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永罚字〔2026〕9号)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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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环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MA73W4E74B

负 责 人:张××

电 话:181××××0513

经 营场 所:永靖县陈井镇柏林子洞口斜对面拌和站

2026年6月12日,我局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转发的《关于移交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问题线索的函》,对永靖县G309线永靖县K110+700处进行检查,发现在陈井镇柏林子洞口斜对面新建了一座混凝土拌和站。经查,该拌和站由你公司投建运行管理,主要是为G309线定远至达川段升级改造第三标段供应混凝土、水稳料等建筑材料。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未进行生产,已建设了一条混凝土和水稳料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有2个水泥罐和1个粉煤灰罐、1座拌和楼,水稳料生产线有2个水泥罐,每个罐灌顶配套建设了滤芯除尘器、拌和楼自带除尘器,还建设5个原料棚和部分附属用房等。该拌和站不能提供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及文件。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6120010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12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12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总投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总投资评估为1057755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