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关于对永靖县进录养殖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公示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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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依法对永靖县进录养殖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6日

监督电话:0930—8835148

地 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环保大厦


附 件: 永靖县进录养殖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核查报告.doc

             整改治理现场照片.docx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