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5年10月,永靖县未制定出台政府规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62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5〕47号)精神,《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清单,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清单公布后,行政许可事项有变动的部门,要按照“四级46同”工作要求同步调整更新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等内容,做到同一许可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不得超出上级事项清单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并通过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持续优化办事流程,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三、依法加强行政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行政许可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需全部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法定公布后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等。要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永政办发〔202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次禁燃区调整是对2023年12月24日永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的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部门职责予以补充完善,便于后续对禁燃区的建设和管理。
二、划定范围
本次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重新划定,以《永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中心城区范围及刘家峡镇城北新村为基础,统筹结合中心城区规划分区、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及清洁能源改造落实范围等因素科学划定,后续将逐步向周边乡镇拓展延伸。
三、划定结果
通过综合分析,本次永靖县禁燃区划定总面积约为5.2688km²,分Ⅲ类(严格)、Ⅱ类(较严)、Ⅰ类(一般)3个类别,其中Ⅲ类禁燃区(严格)面积约3.25km²,Ⅱ类禁燃区(较严)面积约1.0533km²,Ⅰ类禁燃区(一般)面积约0.9655km²(城北新村禁燃区范围位于中心城区外)。永靖县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3.12km²,本次中心城区禁燃区划定总面积为4.3033km²(即不含城北新村片区禁燃区面积),中心城区禁燃区面积约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32.80%。
表1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情况一览表
管理类别 | 片区 | 范围 | 面积 (km2) | 禁止燃用的燃料 |
Ⅲ类禁燃区(严格) | / | 东至中环路→折达公路→滨河北路,南至太极南路→春明路→城镇开发边界→心一路→兰永一级公路,西至枣园路,北至太极中路→锦山路→太极北路→太极中路。 | 3.25 |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Ⅱ类禁燃区(较严) | 川北 片区 | 东至川北路,南至黄河北岸线,西至黄河路,北至川北路。 | 0.3642 | 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滨河北路片区 | 东至中环路,南至育才路→滨河北路,西至黄河北岸线→滨河北路,北至折达公路。 | 0.3467 | ||
滨河南路片区 | 东至S105,南至川南路→黄河南路→富民路,西至水景坊B区,北至滨河南路。 | 0.3424 | ||
Ⅱ类禁燃区面积合计 | 1.0533 | |||
Ⅰ类禁燃区(一般) | 城北新村片区 | 刘家峡镇城北新村。 | 0.9655 | ①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4-2中规定的限值)。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合计 | 5.2688 | / | ||
四、其他
(一)本次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23年12月24日永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本次禁燃区划定调整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文件pdf:关于印发《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pdf
永政办发〔2025〕4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
划分方案(2025-2029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2025-2029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2025-2029年)
一、适用范围
本划分调整方案适用于永靖县城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区域范围包括刘家峡镇、太极镇及三条岘乡的部分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为13.12km2。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区域的定义,共分0~4类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治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表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dB(A)) | 夜间(dB(A))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本次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共计13.12km2。暂不划分0类区,划分1类区2个、划分3类区3个,其余区域为2类区,另外确定交通干线40条(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图。
(一)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永靖县城区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见表2。
表2 永靖县城区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表
区域类型 | 单元 编号 | 区域面积(km2) | 地理边界范围 |
1类 声功能区 | Ⅰ-1 | 2.854 | 太极南路→太极西路→太极中路→盐锅峡东路→太极南路→兰永一级公路→太极中路→英贤路→太极北路→古城北路→城镇开发边界线→古城路→英贤路→古城北路→恐龙路→太极南路所围成的城镇开发区域 |
Ⅰ-2 | 1.116 | 折达公路→黄河路→黄河→折达公路所围成的城镇开发区域 | |
2类 声功能区 | - | 5.032 | 区划范围内除1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
3类 声功能区 | Ⅲ-1 | 0.874 | 西至水电大道,南、北、东至城镇开发边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
Ⅲ-2 | 0.871 | 恐龙路→城镇开发边界线→古城北路→城镇开发边界线→恐龙路所有城镇开发区域 | |
Ⅲ-3 | 0.609 | 古城北路→城镇开发边界→古城北路→太极北路→城镇开发边界线→古城北路所有城镇开发区域 |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共3条:S59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S24永靖至井坪高速公路、G1816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
②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共1条:兰永一级公路。
③二级公路
二级公路5条:折达公路、S105、G213、S230及国防公路。
④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城市主干路13条,城市次干路17条,共计30条。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铁路干线共1条:兰合铁路。
(3)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是指:
①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
②当临街建筑低于三层楼房(不含三层)时,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永靖县城区铁路干线及交通干线明细见表3。
表3 永靖县城区铁路干线及交通干线明细表
类别 | 序号 | 交通干线名称 |
铁路 | 1 | 兰合铁路 |
高速公路 | 1 | S59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 |
2 | S24永靖至井坪高速公路 | |
3 | G1816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 | |
一级公路 | 1 | 兰永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1 | 折达公路 |
2 | S105 | |
3 | G213 | |
4 | S230 | |
5 | 国防公路 | |
城市主干路 | 1 | 园区二路 |
2 | 水电大道 | |
3 | 川北路 | |
4 | 黄河路 | |
5 | 黄河南路 | |
6 | 川中路 | |
7 | 滨河北路 | |
8 | 太极中路 | |
9 | 古城北路 | |
10 | 英贤路 | |
11 | 春明路 | |
12 | 心一路 | |
13 | 刘家峡路 | |
城市次干路 | 1 | 园区一路 |
2 | 工业路 | |
3 | 站前路 | |
4 | 人民路 | |
5 | 滨河南路 | |
6 | 富民路 | |
7 | 川南路 | |
8 | 新华路 | |
9 | 中环路 | |
10 | 古城路 | |
11 | 太极北路 | |
12 | 太极南路 | |
13 | 恐龙路 | |
14 | 枣园路 | |
15 | 太极西路 | |
16 | 盐锅峡东路 | |
17 | 滨河北路 |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四(二)〕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其他说明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等噪声敏感区的,暂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随着规划调整,按本区划方案执行;
(2)规划交通干线待实施后执行4a类标准限值,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
(3)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现状为工业用地的,暂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随规划调整,按本区划方案执行。
(5)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筑工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分散不连片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区域,暂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7)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8)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9)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9日批复实施的《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2017-2030)》(永政发〔2018〕140号)同时废止。
(10)本方案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永靖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2025-2029年).docx
永政办发〔2025〕41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永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提升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及省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持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促进农村学生膳食均衡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
我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为全县(不含县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实施学生数依据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以实际在校在籍学生数为准。
(二)实施标准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
三、供餐模式和内容
(一)供餐模式
1.食堂供餐。对51所中小学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2.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徐顶乡国庆、前湾、久长沟教学点,岘塬镇魏川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各实施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标准要求,为学生提供营养早餐。供餐模式根据学校布局及学生规模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供餐内容
以加工熟食(热食)为主,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国家补助标准等值且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1.规范资金使用。县教育部门和实施学校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规范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要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补助资金专门台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强化协同监管。县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及定期审计,强化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流程监管。县教育部门要指导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及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等多元渠道,主动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加强食堂建设和维修改造
县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托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改造资金等项目,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逐步改善供餐条件,确保满足学生实际就餐需求。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配备厨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并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餐饮服务相关规定及标准,加工操作间面积、墙裙、地面、照明、通风排烟装置、“三防”措施、食品加工区天花板及其他设施设备配备等均需符合要求。
(三)规范食品采购和履约验收
1.严格依规采购。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教育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将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四统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要求,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相关方式,由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履约验收。实施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3.落实索证索票。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四)强化食品安全和人员管理
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健全落实食材采购验收、出入库管理、库存盘点、贮存加工、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学校负责人陪餐、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发挥膳食监督委员会作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将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详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五)完善应急演练和处置流程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规定,建立县级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一旦发生应急事件,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及时向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县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程序规定,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信息发布、解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开展。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县委宣传部: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各项宣传报道工作,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加强对营养餐网络舆情监管、对外信息审核发布等工作。
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食材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县教育局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发展改革局: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会同县教育局在非营利性原则下审核营养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县教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县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县审计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到一般问题定期通报、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合力研判、精准施策、跟踪问效,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教育牵头、部门合作、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质增效。
(二)精准报送信息。实施学校要规范使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人数、实际供餐天数等信息,强化学生实名制管理,动态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及转学、休学等变动情况。县教育部门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杜绝虚报、漏报、瞒报,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
(三)严肃追责问责。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审计重点内容,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县上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资金使用不越线、食品安全有保障。
永政办发〔2025〕34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县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县政府重大改革方案进行法律论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论证;
(四)参与县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县政府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县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县司法局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县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县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分;
(六)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六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四)由县司法局与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从事有损于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县司法局呈报县政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县司法局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县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报酬。法律服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每件次200元至500元或每年1万元至3万元计发:
1.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论证的,按每次200—400元计发;
2.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县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300—500元计发。
(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受委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等事项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县司法局应当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5日《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靖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99号)同时废止。
永政办发〔2025〕26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副县长人选李淑琴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由于人员变动,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李淑琴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李淑琴副县长人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供销社。
联系单位:档案馆。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文件pdf:永政办发[2025]26号关于副县长人选李淑琴工作分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