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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协管科技、劳务输转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档案馆、红十字会。 协管单位:科技局、劳务办。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联系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园林中心、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黄洮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靖县兴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靖县蓝阳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畅源供水有限公司、国调队、公路段。
  • 陈文峰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劳务输转、消费帮扶工作。分管单位:劳务办、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商务局。
  • 张航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航,男,汉族,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文体广电旅游工作。分管单位:商务局、供销社。联系单位: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张立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李良贵
    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水务、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税务局、工商联、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气象局、甘肃刘家峡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信访、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单位:信访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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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5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转变家庭育人观念,营造社会育人氛围,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根据省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创新科学教育理念,积极搭建“三位一体”协同育人平台,增强学校家庭育人共识,充分调动社会育人资源,形成育人工作合力,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共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推动新时代永靖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深入落实“双减”政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

2.坚持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系统谋划,推动部门联动,强化条件保障,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育人有效实施。

3.坚持协同共育。明确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育人合力,共同担负起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责任。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专业指导,鼓励实践探索,着力解决家校共育、协同联动、育人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协同育人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任务

(一)持续强化学校主导作用。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把协同育人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纳入学校章程内容,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持续强化学校在协同育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学校家委会体系,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委会,制定家委会章程,明确家委会职责、权利和义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1次家长会,鼓励、支持家委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注重教师协同育人能力培养,提升教师的家校合作能力与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充分发挥班主任“第一责任人”作用,切实增强教师参与协同育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加强同协同育人职责单位的联系沟通,邀请参与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工作,不定期举办社会育人主题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卫生清扫、文明卫士等社会公益活动,使社会综合实践成为学生加强养成教育的大课堂。

(二)积极转变家庭育人观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家长树牢“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多形式组织家长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康身心,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引导家庭全体成员与学生共学互学、共生共长,通过相互支持、沟通对话来认识和解决学生成长中的各类问题,实现学生和家长的共同进步与成长。注重家庭建设,鼓励家长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文化,积极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要使学生在生活中接受教育、增长见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要引导家长对学生陪伴关爱,积极开展亲子互动,鼓励留守儿童家长要定期与子女保持联系,给予关心关爱。

(三)充分调动社会育人资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用好各类社会资源作为强化协同育人的重要途径,积极拓展校外教育空间,着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县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协调社会有关单位提供育人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教学、志愿服务、法治教育和研学等活动。县域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基地、研学实践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游泳馆、体育馆等场所,要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县文旅部门要动员各类文化团体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文化精品,持续推动“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工作,丰富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学生审美鉴赏能力。

(四)凝聚合力加强德育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互动机制,共同发力、协同用力,深入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针对学生不同阶段成长特点,引导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厚植爱国思想情怀,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远大志向。要凝聚合力、统筹用好各类教育资源,大力提升思政课育人质量,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认真开展“从小学党史·永远跟党走”“学雷锋学模范”“开学第一课”等主题活动,促进学生牢记教导、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充分利用重大节庆日、重要纪念日等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感染力强的德育活动,加强升旗、入团、入队等仪式教育,不断创新德育活动载体。

(五)着力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学生法治教育合力,积极引导家长重视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建设,成为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由县司法、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家长法治教育手册,提高家长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各职责成员单位要支持和参与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法治教育网络,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法治教育资源和法治宣传平台。

(六)完善创新家校共育机制。县教育局部门要督促各学校认真落实家访制度,学校领导带头开展家访,班主任每学年对每名学生至少开展1次家访,鼓励任科教师有针对性开展家访。各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在队伍、场所、教学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保障,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加强家校交流,保持学校与家庭的常态化密切联系,帮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日常表现。要引导家长开阔教育眼界,举办家庭育人知识及家教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家长与学生共同参与研学活动,为学校发展献策献力,关心支持家校共育工作。要督促家长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等闲暇时间,带领或支持子女开展户外活动和参观游览,帮助子女更好亲近自然、增长见识。要督促家长配合学校依法依规教育管理学生,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防止网络沉迷,及时向学校沟通学生在家中的思想情绪、身心状况和日常表现,全力支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七)关心关爱特殊家庭学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特殊家庭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由县教育、民政、残联、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全面摸清特殊家庭学生情况、尤其要特别关注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分类建立台账,制定帮扶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要密切关注特殊家庭学生心理健康,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关爱,融洽师生关系,促使其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继续落实好特殊教育学生补助公用经费,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有效保障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八)不断净化社会育人环境。县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网信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图书、音像等出版物清理整顿,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大网络有害信息、网络游戏沉迷、不良网络行为治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着力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清朗社会文化及良好网络生态。要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主动创稳、主动创安,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要深化各类校外培训治理,惩防并举,加大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力度,共同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九)全力发挥协同育人职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安排,明晰总体工作分工,完善经费条件保障,全面履行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职责。县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各项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抓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文旅部门协调组织文艺界人士进校园开展育人主题活动。公安部门要建立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开展法治讲座,加强警示教育。卫健部门要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提高学校卫生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文旅部门要指导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加大困难学生家庭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做好校园周边文旅场所、商贸摊点的监管整治工作。团县委要统筹指导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建设,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妇联要指导乡镇、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和家长学校,做好单亲家庭、孤儿、留守儿童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科协要加强青少年科技普及和科学知识宣传,协调各类科技场馆开放共享。关工委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救助,帮助广大家长掌握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方法。残联要摸清全县残疾儿童底数,制定“一人一案”帮扶关爱措施。各乡镇要督促家长履行家庭育人主体责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严格落实部门、乡镇、学校和家庭育人责任,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妇联、团委、科协、关工委、公安、司法、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协同育人各项工作。

(二)强化考核评估。将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评价协同育人工作成效和社会满意度。县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学校、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大力推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借助各类主流媒体,深入宣传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政策举措、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广泛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和正确家庭教育方法,凝聚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共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2024]5号关于印发《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38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县计生协)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深化县计生协改革,参照《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临夏州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面落实中央赋予的“六项重点任务”,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创新计生协组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作用,推动各级计生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切实提高新时代计生协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健康幸福。

二、改革措施

(一)积极转变职能,改革完善组织机构

1.明确职能任务。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广大计生家庭为宗旨,围绕团结引领、宣传倡导、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家庭健康促进等职能,落地落细六项重点任务,发挥计生协群团优势,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计生协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优化组织机构。根据新时代计生协工作任务需要,健全县、乡镇计生协工作机构,协调编制部门制定下发计生协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突出计生协群团特色,避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县、乡镇计生协会领导班子,增强计生协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

3.改进管理方式。注重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群众工作经历,加大公开遴选、公开招录、择优选调干部的力度,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到计生协队伍中来,实现干部队伍有专有兼、有进有出,形成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挂职兼职干部为支撑的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加强计生协干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双向交流,有计划地协商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

4.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和省州县关于纪律作风各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干部直接联系基层制度,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基层情况、解决困难问题,推动计生协干部下沉基层常态化。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重点任务

5.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群团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围绕中央《决定》、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家庭健康等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平台,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宣传工作新格局。充分利用“5·29”计生协会员活动日等重大节假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普及优生优育、家庭健康等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形成新型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6.加强优生优育指导。聚焦生育行为周期,依托全县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培训,普及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和育儿期知识,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遗传病筛查、孕产期保健等优生咨询,筑牢人口质量“第一道防线”。建立并发挥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运营,积极参与省、州级示范试点托育机构评审工作,助力推动全县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7.扎实推进生殖健康服务。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行动,依托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发挥基层计生协网络优势,建立生殖健康咨询专家和师资队伍,根据青少年、育龄人群等重点人群的生殖健康需求,开展生殖健康知识普及和义诊咨询活动,推动青春健康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深化青春健康教育服务,夯实“青春健康”工作品牌。

8.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深入开展失独家庭关爱行动,基本实现失独家庭帮扶全覆盖。协助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落实失独家庭就医、养老服务等绿色通道政策。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育关怀与乡村振兴相结合,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开展健康家庭创建活动等。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帮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符合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计划生育家庭帮扶领域的公益活动。

9.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参与开展基层能力建设试点。夯实乡镇、村居(社区)计生协建设,发挥计生协理事会、会员小组等作用。倾听和反映计生家庭呼声,引导其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探索创新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畅通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渠道,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提升流动人口服务。探索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鼓励通过“党支部+计生协”“商会+计生协”等形式,加强流动人口集聚地和工业园区、非公企业计生协建设,推动计生协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扩大流动人口中计生协工作的覆盖面。开展流动人口健康宣传,督促落实流动人口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关怀关爱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

(三)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1.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加强各级计生协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县、乡镇计生协相关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职责,确保计生协有人负责、有人干事。坚持和完善将计生协工作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推动建立下级计生协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向上级计生协备案的工作机制。优化社区、村计生协组织架构,提升基层计生协规范化建设水平。

12.增强基层服务能力。加强计生协工作者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县计生协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项目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新时代下计生协工作者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完善“会员之家”“人口文化大院”等服务阵地。探索通过资金募集、有偿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平台。

13.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化招募、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的计生协志愿者发展模式。建立完善计生协志愿者招募、登记、考察和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等制度,壮大和优化志愿者队伍。通过招募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生殖健康等专业人才,延长工作“手臂”,扩大服务“半径”。

14.增强计生协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优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中来自社会各领域和基层一线计生协会员、理事、志愿者、工作者等的比例。

(四)创新工作理念,持续做好关爱救助

15.深入实施“暖心行动”。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和计生特殊家庭“4+1”联系人制度,开展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四项服务,全力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加大“暖心家园”帮扶阵地建设。推进计生保险工作,让更多计生家庭获益。加强对计生特殊家庭保障力度,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为计生家庭开展的服务。

16.深化“五关怀”活动。加强日常生活关怀,采取购买服务、引入社工组织等,开展对计生高龄、失能、伤残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上门送医等服务。走访慰问关怀,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对每一个计生失独、伤残家庭进行经常性关心和精神慰藉。做好住院关怀,协助做好计生失独、伤残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工作,帮助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等事宜。开展结对认亲、健康指导、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等服务。发挥计生协会员互帮互助作用,协助做好丧葬、财产继承等临终相关事宜。

17.设立生育关怀基金。按照“社会参与、系统整合、群众受益”的募资机制,依法依规募集公益基金,制定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建立募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公开和社会监督评价机制,为生殖健康教育促进项目、扶助计生失独和伤残家庭、关心“三留守”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等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三、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县计生协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州计生协、县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进行。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计生协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深入开展。把计生协工作与卫生健康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编制部门要帮助计生协厘清职责任务、完善机构设置、配备人员到位;财政部门要对计生协开展工作给予必要支持,有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9.坚持统筹推进。县计生协按照中国计生协和《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临夏州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明确责任有序开展实施,县卫生健康局要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将计生协改革列入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县、乡镇两级计生协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20.加强业务指导。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计生协的协作机制,主动帮助解决制约计生协组织发展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实现工作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将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逐步交由计生协承担,并做到“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建立计生协重点工作考评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21.做好督促评估。按照责任分工,对落实改革方案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总结改革情况,评估改革成果,完善相关措施,持续推进改革。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2023〕38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永靖县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28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探索具有永靖特色的商业体系建设之路,为乡村振兴和促消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根据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113号)、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确定工作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206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中《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永靖县实际,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计划从提升打造县级商贸流通供应总仓,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县级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和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五个方面开展商业体系建设,计划总投资98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483万元,为奖补类资金,实施单位自筹497万元。为确保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永靖县商业体系现状

永靖县现有叶波大润发综合超市、世纪华联超市、令牌优鲜生活超市、令牌综超、工农商超市等5家大型超市,均位于全县县城人口居住聚集区,有效满足县城居民对生活物资的采购需求;现有福门城市广场、百货大楼购物中心、鸿瑞名都广场、永靖县民族贸易股份合作公司等4处大型购物商场和6家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1家外贸企业、11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9.73亿元,同比增长-8%。全县电子商务网络零售总额886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

二、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目标任务

参考商务部等15部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结合永靖县“十四五”相关发展规划,牛、羊、菜、果、蔬、药、菌、百合产业优势,以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为目标,搭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级为基础的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的县域商业体系,基本实现县有商品供应链总仓、乡镇有连锁商超、村有连锁加盟网点,构建县乡村三级商贸供应链体系。为使全县农村快递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城乡之间流通渠道基本畅通,快递服务“三农”成果更加丰硕,广大农民可以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快递,以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按照国家、省上快递物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现有基础上,改造提升县快递物流仓储中心,建设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

三、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永靖县县城现有商业体系基本能够满足城区居民日常需求,已具有百货超市、餐饮、美发、服饰等业态的商业经营网点。根据《指南》建设内容,下一步全县商业体系建设重心向乡镇倾斜,综合考虑人口分布村居聚集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效益,在全县17个乡镇中选择5个以上具备条件的乡镇升级改造商贸中心,建设改造15个以上村级便民商店。

1.提升打造县级商贸流通供应总仓。在县城已有的仓储企业中选址,挑选确定一家或多家场地具备仓储、分拣、配送等综合功能的仓储服务企业,租赁整合使用其场地,升级改造其原有的仓储,使其能够满足县域商业体系日常功能需求,打造为分区更加明确、功能更加完善、仓储更加丰富的县域商贸流通供应总仓。计划提升打造县级商贸流通供应总仓不少于800平方米。

2.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基本型)、村级便民商店(基本型)。根据人口数量以及消费能力合理规划经营面积,每个乡镇商贸中心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含仓储),村级便民商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以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自营店多种模式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根据全县实际情况,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易地搬迁安置村和人口集中、村居聚集地为重点建设对象。

3.打造以乡镇村级商超为中心、多业态集聚的商圈形态。初步形成乡镇村级商超网络后,同步植入生活必需品、农副产品销售、快餐小吃、美发、快递收发等业态,每个乡镇村级商超单品个数不少于200种。同时,计划在后续的发展中,开发县域消费购物平台进行推广,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经营模式,以线上下单,线下连锁商超配送或消费者自提的模式,补齐以连锁商超为中心的商圈业态。

4.完善连锁商超经营管理模式。以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自营店模式加强商超经营管理,基本做到“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中转、统一配送、统一服务”五统一经营管理,以保质、保量、保真的优质服务吸引消费群体,提高市场份额,提升经营效率。

(二)促进农村快递物流融合发展,打通城乡双向流通渠道

以永靖县农村地区快递物流渠道建设为主线,健全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综合利用现有的县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仓储中心资源,按照快递件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功能,改造提升农村共用配送率和网点覆盖率,同步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加快畅通县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促进城乡生产和消费有效对接。按照《指南》建设要求,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必须融合快递收发业务,结合全县人口分布,村居聚集实际情况,快递收发点、乡村建设原则上不少于50个。

(三)其他说明

《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中建设县域农产品产地配送中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培育县域龙头商贸流通企业等重点工作,由于受到省商务厅下达的奖补资金金额限制,将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后续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建设。

四、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说明

2023年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省商务厅下达的中央专项财政资金483万元(为奖补资金,奖补比例最高不能超过50%),项目实施单位自筹497万元,资金支持范围为:提升打造县级商贸流通供应总仓、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农村物流末端网络和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五个方面,根据《指南》促进农村消费为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县级商贸流通供应总仓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5%,乡镇商贸中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35%,建设改造村级便民商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改造提升县快递物流仓储中心中央财政(奖补)奖金10%,建设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

五、实施步骤

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期限为两年,从2023年5月开始至2025年5月完成,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23年4月-2023年5月)

1.制定方案。由县商务局负责,制定《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明确目标任务、扶持政策,细化部门工作职责,靠实工作责任。

2.宣传引导。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二)项目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5年3月)

由县商务局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指南》要求共同配合,根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要求,重点从功能生态完备、市场主体多元,双向物流畅通,消费安全便利等方面推进。通过改造提升县域商业设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等健全商业流通网络,以数字化、连锁化培育农村商业带头人等措施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增强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能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4月-2025年5月)

由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促进全面提升发展,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州的评估验收。

六、资金管理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对项目实施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度按比例进行资金拨付。

2.项目竣工后要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情况、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验收合格后,由商务局将专项资金按规定比例兑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3.县财政局和商务局要做好项目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作用。

4.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商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管理办法参照省管理办法。

7.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承办单位开立账户资料;

③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

④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⑤县财政局、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②与项目相关财务凭证的复印件;

③县财政局、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的,还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0.项目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七、监督管理

1.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县财政局负责对商务局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商务局对项目实施企业、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的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商务局是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取得实效负责。各乡镇、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全力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全程跟监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定期巡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实施方案、项目内答、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有关信息不得散见于网站),做好信息备案公示工作,及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栏公开项目实施信息。要与商务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

附件:1.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2.永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投入计划表.doc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2023]28号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永靖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的《永靖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永靖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

全县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类型,点多面广、多发易发,危害程度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截至2022年底,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27处,其中滑坡236处,泥石流55处、崩塌36处,威胁人员3.47万人,威胁财产20.7亿元。全县特大型、大型重点隐患点19个,威胁人员1.87万人,占全县威胁人口总数的54%,威胁财产4.4亿元,占全县威胁财产总数的21.3%。

二、重点防范期和防范时段

每年5月至9月汛期,强降雨频繁,是全县地质灾害易发期和重点防范期。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连续降大雨2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自发生强降雨开始至雨后48小时内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三、重点防范领域

(一)坚持看住三大区域

一是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全县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主要分布在县城周边沟谷,盐锅峡镇黑方台,西河镇灌溉台地,红泉镇、王台镇、小岭乡、杨塔乡全域,川城镇、新寺乡、坪沟乡、关山乡、徐顶乡、陈井镇、三条岘乡部分区域,三塬镇、岘塬镇塬边区域。

二是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交通干线。主要集中于377县道、213国道、309国道、兰永一级公路以及各县乡公路、乡村道路,这些路段地质环境复杂,岩体破碎、土质松软,在降水、机械振动等因素的诱发下,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及行人和车辆安全。

三是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其它情形。个别矿山企业,由于不合理开采、机械振动、爆破以及弃土弃石不合理堆放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引发地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个别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地灾评估、未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引发地质灾害;农村切坡建房造成崩塌滑坡等。

(二)突出四个重点保障对象

一是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是危险斜坡的民房;

三是人口密集的村镇和学校;

四是交通沿线和自然人文景观旅游区等。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经常性开展隐患点排查和巡回检查,尤其是乡镇主要责任人要带队,组织村组对重点地段、切坡建房和切坡路段进行排查,引导教育群众合理选址建房;在汛期内要落实好值班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建立村组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有应急小分队,在地质灾害突发时,快速、高效做好应急处置;在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组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快速、高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现场设立警戒线及警示标志,确定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逐户发放“地灾避险明白卡”和“地灾防灾工作明白卡”,做好灾情调查、险情排查监测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情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灾情险情,积极组织危险区人员迅速撤离并妥善安置,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技术支撑单位,对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建房选址进行技术指导,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二)强化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选取10至20个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和防灾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熟悉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安置地点、报警电话等,切实提高群众识灾辩灾、防灾减灾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县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全面提升本行业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并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掌握境内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分布情况、危害程度,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桥梁、隧道、护坡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估工作,重点排查道路两侧的高陡切坡和不稳定斜坡;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小流域、泥石流河道、沟道、库坝、水电站、水库岸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评估工作,重点排查水库建设、山洪灾害、河道整治中引发的地质灾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要加强对炳灵寺5A级景区、黄河三峡景区、吧咪山、抱龙山景区等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建房、乡村道路、集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重点排查农村切坡建房、修建基础设施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社(组)、隐患点五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已纳入群测群防的326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置监测设备,设立警示牌,建立监测技术档案,及时记录、收集、汇总和上报相关监测信息。要不断提升科技防灾水平和能力,积极完善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和专业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互联网、宣传车、LED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加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争取治理项目,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防灾措施,共同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类人为工程活动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尽可能减少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聘请省技术单位和专家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科学防治,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灾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实行领导分片包干防灾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地质灾害安全责任书,做到组织、责任、人员、预案“四个到位”,全面压实靠牢防灾减灾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应对地质灾害。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要会同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系统,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等有利契机,通过电视、展板、横幅、宣传册、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切实提高群众地质灾害防范意识。


文件链接:关于批转《永靖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永靖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20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确保全县农村住房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抗震改造和危房改造,逐步建立完善农村住房抗震改造机制,高质量完成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逐步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能力。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安全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维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造后的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二是坚持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在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过程中,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三是坚持提升基本居住功能。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和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施工过程中乡村两级要全程监督,确保改造房屋上、下圈梁,防震柱等抗震措施齐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保障房屋安全基础上,引导农户同步实施改厨改厕,完善住房基本居住使用功能。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以农村低收入群体(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为重点,依靠县级财力做好一般户新增危房动态监测和改造。

1.持续开展农村住房动态监测。通过农户主动申请、基层干部定期走访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及时排查鉴定因灾新增和自然新增危房,实现动态监测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

2.及时销号解决新增危房。对动态监测过程中新发现的危房农户,参照《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按照每户3万元的补助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照改造程序,紧盯时间节点,逐户明确改造措施,积极组织实施改造,并严格落实质量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新建住房工程质量。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房抗震改造补助。同年度已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不得列入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

3.扎实做好危旧房屋拆除。各乡镇要切实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质量,对辖区内长期无人居住的坍塌农房及残垣断壁,积极联系督促农户尽快拆除;2023年新增危房户,要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督促农户拆除原有危房。

(二)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在实现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同步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按照《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风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细化落实措施。根据摸排情况,合理确定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可向改造意愿强、数量多的村集中连片安排,原则上我县选择集中连片支持的村不少于3个,以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1.改造对象。本年度农房抗震改造的对象主要是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相关行业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将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同步进行整治。对即将列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其他补助项目、规划近年内进行村庄拆迁撤并的区域及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2.改造方式。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农房抗震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抗震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于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的区域,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统建,推广适合的农房抗震改造技术、新型节能保温建造技术材料和新型装配式农房,鼓励结合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厕所改造和建设,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3.改造标准。农房抗震改造后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改造后房屋必须有上下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等抗震措施,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4.补助标准。抗震改造农户可享受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考《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结合县级财力,按照户均3万元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三)强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综合管理

1.科学规划选址。农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尊重村民合理意愿,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房建设需求、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建设,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做好农房建设选址,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或评估,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泥石流、山洪、滑坡、崩塌、风口、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行洪河道、低洼地、地质塌陷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域内选址建房。

2.质量安全管理。对通过新建或加固方式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房设计方案要符合抗震要求,可参照《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县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房抗震改造的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农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做好记录。

3.功能设计现代。新建农房要按照“先科学设计,后按图建造”的原则,统筹考虑给排水、强弱电、清洁取暖、卫生户厕、污水处理等功能,既可使用《临夏州乡村振兴农房建设风貌改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设计。

4.建筑风貌乡土。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积极继承、发展传统建筑的特征要素,推行能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当地特色的多元化风貌设计,注重提取、继承地方村镇传统住宅原有构筑方式所反映出的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构成肌理、色彩运用等要素,使之体现传统特色。

5.加强工匠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完善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乡村建筑工匠联合开展农房建设施工,大力推进乡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采取线上教育和线下实操方式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分批培养工匠人才,提升乡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术水平,发放培训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乡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6.严控建材质量。增强农户建材选购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户在正规建材市场购买具有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的建材。在确保农房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结合传统习俗、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筛选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适用的新型结构体系、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高延性混凝土等绿色建材应用。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村抗震改造条件的家庭,由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进行申请并予以公示,同步做好线上线下农户户档案资料。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逐户对危房改造对象和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确认,同步完善线上线下农户户档案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住建部门审批,县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对农户类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县住建部门组织认定鉴定和审批(住建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鉴定的房屋,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进行认定鉴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以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覆盖逐户竣工验收并出具建房农户、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合格表。

(六)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对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户档案资料进行编制、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档案包括农户申请、审核审批、抗震鉴定、施工协议、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材料,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

(七)信息报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作用,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3层及以上、房龄30年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农村住房安全状况。落实住房动态监测制度,对已排查住房安全情况和农房抗震改造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住建部门。

(八)补助资金拨付。根据省州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时间节点认真组织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通过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前期信息,逐级完成申报、审核、验收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部门对完成改造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中。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调度,进一步健全进度调度、台账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信息档案完善等制度,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建前、建中、建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组织人员逐户确定项目进度,组织验收,申请补助资金拨付,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三)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政策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2023]20号关于印发《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政办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就业帮扶工作,鼓励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积极吸纳劳动力就业,拓宽就近就业渠道,实现稳就业促增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奖补方案。

一、奖补范围

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及吸纳的永靖籍劳动力。

二、奖补标准

(一)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

对县人社部门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每年度就地就近吸纳永靖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奖补;吸纳1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吸纳1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3年以上,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

对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期限3个月,每人总计补助3000元;吸纳非脱贫户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3个月,每人总计补助1800元。对刘家峡镇城北新村乡村就业工厂吸纳的永靖户籍劳动力进行分类奖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发放务工奖补3000元,务工满4个月开始每月发放务工奖补1000元,满1年发放务工奖补12000元。

三、资金来源

以永靖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下达为准。

四、发放形式

1.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相关账户。

2.对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的劳动力奖补资金,由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三个月以上工资单(银行流水),县人社、乡村振兴、财政局及行业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员工“一卡通”账户。  

五、项目绩效

鼓励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劳动力就业,拓宽就近就业渠道,实现稳就业促增收。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2023]10号关于印发《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永靖县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方案》政策解读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