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永罚字〔2026〕7号)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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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永罚字〔2026〕7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仿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LUPNE1D

地址:永靖县太极镇孔寺村

2026年5月31日,我局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发来的《临夏州永靖县生态环境专题片披露问题清单》关于“永靖石珞建筑材料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2025年已生产6000万块标砖”的问题线索,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详细的现场调查。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砖瓦隧道窑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30日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永靖石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隧道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州环审发〔2024〕33 号)文件批复,该项目于2024年9月份开始建设,2025年4月份建成一条砖瓦隧道窑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另一条砖瓦隧道窑暂未建设,同时,已建成的隧道窑配套建设了一套布袋除尘器、一套脱硫塔系统,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安装了一套在线监测设备,生产车间及原料棚采取了全封闭措施,原料破碎加工工序设置了布袋收尘装置,2026年3月16日,你公司取得临夏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622923MA7LUPNE1D001X,有效期限为2026年3月16日至2031年3月15日。经查阅你公司生产管理台账、电费发票,确定你公司曾于2025年4月至6月、9月至11月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在此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5310021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现场照片(2026年5月31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对永靖石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隧道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州环审发〔2024〕33号)、营业执照、《烧结砖生产记录明细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函》、电费发票、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认定情节特别较重,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652000元整)。因你公司2026年投入生产前已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改正态度比较积极,再加上近几年一直担任着永靖县灾后重建项目的供砖任务,满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5〕2号)文件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序号3规定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应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经计算,应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335600元)。经我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35600元(大写:叁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