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3013958373U/2018-02212 主题分类 永政办发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18]121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22-11-26
标        题 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8-10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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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8〕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村级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永靖县村级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办公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临夏州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足额保障。每村(社区)办公经费按上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支出必须在确保维持行政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开支,具体包括办公支出、会议支出、教育培训支出、维修维护支出、慰问支出、归还原村集体债务和其他支出。

1.办公支出。主要包括水费、电费、邮电费、村级办公用品或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维修)费、党报党刊征订以及宣传栏、标语标牌制作费等。

2.会议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召开的村组干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所产生的资料费和参会人员伙食补助费。

3.教育培训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作培训交纳的费用,组织村组干部或党员外出学习所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

4.维修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活动场所、公开栏、远程教育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村级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突发事件造成毁损的维修维护费用等。

5.慰问支出。主要包括看望老党员,慰问困难党员、贫困群众费用支出。

6.归还原村集体债务(必须要有移交清单,且经审计认定)。

7.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补助、环境卫生整治费用以及日常工作通讯和燃油补助等。

 

第四章 报审程序

 

第四条  资金拨付。村级公用经费实行“村财乡管”,由财政所代管村级账务,统一做账。资金指标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达至各乡(镇)零余额账户,乡(镇)申请拨付至村(居)委会基本户。各村(居)委会按实际支出向乡(镇)财政所报账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申请。村(居)委会从两委班子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资金的开支结算。3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事项,村(居)委会以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批,并按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村报账员凭有效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财政所按月进行报销,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要有经办人、村(居)委会主任、支部书记、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包村领导(社区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财政所所长等签字,财政所工作人员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资金必须支付到位,过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当年结余资金,按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八条 办公支出费用必须以机打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购买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施、征订党报党刊、制作宣传栏及标语标牌必须附清单。

第九条  会议支出中产生资料费必须以机打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相关清单,参会人员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20元。附会议签到簿、参会伙食补助花名册(领款人签字)。

第十条  村干部因村级发展需要外出考察学习,严格按《永靖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附相关文件或通知记录及相关票据。

第十一条  维修维护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处理突发事件造成毁损产生的费用,数额较小(3000元以内)有正规票据,按票据报销入账,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附村(居)两委会议记录、费用清单、付款花名(领款人签字)、维修前后影像资料;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以维修工程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二条  看望老党员,慰问困难党员、贫困群众等支出,必须有“两委”会议记录、慰问对象名单。购置慰问品必须有机打发票,慰问品(金)金额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通讯和燃油补助,村干部(不含下派干部)年人均不超过600元,正式机打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中不得有接待费、烟、酒等支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村级办公经费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级办公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