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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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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沟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乡政府及四办五中心(即: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渠道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坪沟乡党政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坪沟乡便民服务中心、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开时限:

乡政府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通过坪沟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公众号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乡政府政务(便民)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坪沟乡坪沟村1号,坪沟乡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30-8667116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甘肃省永靖县坪沟乡坪沟村1号,坪沟乡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31607。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永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坪沟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坪沟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坪沟乡坪沟村1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667116。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坪沟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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