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或网签备案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的公告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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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或网签备案中婚姻关系审查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网签备案过程中原则上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

当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或网签备案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交易系统记载的购房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卖买合同、存量房卖买合同)、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或网签备案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或网签备案的;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卖买合同、存量房卖买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仲裁文书、不动产权属归属约定书、放弃财产申明书等)未载明共有人但申请人主动申请登记或网签为夫妻共有的;

4、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或网签备案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的;

5、商品房卖买预售合同、存量房卖买合同等申请材料记裁与购房发票记载购房人不一致的;

6、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

三、本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在永靖县范围内正式施行。

四、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所有。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