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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数字政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县域经济、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财政局(国资中心)、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输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公积金管理部、县属国有公司、国调队、消防大队、公路段、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远通公司、兴工公司、古典公司、驻永各金融和保险机构。 协管单位:审计局。
  • 侯颖超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侯颖超,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赵俊岩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赵俊岩,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地震、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技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马兆海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民政、残疾人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农发公司、畅源供水公司。
  • 赵建颖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建颖,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信访局。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旅投公司、城投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民族、商务、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工商联、红十字会、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
  • 石大财
    副县长(挂职)
    石大财,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协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融媒体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联系单位:文联。 协管单位: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李淑琴
    副县长
    李淑琴,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供销社。 联系单位: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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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5〕165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根据《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条例》及省、州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州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对《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

附件

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村道以交通部门确定的为准,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养管并重的工作机制,通过分级负责、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四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审核乡村两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负责县、乡、村公路数据库的更新和养护管理信息的统计及通报;负责县道的养护维修和抢修,维护路产、路权完好;监督指导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内群众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组织实施养护生产,做到责任到人,维护路产、路权完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建立健全上路巡查制度,对所属乡村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进行巡查;对发生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路段及时组织人员抢修。落实养护动态管理,根据养护实际情况拟定上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指导村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管理相关工作,在村规民约中纳入教育引导村民爱路护路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桥隧涵构造物、安全防护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村道的养护,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安全通畅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养护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乡村道的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实施。

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充分发挥信用评价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2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或其他检测方式,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每年应当不少于2次,乡道、村道应当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及时处置路面各种小型病害;及时修整路肩、清除路肩杂草,疏通排水沟及涵洞;及时维修保养公路沿线设施;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开展1次集中养护;加强汛期养护,每次暴雨后必须开展1次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乡、村道发生水毁或因自然灾害造成路基塌陷、塌方、道路中断等情况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制定抢修方案、核定工程量,并及时抢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养护质量要求

要及时修复农村公路各种病害,做到路面平整、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齐完好、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好,路容路貌整洁。

第十七条养护安全管理

(一)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加强对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时应当统一穿着安全标识服,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县道和乡村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时,须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于7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养护巡查职责

养护主体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实行极端天气后必查制度,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损害应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其中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

乡、村两级必须及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情采取避险措施,并上报县交通运输部门,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九条抢修、抢险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巡查内容

农村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边沟、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的日常巡查。

(一)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状况;路肩有无病害,边坡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二)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污染物、杂物、积雪、积冰等。

(三)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桥体各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有安全隐患。

(四)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标志标牌是否完好,是否倾斜,是否被其他物体遮挡;安全设施是否损坏、缺失。

第二十一条巡查频率

县交通运输部门巡查县道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巡查乡道每月不少于3次,村级巡查村道(村组路)每月不少于4次。将危险事故多发地段、病害较多的路段列为巡查重点,并加大巡查频率。

第四章公路执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管辖的县道及以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依照村规民约对村道实施管理,并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乱建、乱搭、乱挖、乱填。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一般为国道两侧各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各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集市贸易;

(二)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

(三)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电杆、变压器等与公路保护管理无关的设施;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采矿、采石、取土、挖砂、采空作业;

(六)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在县道和乡村道上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实施管控。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对原有公路造成损坏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并由申请方在完成相关作业后补偿修复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集中通行农村公路,可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采取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载荷、加固改造通行路段等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事故车辆对公路附属设施损害进行赔偿。

第五章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逐步达到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和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对逐级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检查、考核和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向县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3月17日永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永政发〔202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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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1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县监委、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县司法局报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的公示,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定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定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发放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 本县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五)上一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工勤人员、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上一年度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县司法局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准,一般为五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执法证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县司法局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回并交县司法局统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回并交县司法局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吸烟、赌博等有碍执法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县监委、县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县司法局按程序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

(七)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县司法局申请复核。

县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3年8月18日印发的《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23〕1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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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永靖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4〕34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设立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指导监督县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物业业主按下列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收缴单位负责,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有标准交存至县住建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2024年6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但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楼),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多层住宅(不带电梯)2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2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2024年6月30日后竣工交付的住宅小区(楼),不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在出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和责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多层住宅(不带电梯)3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按照多层住宅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提取20%,个人缴纳2%;高层住宅从售房款中提取30%,个人缴纳2%,由售房单位统一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对县内还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楼),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住宅小区(楼)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归集到位前,由业主自行筹集资金维修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在县内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委托第三方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核算。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滚存使用。

对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建部门归集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由县住建部门归集代管。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县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县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经业主大会决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县住建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专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和属地乡镇共同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业主;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专户支取与物业企业按7:3比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应当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维修资金列支事宜应当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同意。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使用意见,如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及时告知实施主体,做好衔接工作,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县住建部门、物业中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负责,并由县住建部门进行公告后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向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县住建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建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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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永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永政公字〔2023〕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对2018年8月1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经清理,决定废止《永靖县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永靖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暂行)》《永靖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到期失效8件文件;《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17件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2018年8月1日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批转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律过期,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永靖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xls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60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以扶贫资金、资产为重点的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它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扶贫工厂、就业扶贫驿站、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养业所形成的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文化广场、幼儿园、卫生室、道路、水利设施、人居环境配套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本办法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类,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建设用地、荒山、荒坡、荒沟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受益的原则,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末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和账实相符。

对清理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等内容,逐项逐笔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公开平台网址及密码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对所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清查结果和年度报告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录入盘盈盘亏处理情况。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职责。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建立由县、乡(镇)政府领导,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制定、决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财务计划制定。

(二)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三)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工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数据统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电子账套、各类电子卡片、信息的录入,以及所有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委托代理协议中写明的其它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应制定委托代理细则,规范代理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配备2-3名专业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档案管理人员,在乡(镇)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任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报账员1名(各村聘用的专职会计就是报账员,没有聘用专职会计的由村文书兼任),协助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胜任财会岗位的能力。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时应当处理完在任期间受理的会计业务,并在全部账簿最末一笔余额后加盖私人印章以示确认。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工作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移交清单逐项交接,交接完成后,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都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认可,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账簿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报表和账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同一账内统一核算。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为1个会计年度。分村设置分类账(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的雇佣村民的劳务费等,应当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

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的票据。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财务公章和开票人私章或签名。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应当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汇入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汇入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扶持项目资金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利息等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农村集体资金支取,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保管”的监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批限额,并报乡(镇)备案,由乡(镇)监督实施。超限额支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制定乡(镇)代理会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乡(镇)代理会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每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和账款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之间应当严格界定管理职责及往来核算关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公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不得超过乡(镇)干部的差旅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由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相距较远、交通不便的,开户银行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现金流量确定备用金、日库存现金额度,由开户银行、乡(镇)纪检机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员四方协商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超出日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应当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查核销。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属性可以相互转换,如发生转换,按照转换后的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严禁资产体外循环。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账,进行账内管理。

各类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明确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到村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或依据相关产权归属文件纳入账内管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按股份确权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确权登记管理。

当期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集体资产项目,应整理形成项目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固定资产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期限、租赁方式、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采取的方式等事项。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处置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它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

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奖惩措施等。对于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程序合规,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须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对工程的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以保证对项目、资金的全面监管。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有管护责任,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沟渠、文化广场、文化体育器械等公益类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备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应当落实具体负责人负责管护;对光伏扶贫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逐项记录并建立文档。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住址等信息,以及资源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资源属性发生变动时,对有关事项应当全面记录。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由双方议定,费用不低于市场价格;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管理。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实现的收益。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农户分配等顺序制定,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条 经营性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资产、资源折算的资金量所占股份给持有者进行收益分配。各类扶持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直接按扶持资金权属人所占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性事业支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能用于村委会运转支出。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社干部报酬补贴。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建立电子账套,及时录入村级财务、资产资源电子台账及其变动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和收付款凭据管理情况,确保系统规范运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提高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村“三资”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租赁、转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五)其它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法律规定赋予的监督权。

第六十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全县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纳入各乡(镇)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其理财和监督职能,对理财和监督不称职或履职不严的成员,取消其资格,另行选举人员予以补充。

第六十四条 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21〕60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发〔2021〕107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本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一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省级和州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将年度到县衔接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级衔接资金除用于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

第八条衔接资金要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分配资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从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到县各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    

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情实际,依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衔接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十七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提取项目管理费,省级已经提取项目管理费的县级不再提取,县级可从本级预算安排和州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纳入整合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规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时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衔接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衔接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编号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

实施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工期

建设进度

资金来源

资金使用主管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已预付资金(大写)

申请预拨资金(大写)

实际预拨资金(大写)

县乡村

振兴局

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局、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附表2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报账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受益群众户、人数

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其中:整合资金(大写)

其他资金

预拨整合资金(大写)

¥:

整合资金已累计报账(大写)

¥:

本期申请报账金额(大写)

¥:

财政审批报账金额(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乡村振兴局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选择

第一条  项目的立项和选择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乡镇编报计划、部门审核、县级审定、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选择。项目由乡镇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筛选,在征求村“两委”、群众代表和驻村工作队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经行业部门评估论证后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应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脱贫村、脱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选择和建设管理。

2.规划编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编制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3.项目计划。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计划和资金整合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推进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成熟的项目(优先选择重点规划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4.项目调整。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4.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5.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6.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7.整合资金支付范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两个方面,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乡村振兴、审计、交通运输、住建、水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是项目监管或主管、实施单位。

第八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涉农部门共同参与。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管方式。以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监管为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部门、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乡村联动,齐抓共管;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整合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三条资金整合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年度计划,制定资金整合方案,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报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整合资金范围是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要做到“应整尽整”。

1.中央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2.省级资金主要有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两州一市(州)”省级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防沙治沙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3.州级资金主要有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县级资金主要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件链接: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