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6 发布时间:2021-02-11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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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21〕7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县财政自筹资金以及县人民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是: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和脱贫成效巩固;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七)符合国家和省、州政策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控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它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四)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由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

采取资本金注入,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及预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第十一条 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政府投资管理的综合应用平台。各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审批、计划编制、调度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并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没有代码、未通过代码核验的项目,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中应当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等,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同步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要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及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县级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对审批权限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不分资金来源和投资限额,一律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组织竣工验收。特殊行业、特殊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研究指定相关单位审批上述事项。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其中,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达到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属“一个本子管到底”的项目,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达到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项目论证,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它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非必要);

(二)项目可研报告文本、可研报告申请文件(必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具体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等);

(四)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包括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等)。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依法合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达到相应深度报有关行业部门审批。行业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研审批部门报告,可研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由行业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实施方案。

(三)对国家有明确建设规范和投资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不再评估投资概算;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所需时间。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项目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报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下达文件应主送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县财政、审计、统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的开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投资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下达投资、谁负责绩效考评管理”的原则,做到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下达。项目单位应于次年一月前将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使用同级预算资金时,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定下达。需要申请中央预算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局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再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对口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项目法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否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取得项目代码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达到国家及我省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范本,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明确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投资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导致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细则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动工建设后,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铭牌信息、施工照片或施工视频等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相关资料。项目入库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每月向县统计局提供财务支出票据凭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每月向县统计局提供工程进度单和计价清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投资资金、不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核定调整概算。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线性工程变更部分选址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条以上情形中,调整投资概算需要追加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经专业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核定调整概算的决定。其中,追加政府投资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审计,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除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二)国土、规划、建设、质监、安监、环保、消防、节能、人防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审计机关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财政部门完成决(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决算批复;

(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它要求。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相应环保设施配套建成,并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成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决算不符合投资计划、投资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它专项报告;

(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

(四)工程施工、质监、监理情况报告;

(五)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

(六)涉及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保、消防、节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的验收意见;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及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它批复文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土、规划、环保、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节能、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四)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全面负责已受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环保、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以及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项目单位及参建各方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审批部门制定竣工验收方案;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三)验收委员会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查验工程现场情况,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

第四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报告,并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五)起草验收意见;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和下达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省、州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

(五)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质量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五制”落实情况;

(八)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情况。

第四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说明:

(一)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并上报整改报告后,10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要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

(四)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五十二条 特殊项目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项目,按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调度管理,定期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重点难点卡点问题,研究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定期督查、专项稽察、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工程实施进度、调度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跟踪监督。

第五十七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应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21〕7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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