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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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夏州各级行政机关。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