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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文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协管科技、劳务输转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档案馆、红十字会。 协管单位:科技局、劳务办。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联系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园林中心、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黄洮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靖县兴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靖县蓝阳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畅源供水有限公司、国调队、公路段。
  • 张航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航,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文体广电旅游工作。分管单位:商务局、供销社。联系单位: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张立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李良贵
    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水务、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税务局、工商联、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气象局、甘肃刘家峡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信访、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单位:信访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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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4〕34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设立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指导监督县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物业业主按下列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收缴单位负责,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有标准交存至县住建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2024年6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但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楼),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多层住宅(不带电梯)2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2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2024年6月30日后竣工交付的住宅小区(楼),不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在出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和责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多层住宅(不带电梯)3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按照多层住宅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提取20%,个人缴纳2%;高层住宅从售房款中提取30%,个人缴纳2%,由售房单位统一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对县内还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楼),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住宅小区(楼)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归集到位前,由业主自行筹集资金维修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在县内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委托第三方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核算。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滚存使用。

对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建部门归集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由县住建部门归集代管。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县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县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经业主大会决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县住建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专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和属地乡镇共同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业主;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专户支取与物业企业按7:3比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应当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维修资金列支事宜应当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同意。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使用意见,如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及时告知实施主体,做好衔接工作,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县住建部门、物业中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负责,并由县住建部门进行公告后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向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建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件链接: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3〕18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54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永靖气象高质量发展,提升气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甘肃时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在气象高质量发展中赶超进位,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永靖新实践提供坚强气象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智能精准、结构优化的业务体系,智慧精细、普惠共享的服务体系,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人才培用体系。气象科技创新、科学管理、发展支撑体系不断健全,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强对流天气预警时间提前到45分钟以上,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到2035年,基本实现以智慧气象为主要标志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建成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和国民经济全方位保障作用显著增强,气象服务覆盖面和综合效益大幅提升,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加强气象业务服务基础能力建设,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一)完善精密气象监测系统。统筹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科学调整、升级改造气象监测站网。重点提高气象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特色农业产业等区域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围绕全县农业产业布局和节水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发展需求,完善农业气象观测与试验站网。推动智能化、组网协同观测,发展先进气象观测技术装备,提升气象观测运行和应用水平,完善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推广雷达协同智能观测,提升冰雹、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建立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气象观测网。各乡镇及相关单位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备保护,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备案机制,协调解决并依规落实国家和区域气象观测站新建、迁建、改建用地及配套经费。(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构建精准气象预报系统。提升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能力,提高预报预警精细化程度和准确率,发展分类、分强度的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技术,完善智能化、数字化、精准化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提前1小时预警局地强天气、提前1天预报逐小时天气、提前1周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年预测气候异常。(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三)发展精细气象服务系统。强化基于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和分众化智慧气象服务业务,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立气象部门与各类服务主体互动机制,大力发展基于需求、基于位置、在线互交、预报预警信息精准定向推送的伴随式气象服务模式,实现气象信息制作与多元发布渠道的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打造气象信息支撑系统。做优做强气象大数据中心,在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开发气象数据融合产品。逐步推进信息开放和共建共享。加强气象通信网络安全的软硬件建设,完成网络升级提速。提升高性能计算能力。加强气象信息网络安全硬件建设,提高主动防御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信局)

(五)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分灾种、分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交流合作,建立联合会商与发布机制,提升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洪涝、森林草原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推动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县、乡镇政府牵头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鉴定评估。(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草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六)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办发〔2021〕80号),继续优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局和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高炮防雹、火箭增雨(雪)、灾情调查、防灾减灾宣传、效益评估、气象监测“六位一体”人影作业点标准化功能布局,优化完善全域全季节人影模式。县政府对人影指挥系统建设升级、空域协调申请、人影作业点建设改造、装备维护升级、弹药购置、安全保障装备给予经费保障。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制度,完善统一协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落实人影管理属地化原则,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优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联动机制,保障区域联防、上下游联动作业、人影事故处置、人影安全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基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及专业化作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作业人员招募管理制度,保障作业人员合理待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装备保障、人身意外伤害及公众责任保险等人影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保持人影作业人员队伍稳定可靠。(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构建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联动防御和应急处突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县、乡镇政府防灾减灾救灾体系,融入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致灾风险联合研判、风险预警联合发布、极端天气防灾避险、重大气象灾害停工停课停业等制度。深化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区划成果应用,并建立普查和区划定期更新制度,强化根据气象灾害影响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加强面向党政领导的气象法律法规、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强化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加强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丰富气象科普宣传手段,打造气象科普基地,推动气象科普常态化开展。依法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工业园区等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强化重大工程建设气象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工业园区、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科协、县林草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监管和考核体系。建立联合执法督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持续推动防雷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防雷中介机构考核和评价制度。成立防雷安全监管联席工作小组,不定期通报防雷安全监管事项。将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机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构建智慧精细、普惠共享的气象服务体系,提高气象服务发展水平

(一)实施气象为农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干旱、冰雹、霜冻、寒潮、大风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精细农业气候资源和分灾种农业气象灾害区划,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夏秋粮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气象服务。充分利用气候资源指导农业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强化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挖掘“寒”“旱”气候资源优势,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和溯源体系,打造系列“气候好产品”,推进生态气候品牌创建,助推发展乡村旅游新业态。探索建设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基地,推进“百合、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气象技术服务。联合开展农业保险天气指数研究,稳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气象服务,不断拓宽农业保险气象服务领域。完善多部门涉农专家交流会商机制,发展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气象+”赋能行动。推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技术与旅游、交通、电力等相关行业深度融合的气象服务新业态。加强智慧化旅游气象服务能力建设,打造“全域游、全季游”气象服务新格局。依托乡村振兴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在主要旅游景点建设旅游气象监测站点和监控设施。加强对旅游景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实时监控,为助推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能力、保障旅游安全提供有力气象服务支撑。推进文物遗址预防性保护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探索打造现代综合交通气象服务平台,加强交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全县交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构建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推动交通气象信息融入路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应急指挥各环节。发展基于影响的交通气象服务,重点提升浓雾、道路积雪和结冰、强降水、大风等影响路上和水上交通运行的高影响及恶劣天气精细化气象服务能力。强化电力智能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调度气象服务。探索气象+保险的防灾、减灾、定损模式。(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海事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公共气象和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形式多样、直观易懂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探索将其植入各类媒体传播渠道,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持续推动公众气象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优质公众气象服务向农村、山区、边远地区延伸。优化农村、山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获取气象信息的便捷性,扩大气象服务覆盖面。以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需求为牵引,加快数字化气象服务的普惠应用,探索开展出行、康养、医疗、健身以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等气象服务,开展人民高品质生活个性化、定制式的气象服务,推动公众气象服务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开展城市主要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面向城市生命线、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高影响领域的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强化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洪、交通出行等气象服务。推动城市气象服务示范建设。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强化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防御指南的科普宣传。(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科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绿色发展的气象支撑体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能力

(一)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交通安全、能源安全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各领域各行业气候变化适应策略等技术服务。推动城乡建设、农业生产、灾害防治、基础设施等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提升。开展关键区域和典型生态系统碳排放和碳吸收过程动态评估。(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风能、太阳能、水能精细化普查、区划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开展资源储量、可开发利用量的全面勘查评估,提升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功率预测水平。开展宜居宜游宜业的优质气候资源评价,打造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等气候生态品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电公司)

(三)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围绕打造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立重点区域生态气象服务机制,加强生态气象监测、生态风险气象预警、生态经济气象支撑、生态治理气象服务。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气象服务。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突发环境事件气象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共享、会商研判和应急联动,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服务精细化水平。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气象服务保障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中心、县财政局)

五、突出科技支撑保障,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一)强化技术研究应用。将气象重点技术攻关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突出智能网格数值预报模式本地化订正应用、人工增雨(雪)、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强化高原边坡地带强对流、暴雨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推进开展农作物新品种气候适应性引试、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作物病虫害预防等农业气象新技术研究。加强风能太阳能发电功率预测预报及评估、干旱监测预警与影响评估,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监测评估,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研究。(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

(二)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气象业务服务发展核心技术和短板弱项,搭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优化科技创新管理模式,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团队培育,加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经费支撑,营造良好气象科技创新环境。探索推进科研院所、业务机构、相关部门等联合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科技局)

六、健全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气象人才培用体系,着力夯实创新发展的人才基础

(一)加强气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吸引气象高层次人才,挖掘内部人才资源,加大预报预警、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业务技术研发、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综合装备维护保障、科研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打造适应基层的高水平气象科技创新团队,加快形成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梯队。加大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力度,围绕基层气象业务技术问题和气象服务地方需求,形成“产学研用”融合的人才使用链。(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

(二)强化气象人才培养。建立常态化交流、挂职、培用工作机制和人才跟踪培养机制,加强干部交流和实践历练,推动气象人才队伍转型发展和能力素质提升。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建立常态化综合业务岗位大练兵机制,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实效。推进气象人才与地方部门的横向交流,建立气象跨行业培养机制,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地方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气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三)优化气象人才发展环境。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气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好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夯实基层气象人才基础。健全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凝聚干部人才队伍力量,促进干部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对在永靖气象高质量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气象局)

七、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政府规划,加强气象高质量发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支持力度,落实项目建设和配套经费。

(二)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审查制度。气象部门纳入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中。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推进建立气象地方标准体系。

(三)加强支持保障。县政府积极向中央、省州争取专项资金,不断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按照省州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气象部门地方津贴补贴、基础绩效和对应养老、医保等给予保障。

文件链接:永政发[2023]182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永靖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政发〔2022〕180号 关于印发《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22〕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和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城管、公安、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专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人行道和车行道);

2.车站、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宾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备。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八条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第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行人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停车服务费应不高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25%。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放服务费用中列支。已取得固定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者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按车库产权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地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如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权利。

第十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公共停车场室外高于室内、住宅小区内地面低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区域可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高于二类区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七条  停车区域划分和调整,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县交通、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九条  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免费;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微型货车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暂时实行计次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早上6:30(含)至晚上20:00,夜间从晚上20:00(含)至次日早上6:30;

(四)机动车临时停放夜间时段免费。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五)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以上(一)(三)(四)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3.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智能立体停车库除外);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车辆。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定价类型、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永政发〔2022〕82号 关于印发《永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22〕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永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双减”政策,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临州府发〔2022〕8号)相关规定,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收费范围

课后服务收费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困难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对参加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生个人承担费用,费用从绩效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收费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坚持“自主自愿、公益属性、全面育人、主动公开”的原则,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

三、时间和内容

1.课后服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放学后,结束时间要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乡镇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年级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课后服务的具体时长、服务内容由学校征求家长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课后服务内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内容包括: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或集体补课。鼓励学校与其他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合作,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共同开展课后服务。

四、收费标准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分档补助的方式制定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其中:县城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农村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0%。义务教育阶段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依据财政最低补助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最高收费标准2元/生·课时核算;县城学校学生1.2元/生·课时,政府补助0.8元/生·课时;农村学校学生1元/生·课时,政府补助1元/生·课时。各学校在保证课间休息的前提下,每天按不超过2课时收费,小学每课时长为40分钟,初中每课时长为45分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合理设置服务时长,超过1课时不足2课时,按1课时计算,超过2课时按2课时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不高于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不高于400元。

五、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报县教育局批准——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与家长签订课后服务收费协议”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由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收费。课后服务费原则上以学期为计费周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清退。

2.严格加强资金管理。课后服务经费采取县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方式予以保障,县财政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课后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代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补助。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不得给未参加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发放课后服务补贴。引进优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应从县教育局设立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选择,并按规定签订课后服务合同,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每课时按照30-60元标准发放补贴,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参与课后服务师生人数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学校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学校要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保障经费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绩效”的原则,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县人社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可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严禁以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对于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标准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2年。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以国家、省上政策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 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省内相邻市州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省份协商建立防范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合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兰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效果和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各级产业基地、化工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清单,定期组织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银保监局、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组建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指导,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及时向社会公开鉴别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低价值、难处理,本省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和“两高”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8.提升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水平。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转移运输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安全便捷。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转移审批监管。危险废物转移推行就近原则,加强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2.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专家库。(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13.落实国家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省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对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5.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从严控制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省内暂无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探索开展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指导市州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19.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各市州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相邻市州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2.加强专业监管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服务,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落实完善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出台《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评估技术细则》《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查管理流程》等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地方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涉危废环保设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评估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教育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通过专家授课、现场观摩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培训。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督察力度。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省级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展专项督察。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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