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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中共永靖县委员会委员、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地病办、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县政府政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融媒体中心。
  • 孟帅临
    永靖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商务局、招商局、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供销社。联系单位:国调队、工商联、烟草专卖局(公司)、公路段、邮政公司。
  • 陈文峰
    永靖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劳务工作。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劳务办。

  • 万事成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万事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地震局。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


  • 李良贵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和省、州在永企业。


    联系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工作分工: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残疾人工作、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队)、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联系单位:人武部、信访局、驻永部队。


  • 高国林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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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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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靖县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永靖县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全面实施永靖县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深挖节水潜力、提升用水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全县地表水资源总量333.07亿立方米,虽然过境水资源量达到332.8亿立方米,但自产地表水资源量仅有2582.2万立方米,地下水资源储藏量很小,仅陈井盆地储藏有约70万立方米的地下水。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相对缺乏,人均自产水资源量约12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1/20。耕地亩均水资源量约58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用水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供需矛盾突出。实施永靖县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省水利“四抓一打通”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是缓解全县缺水现状、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的有效途径。全县上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全社会惜水、爱水、节水的良好风尚,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安全保障,为将我县打造成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抓好重点环节、落实重点任务,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深度开展节水控水,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

(二)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绿色发展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加快形成节约用水、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严格管控、两手发力坚决管住“水袋子”,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强化节水指标刚性约束,加强节水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3.提标争先、全面提升按照达到或接近省内外先进用水水平的原则,制定各领域节水政策制度,健全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加快普及先进节水技术,全面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

4.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根据我县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用水水平统筹布局、综合施策,聚焦高耗水领域和重点用水单位,加快推进节水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5.统一部署、协同推进不断完善政府主导、水务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节水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明确各自节水责任,细化各自分工,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和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落地见效。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控。严格执行州水务局下达的临夏州县级行政区2022年水资源管理管控指标,去年年底县上对已经实施节水改造项目的岘塬、黑方台等10个中小型灌区和1个公共供水企业的水量进行了压减,压减总水量702.46万立方米。压减后2022年全县保有取水许可水量为8052.15万立方米,与2022年州水务局下达我县的取用水指标8358万立方米,相差305.85万立方米,此水量可以作为闲置指标进行再配置。2025年、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0.86亿立方米和0.9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下降到86.55立方米/万元和62.27立方米/万元。严格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管理,2025年、2030年全县开采的地下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力争2025年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0.02亿立方米。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工程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规划、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规划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阶段,将节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对项目节水水平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节水评价后续监管,跟踪落实节水措施方案。各行业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项目,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已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因用水工艺、技术、设备落后未达到现行节水标准的,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现行节水标准的,延续取水许可时不予批准。

(三)补齐各领域节水短板

一要坚持以水定地,深化农业节水增效按照《永靖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成全县15万亩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规模化推进田间高效节水灌溉。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施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2025年前,实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其它灌区积极做好前期项目储备,按照国家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2030年前梯次推进。积极推进永靖县灌区节水供水现代化改造项目,计划在9个中型灌区及部分适宜小型灌区实施节水控水工程,规划到2025年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1万亩,采取干渠衬砌,支渠及毛渠改造为管道,田间实施小管出流、喷灌、滴管等方式灌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全覆盖,形成1533万立方米节水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推进灌区用水量在线监测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加强灌区用水管理,提高输配水效率,2025年、2030年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和0.6以上。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广微灌、管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2025年前,建设一批微灌水肥一体化自动控制示范区。完善灌溉试验站网体系,科学收集灌溉基础数据,为推广适宜的节水灌溉制度和技术提供支撑。

二要坚持以水定产推进工业节水减排督促在永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企业中水回用系统、工业循环用水系统,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等工作。大力推动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对照国家、省上标准,工业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促进工业废水“最低标准”,对达标园区组织开展抽查和复评。到2025年,全县创建2个以上工业节水型企业,建成一批节水型园区。按照《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组织实施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节水示范工程。在工业行业大力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到202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三要坚持以水定城加快城镇节水降损强化城乡供排水管网改造力度,巩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和节水示范载体创建活动成果。加快制定和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推进老旧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开展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着力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完善节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制订节水器具推广补贴政策,普及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凡是列入国家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不得进行销售。到2025年、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控制在10%和9%以内。

(四)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要从严控制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饭店等行业的用水定额。在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公共机构要对照节水型公共机构标准,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巩固达标建设成果,示范引领全社会节水。拓展节水型机关、学校、居民小区、医院、宾馆、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2021年全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水利部验收,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及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及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五)加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加强再生水、雨水在旱作农业、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应用。严禁盲目扩大景观、娱乐水域面积,在生态用水方面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具备能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申报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积极争取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已立项的《永靖县古城新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造林绿化工程》项目,主要涉及盐锅峡库区南北两山绿化,目前处在初步设计阶段,经过以上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到2025年全县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六)强化计量监测和节水监管。持续推进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和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取水口和取水监测计量现状,加大对超许可取水、超计划用水、超用途配水、无取水许可、无监测计量、拖欠水资源费等“三超两无一拖欠”问题查处力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对规模以上单位用水总量指标的控制,将用水计划分解下达至用水单位,实现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持续推进农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逐步明确灌区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到2023年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实现计量全覆盖,有条件的重要引、退水口(门)实现在线计量监测,小型灌区渠首用水计量率显著提升。对农业灌溉机井要积极采用IC卡、以电折水等多种方式完善用水计量。加快“智慧水利”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全县城乡居民供水管理水平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智能水表安装,用水计量率达到95%以上,全面推行计量收费,依法足额征收水费。逐步推进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智能计量。对纳入国家、省、州、县四级名录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逐步实现在线监控,提升智慧决策水平。

(七)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节水理念与要求。要积极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节水科普周等宣传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活动,推进节水护水志愿行动,推动节水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加强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合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短视频等新闻媒介,投放通俗易懂、主题鲜明、内容鲜活的节水宣传片、公益广告、海报和宣传品,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购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使节水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完善政府主导、水利抓总、行业分工负责的节水管理体制,统筹推进节水工作。发挥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节约用水重大问题。各部门按照相关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工作,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用于节水建设项目,加大节水项目资金整合力度,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的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级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各自系统内用水户的节水监督工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为抓手,对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对县有关单位实行水资源管理季度评价。

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2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2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

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充分运用光伏收益资金,积极探索光伏促农增收机制,增强“造血”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村级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省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临夏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广泛征求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是“十三五”期间建成的19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且已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负责村级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和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工作。乡镇对辖区内确权村收益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为电站运维企业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光伏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光伏收益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村级电站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土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营运维、电站保险、备品备件、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等必要支出后的收益。

  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归属,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权到村。规范建立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台账,标注每一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的固定资产、确权村数、确权规模、确权时间、收益分配使用等基本信息。

  省、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电站(含联村)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待国家补贴资金下达后结转至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由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划拨至确权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确权村每年年初,本着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梳理本村各项需求,制定年度收益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备案。收益资金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收益资金使用的依据,并在年底公告收益资金使用结果。

  光伏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首要任务,在继续支持收益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项目到村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稳定困难群众光伏公益性岗位收入,适当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和奖励补助。收益资金分配使用不限比例,各确权村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奖励补助基础上,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方式实施。

公益性岗位设置:针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一户只设置一名,家庭成员因故不能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部分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家庭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奖励补助:结合乡风文明建设和关爱服务行动,对致富能手、环境标兵、孝善模范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特困群众等家庭予以奖励或补助。单户年奖励补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

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为重点,优先保障实施群众反映迫切受益面广的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治、村组道路、危房改造、农村新能源、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项目

特色产业培育:选择培育适宜本村发展,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畜禽养殖、瓜果蔬菜、中药材、乡村旅游等能够带动群众增收的优势产业;优先扶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和无法外出务工的低收入家庭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实施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清理私搭乱建、整治残垣断壁、实施绿化美化、风貌提升改造)等方面的项目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在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奖励补助、小型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必要支出后,其余结余资金可积极探索收益资金使用模式,推进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农户,寄母还犊、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既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带动农户增收的资金使用模式。

第九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光伏收益资金,由乡镇组织确权村通过召开村民知情大会等民主决策方式,开展本村计划实施项目的申报工作,村级确定项目由乡镇初审后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资金量较小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确权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出项目需求,乡镇编制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量较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规模报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立项批复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四)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从项目准备、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到后期管护都要有闭环的程序性印证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审批单位切实加强对审批项目全程监管,确保实施项目资料完整、程序合规、要素齐全、质量达标。

第十条  用于实施项目的资金实行报账制,由乡镇根据项目进度,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程序性印证资料包括:会议记录、项目计划、公示公告、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议标)文件、预决算、竣工验收、拨付凭证、后期管护等。乡镇要做好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全县统一的记账科目和记账方式。规范收益资金管理台账、统一会计报表格式,确保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  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确权村所属乡镇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乡村振兴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为提高收益资金使用效益,每年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不定期督查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成效,强化资金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系统录入、公示公告违纪违规等方面。

光伏收益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资金使用规定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

十三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和乡镇负责建立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信息档案,按照“有发生即录入”要求,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益资金使用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县供电公司每月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  各确权村应结合实际,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总量稳定、动态调整”的原则,优化公益性岗位设置,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设置岗位,优先选聘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

第十  公益性岗位选聘,由乡镇在确权村发布公益岗位选聘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报名乡镇审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协议,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乡镇对聘用人员按岗位类别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基本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

十六  各确权村应按照岗位类别合理安排公岗人员责任区域和劳动量,做到同劳同酬月劳动天数10天,公益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100元/天),工资按月发放。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每月出勤天数的,按实际劳动天数发放工资补助,也可安排缺勤人员在次月补齐未完成劳动天数,补发上月工资。从7月份起将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从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所需资金从到村光伏收益资金中解决。主要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乡村绿化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堆积物的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照料护理员:针对本村分散供养的特殊困难户、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户内卫生清洁整理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村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政策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两级要加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确权村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要确定专人管理,驻村帮扶干部参与,对公岗人员日常所从事的具体劳动事务进行记录,留存务工场景和工程建设效果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相关乡镇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出勤天数等情况。每月底“村两委”召开会议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与工资补助挂钩,在村内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发放工资。

第十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外出务工、身体原因等不具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不能履行职责的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解除聘用协议通知本人,及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  乡村两级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程序性资料和账务处理的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考勤考核、公示公告、工资支付流水、人员调整等。

 

第六章  电站运维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监管、专业运维、群众参与”的运维管理机制,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负责运维机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电站运维。引进的第三方运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

第二十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建立电站运维绩效考核机制,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加强电站日常运维监测,严格落实将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督促运维企业依据村级电站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维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检修制度,开展电站巡查、检修与维护工作。所在乡村配合运维机构做好电站场地安全、日常清扫、周围杂草、树木等遮挡物的清理工作,确保电站优质高效运维。

第二十  运维机构要履行电站运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站运维管理规程、检修等规章制度。电站升压站必须落实24小时驻守,安排专人全天候负责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后台监测,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每月对电站场区逆变器、汇流箱和箱变进行全面巡检,及时清洁光伏组件。

第二十  运维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站用电源、UPS电源和直流系统电源切换试验和事故应急照明试验;及时处理一、二次设备缺陷,保障相关设备电气量、开关量可靠接入调度系统;配合电力部门定期开展涉网试验,保证电站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涉及电网调度工作的电站,应配置调度电话,确保并网调度业务连续可靠运转;每月对电站场区所有组件进行热斑检测,监测逆变器输出电压、测量组串开路电压等。

第二十  运维企业应制定完善常见故障排查检修、光伏组件及遮阴杂物清理、日常巡检注意事项等培训手册,每季度开展运维人员、电站管护员安全生产、业务实操岗前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

第二十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协调运维企业建立光伏电站备品备件库房,储备必要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等易损设备备件,建立备品备件库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编码,有序存放,保障使用。

第二十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对光伏电站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电站运维绩效考核包括电站发电效率、日常巡查检修、备品备件、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严格落实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设定发电效率80%120%为正常区间。超额完成合同发电量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比例超出部分按20%提取运维费用。运维主体责任不落实,电站日常运维不到位,发电效率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将终止运维合作协议,调整第三方运维机构。达不到合同发电量、故障维修不及时,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运维企业资质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维企业技术能力要求:掌握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具有对光伏电站运行、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信息收集、识别、分析和提供防范措施的能力;根据对光伏系统风险的信息分析,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策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对光伏电站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具有对光伏电站进行组织检测和验证的能力;有能力对监测系统进行有效的数据维护。

第二十八条  运维企业操作人员要求:光伏电站所有运维人员必须具备电力作业资质,低压作业需具备普通电工证,中高压作业需具备高压电工证;涉及到操作升压变压器或配电变压器的人员须持高压上岗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行业要求的其相关资格证书;需要与电网调度联系的,光伏电站值班站长需具备当地调度认可的调度许可证;电站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之前,应通过理论、设备维护、现场操作、安全作业、光伏电站管理规范等培训,并通过相对应的考核和作业证年审。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与本细则不相符的,如国家、省、州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有关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永靖县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功能补助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228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功能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7

 

永靖县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功能

补助办法

 

靖县苹果种植起步于上世纪60年代,主要分布在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两岸的岘塬、三塬、盐锅峡等川塬乡镇,种植红富士、新红星、乔纳金、黄香蕉等品种,苹果果形优美、含糖量高、香甜可口、营养丰富,具有“冰糖心”核心品质特点,是公认的区域品牌农产品。全县果园种植面积约1.2万亩,其中老果园0.3万亩。老果园普遍成园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树龄老化,病害、枯死较多,导致品质下降、产量较低,严重影响农户正常耕种和收入。为积极推进全县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功能,稳定粮食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粮食安全及耕地保护的部署要求,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科学调整粮食生产和特色产业发展布局,组织引导群众逐步恢复老旧果园地耕地功能,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或鼓励利用“四荒”资源发展林果业、不与粮争地,做到耕地面积、粮播面积、粮食产量“三个不减”,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二、原则步骤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耕地保护利用,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精神,积极推进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功能。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全面详细的向广大群众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讲清楚恢复老旧果园地耕地功能的政策规定、深远意义等,在种植农户充分自愿的前提下,对其老旧果园恢复耕地功能,并在清除树木、平整耕地方面给予一定补助,提高群众的积极性。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苹果产业是全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增加群众收入、推进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老旧果园在全县果园面积中占比较大,要按照树龄、产量和品种等科学确定恢复耕地功能时间表、路线图,前期对因农户进城居住或务工等原因造成果园管护不到位自然生长的、产量品质不高的进行恢复,再逐步完成其它果园恢复工作。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

1.对亩栽植株树在50株以上、且覆盖率在80%以上的老旧果园,每亩补助3500元;

2.对亩栽植株树在30—49株、且覆盖率在65%—80%的老旧果园,每亩补助3000元;

3.对亩栽植株树在20—29株、且覆盖率在50%—65%的老旧果园,每亩补助2000元;

4.对亩栽植株树在19株以下的老旧果园不予补助。

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补助时间

2022年2月开始,动员群众申请恢复,6月份前完成恢复、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以后每年9月开始申请,次年2月份完成恢复、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

(三)补助方式

1.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老旧果园恢复耕地功能申请,注明补助果园恢复时间、地点、面积、株数、覆盖率,补助资金金额等内容。

2.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农户申请补助内容进行详细核实,在保证真实、准确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

3.乡镇组织人员逐村逐地块核查,核查无误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指导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恢复协议。

4.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乡村振兴等单位,逐户逐地块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5.县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乡镇通过一折通补助到农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老旧果园地逐步恢复耕地是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的有效举措,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有关乡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责任靠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有关乡镇要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抓好政策宣传、组织动员、耕地恢复等工作任务落实,对申请恢复耕地功能的老旧果园全程跟踪管理,全部清除果树,并做好耕地平整、施肥等地力提升,按技术标准及时种植粮食作物,确保按要求恢复到位。

(三)加强资金监管。有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公开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村两委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资金公示制度。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于印发《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等3个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等3个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掌握全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科学评价各乡镇、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绩,持续打造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季调度年评价对象为各乡镇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用暖、登记财产、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招商引资等专责组责任单位。

第三条  季调度侧重于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整改、重点任务落实及成效、日常工作推进情况等,调度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季调度工作依据《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细则(试行)》,每季度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乡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季调度结果纳入全县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调度范围,在全县经济运行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年评价侧重于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充分参考州上评价反馈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  各专项组责任单位要对照全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责任清单做好州级年评价各相关指标的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8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各专责组责任单位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4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10%州上反馈的年评价结果占50%;专责组其他成员单位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50%,专责组责任单位年度评分占3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

第九条  年评价结果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核算后,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包括对各乡镇、专责组责任单位、其他成员单位的评分)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度评分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分值,计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  季调度年评价各项指标根据全县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州级评价评估指标测评情况动态调整,调整时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评分表

2.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士。

第三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具体负责县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新闻媒体代表,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局项目代办中心工作人员中聘用。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支持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聘任信息;

(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方式申请;

(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证件。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动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及时子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社会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县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二)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三)按照《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和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各专责组单位进行评价;

(四)积极参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组织的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五)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

(六)其他应当由社会监督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同意,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社会监督员,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提出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问效工作机制,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统筹负责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条  督导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情况;

(四)企业、社会组织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处情况;

(五)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平安政府建设情况;

(六)营商环境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七)优化营商环境其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季度组织开展,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现场督导。通过召开会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互联网+”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领导批示落实及媒体曝光和企业以及监督员反映问题的开展专项核查督办、跟踪问效;

(二)打分督导。根据《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等细则,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及整改措施、重点工作落实及具体措施成效、日常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打分,鞭策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组织监督员督导。依据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营商环境工作进行打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督导发现问题工作台账,定期梳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整改报告,定期予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督导发现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针对共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和部门整改落实.

第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地方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程序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和首创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有关单位通报表扬,在全县范围宣传推广。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以扶贫资金、资产为重点的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它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扶贫工厂、就业扶贫驿站、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养业所形成的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文化广场、幼儿园、卫生室、道路、水利设施、人居环境配套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本办法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类,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建设用地、荒山、荒坡、荒沟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受益的原则,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末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和账实相符。

对清理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等内容,逐项逐笔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公开平台网址及密码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对所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清查结果和年度报告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录入盘盈盘亏处理情况。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具体业务由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职责。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建立由县、乡(镇)政府领导,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制定、决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财务计划制定。

(二)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三)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工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数据统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电子账套、各类电子卡片、信息的录入,以及所有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委托代理协议中写明的其它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应制定委托代理细则,规范代理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配备2-3名专业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档案管理人员,在乡()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任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报账员1名(各村聘用的专职会计就是报账员,没有聘用专职会计的由村文书兼任),协助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胜任财会岗位的能力。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时应当处理完在任期间受理的会计业务,并在全部账簿最末一笔余额后加盖私人印章以示确认。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工作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移交清单逐项交接,交接完成后,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都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认可,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账簿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报表和账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同一账内统一核算。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为1个会计年度。分村设置分类账(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的雇佣村民的劳务费等,应当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

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的票据。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财务公章和开票人私章或签名。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应当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汇入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汇入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扶持项目资金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利息等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农村集体资金支取,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保管”的监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批限额,并报乡(镇)备案,由乡(镇)监督实施。超限额支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制定乡(镇)代理会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乡(镇)代理会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每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和账款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之间应当严格界定管理职责及往来核算关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公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不得超过乡(镇)干部的差旅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由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相距较远、交通不便的,开户银行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现金流量确定备用金、日库存现金额度,由开户银行、乡(镇)纪检机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员四方协商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超出日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应当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查核销。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属性可以相互转换,如发生转换,按照转换后的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严禁资产体外循环。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账,进行账内管理。

各类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明确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到村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或依据相关产权归属文件纳入账内管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按股份确权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确权登记管理。

当期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集体资产项目,应整理形成项目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固定资产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期限、租赁方式、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采取的方式等事项。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处置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它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

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奖惩措施等。对于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程序合规,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须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对工程的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以保证对项目、资金的全面监管。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有管护责任,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沟渠、文化广场、文化体育器械等公益类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备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应当落实具体负责人负责管护;对光伏扶贫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逐项记录并建立文档。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住址等信息,以及资源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资源属性发生变动时,对有关事项应当全面记录。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由双方议定,费用不低于市场价格;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管理。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实现的收益。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农户分配等顺序制定,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条  经营性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资产、资源折算的资金量所占股份给持有者进行收益分配。各类扶持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直接按扶持资金权属人所占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性事业支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能用于村委会运转支出。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社干部报酬补贴。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乡()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建立电子账套,及时录入村级财务、资产资源电子台账及其变动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和收付款凭据管理情况,确保系统规范运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提高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村“三资”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租赁、转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五)其它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法律规定赋予的监督权。

第六十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各乡()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全县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纳入各乡(镇)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其理财和监督职能,对理财和监督不称职或履职不严的成员,取消其资格,另行选举人员予以补充。
  第六十四条  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关于批转《永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永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临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县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县粮油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做好对发放贷款的回收和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展改革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粮食按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的30%至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属承储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永靖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库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仓库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县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列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靖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拟定储备成品粮、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总量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总量计划,根据消费市场情况确定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成品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政策支持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成品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永靖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县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成品粮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按照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发展改革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粮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二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或者10公斤以内、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永靖县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情况等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列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三十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发展改革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临夏州分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永靖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州、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  根据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共同核定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在轮换计划完成后,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共同核定,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发行临夏州分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县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的30%至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含青稞)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稻谷3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10年。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县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州外采购的,可以由县发改革局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须报县发展改革局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县级储备粮,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可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逐级落实到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向县发展改革局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初验并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临夏州分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