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环永罚字〔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4UA0N2L
法定代表人:陈×× 电话:151××××0513
地 址:永靖县西河镇陈家湾村
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专题片披露“永靖县西河镇沈王村西北侧两家养殖场设置多组渗坑排放养殖废水,违规排污面积近20亩”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问题线索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根据反馈问题的方位,沿着场区上方查找,发现距你公司西南侧约500米处从下到上相连的3个简易土坑,其中上下2个土坑(最上方土坑面积约1000平米、最下方土坑面积约1800平米)里存放着大量的养殖废水,不见土坑底部;中间1个土坑(面积约2500平米)下方存有排放的粪污,但大部分土坑底部可见;3个土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执法人员还发现你公司东北侧1处约300平米的土坑里也有排放养殖粪污痕迹。经调查,以上4个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均为你公司倾倒排放。
以上事实有《督办函》(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26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5310020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和现场照片(2026年5月31日)、《永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靖环监水字〔2026〕17号)、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罚款人民币507000元整(大写:伍拾万柒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主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该违法行为后督查时已主动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要求对排放至土坑内的养殖废水拉运至新融环境生态科技(永靖)有限公司处置,并将土坑内残留的粪污全部清理后进行封闭式发酵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 年版)》中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3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经我局于 2026年8月12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2210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壹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