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环永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达圣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EWPMBQ0Q
负 责 人: 高庆栋 电话: 15120464404
经 营场 所:永靖县陈井镇年家湾村四社146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养殖场于2025年12月4日办理了环评登记,2026年4月2日检查时存栏量约1200头,现场共建设有2个圈舍,2个105方、1个2000方的养殖废水沉淀发酵池,养殖废水在池中沉淀发酵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但2000方的沉淀发酵池底部铺设的防渗材料存在破损,未建设堆粪场,建设的1个105方的沉淀发酵池和2000方的沉淀发酵池未采取防雨和防溢流措施,也没有和周边农户签订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合同,现场臭味较大。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4020001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日)、现场照片(2026年4月2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6 年5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或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