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40139591040/2025-02221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5]153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7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刘爱虎、李伟两名同志“永靖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决定 | ||
永政发〔2025〕153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刘爱虎、李伟两名同志“永靖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为弘扬正气、鼓励先进、树立榜样,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刘爱虎、李伟两名同志“永靖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分别奖励现金5000元。
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为榜样,学习刘爱虎、李伟两名同志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高尚品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社会风尚。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事迹,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永靖实践新篇章汇聚强大正能量。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