹规划,一律不准引进和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水源保护地等突破生态红线的项目,对拟建的不符合规划的项目,除国家、省、州、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以外,原则上一律不准调整规划,确需调整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完成调规后才能实施项目。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大棚房”问题教训,严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严禁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用于其他经营;严禁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或已审批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一律从严查处,坚决防止农地非农化,确保农地农用。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有搬迁户原则上禁止村民在原址新建、改建生活用房,不得以临时过渡房等各种名义在原址或异地新建、搭建各类房屋,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对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县城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再进行两层修建,对东西山区农村村庄,原则上不审批单宗分散的宅基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严格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8〕89号)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今后未经审批违法建房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批小占大”超标准占地建房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乡(镇)在鼓励兴办乡镇企业、推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以“农村土地流转”“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五)加强荒山荒坡开发利用管理。各乡镇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荒山荒坡有偿使用和开发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荒山荒坡有偿使用的权属管理工作。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合理规划,开发与治理相结合,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荒坡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永政发〔2014〕147号)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方可开发利用,不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手续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理。
四、强化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健全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
(一)明确自然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管等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村主任为本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兼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员。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社三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防控工作网络,将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主动开展巡查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切实做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2.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依法依规制止、调查和处理。对制止无效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限期责令拆除或整改;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向县监委、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3.县发改部门要对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4.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和上市融资。
5.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办理养殖手续,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督促和验收工作。
6.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7.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土、涉矿违法违规案件主体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8.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9.县住建部门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依法对违法施工、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10.县水务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行为,负责查处将农业用水用于违法违规项目的行为。
11.县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行为。
12.县司法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
13.县公安部门要依法受理县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刑事案件,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火工器材,并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对阻碍巡查执法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置。
14.县税务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土地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15.县供电部门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对已供电的,收到县自然资源部门违法用地告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违法用地、违法开采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16.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要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水、供气、供热,对已供应的,收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告知后,按相关程序立即停止供应。
(二)健全动态巡查共同监管机制。根据全县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将全县巡查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防范区域,突出重点,分级防范。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为县城规划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沿黄快速通道、折达公路等主要交通干道、库区沿岸及环库路周边,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违法占地、私采滥挖高发易发的地区;二级巡查区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所在地及周边居民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乡村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区;三级巡查区为集中的大型居民点(新农村、易地搬迁点、插花安置点等)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和一、二级巡查区以外的区域。巡查内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包括耕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湿地、林地、草地等)进行乱搭乱建、乱采乱挖(包括挖砂、取土、推地等)、乱堆乱放(包括堆放砂石料、机械设备、固体废弃物等)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土地资源的;在公路沿线、集镇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和公共场所周边等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侵占公共通道空间、侵占道路绿地或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未按照规划许可或已审批土地改变用途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的违法建筑;侵占已征用土地和道路建设余留边角地的违法建筑;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制定复垦方案或未签订复垦协议的情况下不予审批临时用地)违法建筑;对非法采挖、猎捕、收购、运输野生动植物等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其它占用或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要合理设置巡查频次和时限,对一级巡查区每3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5天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巡查工作按有线索巡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巡查前巡查人员应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和村社信息员等外部信息,拟定巡查工作计划、线路,对巡查责任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准备所需的相关资料、巡查工具、装备,携带执法证等有效证件。在巡查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采挖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做到“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危害和法律后果,第一时间下达制止文书。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和填写巡查台账,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巡查台账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具体地点(含位置坐落)、违法现状(包括现场照片)、制止措施、效果、后续处理等内容。
各乡(镇)巡查发现或接到信息员举报的违法行为后,应组织工作力量立即赶赴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况依法查处。对拒不停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依法查处,将违法行为消除在初始状态,切实避免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物先建后拆的现象。各乡(镇)因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已修建完工形成违法事实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自行予以强制拆除违建或者责令整改。
县自然资源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乡(镇)报告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按程序查处,对于个别苗头性、倾向性以及一旦形成违法事实后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并积极采取综合执法手段予以制止。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扰时,抄告相关共同监管成员单位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联合查处,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升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合力。一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自然资源违法重点区域和重大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有力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对于群众信访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加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力度,务必使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落实整改到位。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在实施强制执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和协助,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二是完善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对涉及防护林、特用林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在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力度。每季度对全县动态巡查工作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对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重点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对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或者发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要对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四是建立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永靖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相关信息,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