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政务公开工作,严格落实州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和公开流程,州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管理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公文产生的同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向社会主动公开,但可以向个人或法人通过申请渠道予以提供的公文,及依据国家、省上文件制发的内容相同的文件,其属性由国家、省上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对联合发文,公文会签时,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签发拟文稿纸中应具有公开属性标注栏,公文印刷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理由。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文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分类处理。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机关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临夏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规定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第九条 行政机关每年要对本机关制作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