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靖县法院陈井中心人民法庭巧用“保全+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破镜重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芳因与被告张某彪感情不和欲诉讼离婚,委托律师向我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陈井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害),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资金,并同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调解经过
为维护婚姻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尝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双方情绪激动,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原告在婚姻生活中受了委屈,被告对婚姻持放任态度,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考虑到双方相互成见较大,遂对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释法明理,同时对被告存在的不良行为和习惯进行了批评教育。
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原告情绪趋于稳定,被告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称不同意离婚,且表示今后会互谅互让,共同建立美好家庭。原告表示同意继续共同生活,并撤回起诉。后我院即时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圆满处理完毕。
普法课堂
1.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三是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四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