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文件

  • +按公文种类分类

部门街道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协管科技、劳务输转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档案馆、红十字会。 协管单位:科技局、劳务办。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联系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园林中心、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黄洮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靖县兴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靖县蓝阳供暖服务有限公司、永靖县刘家峡畅源供水有限公司、国调队、公路段。
  • 陈文峰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劳务输转、消费帮扶工作。分管单位:劳务办、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商务局。
  • 张航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航,男,汉族,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文体广电旅游工作。分管单位:商务局、供销社。联系单位: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张立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张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李良贵
    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水务、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税务局、工商联、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气象局、甘肃刘家峡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甘肃黄河三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信访、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单位:信访局、融媒体中心。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永政公字〔2023〕2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靖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对2018年8月1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经清理,决定废止《永靖县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永靖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暂行)》《永靖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到期失效8件文件;《永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永靖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永靖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17件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2018年8月1日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批转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律过期,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永靖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xls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22〕180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和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城管、公安、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专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人行道和车行道);

2.车站、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宾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备。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八条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第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行人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停车服务费应不高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25%。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放服务费用中列支。已取得固定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者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按车库产权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地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如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权利。

第十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公共停车场室外高于室内、住宅小区内地面低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区域可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高于二类区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七条 停车区域划分和调整,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县交通、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九条 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免费;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微型货车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暂时实行计次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早上6:30(含)至晚上20:00,夜间从晚上20:00(含)至次日早上6:30;

(四)机动车临时停放夜间时段免费。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五)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以上(一)(三)(四)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3.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智能立体停车库除外);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车辆。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定价类型、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文件链接:永政发〔 2022〕180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49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充分运用光伏收益资金,积极探索光伏促农增收机制,增强“造血”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村级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临夏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是“十三五”期间建成的19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且已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负责村级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和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工作。乡镇对辖区内确权村收益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为电站运维企业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光伏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对光伏收益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村级电站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土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营运维、电站保险、备品备件、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等必要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 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归属,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权到村。规范建立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台账,标注每一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的固定资产、确权村数、确权规模、确权时间、收益分配使用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省、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电站(含联村)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待国家补贴资金下达后结转至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由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划拨至确权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七条 确权村每年年初,本着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梳理本村各项需求,制定年度收益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备案。收益资金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收益资金使用的依据,并在年底公告收益资金使用结果。

第八条 光伏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首要任务,在继续支持收益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项目。到村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稳定困难群众光伏公益性岗位收入,适当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和奖励补助。收益资金分配使用不限比例,各确权村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奖励补助基础上,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方式实施。

公益性岗位设置:针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一户只设置一名,家庭成员因故不能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部分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家庭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奖励补助:结合乡风文明建设和关爱服务行动,可对致富能手、环境标兵、孝善模范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特困群众等家庭予以奖励或补助。单户年奖励补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

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为重点,优先保障实施群众反映迫切、受益面广的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治、村组道路、危房改造、农村新能源、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项目。

特色产业培育:选择培育适宜本村发展,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畜禽养殖、瓜果蔬菜、中药材、乡村旅游等能够带动群众增收的优势产业;优先扶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和无法外出务工的低收入家庭。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实施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清理私搭乱建、整治残垣断壁、实施绿化美化、风貌提升改造)等方面的项目。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在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奖励补助、小型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必要支出后,其余结余资金可积极探索收益资金使用新模式,推进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农户,寄母还犊、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既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带动农户增收的资金使用模式。

第九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光伏收益资金,由乡镇组织确权村通过召开村民知情大会等民主决策方式,开展本村计划实施项目的申报工作,村级确定的项目由乡镇初审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对资金量较小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确权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出项目需求,乡镇编制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量较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规模报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立项批复后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四)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从项目准备、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到后期管护都要有闭环的程序性印证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审批单位切实加强对审批项目全程监管,确保实施项目资料完整、程序合规、要素齐全、质量达标。

第十条 用于实施项目的资金实行报账制,由乡镇根据项目进度,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程序性印证资料包括:会议记录、项目计划、公示公告、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议标)文件、预决算、竣工验收、拨付凭证、后期管护等。乡镇要做好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全县统一的记账科目和记账方式。规范收益资金管理台账、统一会计报表格式,确保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确权村所属乡镇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乡村振兴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为提高收益资金使用效益,每年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不定期督查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成效,强化资金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系统录入、公示公告、违纪违规等方面。

光伏收益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资金使用规定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和乡镇负责建立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信息档案,按照“有发生即录入”要求,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益资金使用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县供电公司每月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确权村应结合实际,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总量稳定、动态调整”的原则,优化公益性岗位设置,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设置岗位,优先选聘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选聘,由乡镇在确权村发布公益岗位选聘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报名,乡镇审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协议,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乡镇对聘用人员按岗位类别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基本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确权村应按照岗位类别合理安排公岗人员责任区域和劳动量,做到同劳同酬。月劳动天数10天,公益性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100元/天),工资按月发放。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每月出勤天数的,按实际劳动天数发放工资补助,也可安排缺勤人员在次月补齐未完成劳动天数,补发上月工资。从7月份起将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从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所需资金从到村光伏收益资金中解决。主要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乡村绿化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堆积物的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照料护理员:针对本村分散供养的特殊困难户、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户内卫生清洁整理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村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政策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两级要加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确权村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两委”具体实施。“村两委”要确定专人管理,驻村帮扶干部参与,对公岗人员日常所从事的具体劳动事务进行记录,留存务工场景和工程建设效果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相关乡镇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出勤天数等情况。每月底“村两委”召开会议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与工资补助挂钩,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外出务工、身体原因等不具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不能履行职责的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解除聘用协议并通知本人,及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乡村两级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程序性资料和账务处理的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考勤考核、公示公告、工资支付流水、人员调整等。

第六章 电站运维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监管、专业运维、群众参与”的运维管理机制,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负责运维机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电站运维。引进的第三方运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建立电站运维绩效考核机制,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加强电站日常运维监测,严格落实将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督促运维企业依据村级电站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维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检修制度,开展电站巡查、检修与维护工作。所在乡村配合运维机构做好电站场地安全、日常清扫、周围杂草、树木等遮挡物的清理工作,确保电站优质高效运维。

第二十二条 运维机构要履行电站运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站运维管理规程、检修等规章制度。电站升压站必须落实24小时驻守,安排专人全天候负责,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后台监测,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每月对电站场区逆变器、汇流箱和箱变进行全面巡检,及时清洁光伏组件。

第二十三条 运维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站用电源、UPS电源和直流系统电源切换试验和事故应急照明试验;及时处理一、二次设备缺陷,保障相关设备电气量、开关量可靠接入调度系统;配合电力部门定期开展涉网试验,保证电站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涉及电网调度工作的电站,应配置调度电话,确保并网调度业务连续可靠运转;每月对电站场区所有组件进行热斑检测,监测逆变器输出电压、测量组串开路电压等。

第二十四条 运维企业应制定完善常见故障排查检修、光伏组件及遮阴杂物清理、日常巡检注意事项等培训手册,每季度开展运维人员、电站管护员安全生产、业务实操岗前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协调运维企业建立光伏电站备品备件库房,储备必要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等易损设备备件,建立备品备件库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编码,有序存放,保障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对光伏电站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电站运维绩效考核包括电站发电效率、日常巡查检修、备品备件、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严格落实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设定发电效率80%—120%为正常区间。超额完成合同发电量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比例超出部分按20%提取运维费用。运维主体责任不落实,电站日常运维不到位,发电效率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将终止运维合作协议,调整第三方运维机构。达不到合同发电量、故障维修不及时,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运维企业资质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维企业技术能力要求:掌握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具有对光伏电站运行、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信息收集、识别、分析和提供防范措施的能力;根据对光伏系统风险的信息分析,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策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对光伏电站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具有对光伏电站进行组织检测和验证的能力;有能力对监测系统进行有效的数据维护。

第二十八条 运维企业操作人员要求:光伏电站所有运维人员必须具备电力作业资质,低压作业需具备普通电工证,中高压作业需具备高压电工证;涉及到操作升压变压器或配电变压器的人员须持高压上岗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行业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需要与电网调度联系的,光伏电站值班站长需具备当地调度认可的调度许可证;电站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之前,应通过理论、设备维护、现场操作、安全作业、光伏电站管理规范等培训,并通过相对应的考核和作业证年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与本细则不相符的,如国家、省、州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有关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22〕49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60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以扶贫资金、资产为重点的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它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扶贫工厂、就业扶贫驿站、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养业所形成的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文化广场、幼儿园、卫生室、道路、水利设施、人居环境配套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本办法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类,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建设用地、荒山、荒坡、荒沟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受益的原则,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末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和账实相符。

对清理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等内容,逐项逐笔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公开平台网址及密码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对所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清查结果和年度报告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录入盘盈盘亏处理情况。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和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职责。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建立由县、乡(镇)政府领导,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制定、决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财务计划制定。

(二)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三)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工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数据统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电子账套、各类电子卡片、信息的录入,以及所有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委托代理协议中写明的其它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应制定委托代理细则,规范代理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配备2-3名专业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档案管理人员,在乡(镇)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任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报账员1名(各村聘用的专职会计就是报账员,没有聘用专职会计的由村文书兼任),协助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胜任财会岗位的能力。

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时应当处理完在任期间受理的会计业务,并在全部账簿最末一笔余额后加盖私人印章以示确认。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工作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移交清单逐项交接,交接完成后,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都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认可,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账簿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报表和账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同一账内统一核算。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为1个会计年度。分村设置分类账(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的雇佣村民的劳务费等,应当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

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的票据。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财务公章和开票人私章或签名。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应当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直接汇入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汇入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扶持项目资金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利息等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农村集体资金支取,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保管”的监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批限额,并报乡(镇)备案,由乡(镇)监督实施。超限额支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制定乡(镇)代理会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乡(镇)代理会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每月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报账人员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和账款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之间应当严格界定管理职责及往来核算关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公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群众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不得超过乡(镇)干部的差旅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由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相距较远、交通不便的,开户银行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现金流量确定备用金、日库存现金额度,由开户银行、乡(镇)纪检机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员四方协商决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超出日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应当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查核销。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属性可以相互转换,如发生转换,按照转换后的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严禁资产体外循环。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账,进行账内管理。

各类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明确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到村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或依据相关产权归属文件纳入账内管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按股份确权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确权登记管理。

当期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集体资产项目,应整理形成项目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固定资产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期限、租赁方式、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采取的方式等事项。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处置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它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

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奖惩措施等。对于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程序合规,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须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对工程的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以保证对项目、资金的全面监管。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有管护责任,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沟渠、文化广场、文化体育器械等公益类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备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应当落实具体负责人负责管护;对光伏扶贫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账,逐项记录并建立文档。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住址等信息,以及资源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资源属性发生变动时,对有关事项应当全面记录。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由双方议定,费用不低于市场价格;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费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管理。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实现的收益。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农户分配等顺序制定,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条 经营性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资产、资源折算的资金量所占股份给持有者进行收益分配。各类扶持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直接按扶持资金权属人所占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性事业支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能用于村委会运转支出。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社干部报酬补贴。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建立电子账套,及时录入村级财务、资产资源电子台账及其变动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和收付款凭据管理情况,确保系统规范运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提高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村“三资”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租赁、转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五)其它应当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法律规定赋予的监督权。

第六十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全县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纳入各乡(镇)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其理财和监督职能,对理财和监督不称职或履职不严的成员,取消其资格,另行选举人员予以补充。

第六十四条 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永政办发〔 2021〕60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发〔2021〕107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永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本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一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省级和州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将年度到县衔接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级衔接资金除用于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

第八条衔接资金要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分配资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从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到县各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    

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情实际,依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衔接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十七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提取项目管理费,省级已经提取项目管理费的县级不再提取,县级可从本级预算安排和州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纳入整合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规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时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衔接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衔接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编号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

实施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工期

建设进度

资金来源

资金使用主管

单位

申报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已预付资金(大写)

申请预拨资金(大写)

实际预拨资金(大写)

县乡村

振兴局

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局、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附表2

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项目报账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受益群众户、人数

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实施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其中:整合资金(大写)

其他资金

预拨整合资金(大写)

¥:

整合资金已累计报账(大写)

¥:

本期申请报账金额(大写)

¥:

财政审批报账金额(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乡村振兴局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县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一份。


永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选择

第一条  项目的立项和选择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乡镇编报计划、部门审核、县级审定、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选择。项目由乡镇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筛选,在征求村“两委”、群众代表和驻村工作队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经行业部门评估论证后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应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脱贫村、脱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选择和建设管理。

2.规划编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编制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3.项目计划。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计划和资金整合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推进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成熟的项目(优先选择重点规划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4.项目调整。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确定部门职责和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由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到完工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五制”实施,对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对达不到招投标条件的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可以按照以工代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相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县级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付制和报账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保留3%的质保金。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将指标下达至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

1.预付制。预付资金在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报资金,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工程款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项目资金的80%。

2.报账制。报账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填报永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报账审批表,经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提供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有效原始凭证(工程类项目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预决算书、资金支付票据及发票、项目监理签署的项目进展表、项目自验报告;现金(或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银行代发流水单),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留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记账(报账资料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台账。

3.资金支付到农户的(除实物补助部分外),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提供资料,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审核后,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4.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5.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6.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7.整合资金支付范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两个方面,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乡村振兴、审计、交通运输、住建、水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是项目监管或主管、实施单位。

第八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涉农部门共同参与。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整合计划额度、下达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管方式。以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监管为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部门、项目资金使用主管单位、乡村联动,齐抓共管;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由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规范使用整合资金,强化日常监督,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和动态监控责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定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监管、使用成效、管理等方面指标,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综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三条资金整合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年度计划,制定资金整合方案,经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报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整合资金范围是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要做到“应整尽整”。

1.中央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2.省级资金主要有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两州一市(州)”省级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防沙治沙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3.州级资金主要有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县级资金主要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件链接: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1〕69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7日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大气污染,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批发、零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违者视为非法行为。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各乡镇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不得超过3家。刘家峡镇只设立爆竹类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由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须到有资质的厂家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符合GB10631-2013标准,无《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格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供应,严禁超范围批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超范围销售。禁止在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零售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购买、销售数量。县城经营企业一次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库房实际储存量的80%。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在经营场地配置灭火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应超过100公斤;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零售或存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县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储存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至少达到《烟花爆竹安全设计规范》(GB50161)C级仓库标准和规范要求。烟花爆竹仓库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分级分类存放。存放烟花爆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7米,货架内墙距离不小于0.45米,货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0米;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高0.15米的垛架或防潮材料;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实行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广场、公园、旅游景区、主要街道及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候鸟区或候鸟越冬区;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200米范围内;

(六)桥梁、码头、隧道、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草原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第十七条 严禁在下列时间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一)县上举办大型活动的前一天至结束当天的次日;

(二)节假日20时到次日早8时,工作日全天。

第十八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公安部门审批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抛掷、投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通道、楼道、屋顶、阳台或者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立即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二十一条 城区宾馆、饭店、物业小区等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承包宴席、搬家、开业等过程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符合燃放条件的要配备燃放桶,指导人员在桶内燃放。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社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放电子烟花爆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谁经营谁承担赔偿责任,县公安部门依法实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县城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3月3日发布的《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永政发〔 2021〕69号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