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来源:永靖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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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80元。

三、办理流程: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规定情形不符合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