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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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五) | 2025-07-18 |
2 |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四) | 2025-07-09 |
3 |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三) | 2025-07-02 |
4 | 《永靖县2025年科技创新奖补资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5-06-18 |
5 |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二) | 2025-06-16 |
6 |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一) | 2025-06-10 |
7 | 【“医保钱包”集中宣传月】“医保钱包”使用场景——药店购药 | 2025-05-27 |
8 | 【“医保钱包”集中宣传月】什么是医保钱包? | 2025-05-20 |
9 | “让铁规矩长出铁牙齿” | 2025-05-23 |
10 | 【“医保钱包”集中宣传月】“医保钱包”怎么开通?怎么使用? | 2025-05-21 |
11 | 《永靖县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5-04-15 |
12 | 多图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5-05-16 |
13 | 一图读懂 |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 2025-05-14 |
14 | 一图读懂 | 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信用修复专区”指南 | 2025-05-14 |
15 | 一图读懂|甘肃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传承创新基地和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优秀旅游目的地行动方案 | 2025-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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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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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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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马红峡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9-24 | 2024-09-03 | |
2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学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8-12 | 2024-05-22 | |
3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肖红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4-09 | |
4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马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3-29 | |
5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俊才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 2024-05-24 | 2024-03-29 | |
6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祁建隆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8-30 | |
7 | 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 | 2022-08-30 | 2022-08-29 | |
8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唐仲元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13 | |
9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钱韫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06 | |
10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张清华同志挂职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7-06 | |
11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李培红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 2022-08-30 | 2022-06-06 | |
12 | 永靖县公安局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3 | 永靖县公安局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4 | 永靖县关山乡2020年决算公开 | 2021-09-29 | 2021-09-29 | |
15 | 永靖县疾控中心2020年度决算公开 | 2021-09-22 | 2021-09-22 |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什么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何种情形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3.如何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
答: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份额按当事人约定填写;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6.《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有驳时若没有材料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依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登记机构已经完成某项登记记载,如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等事项。
7.哪些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中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居住权记载的权利(申请)人减少或增加的、居住期限发生变更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8.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答: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答:(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居住权灭失的资料。
10.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谁提出申请?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一、集体土地答疑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3)其他必要材料。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不动产权属证书;(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4)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7.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发生变更的材料:(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8.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8)其他必要材料。
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如何申请?
答: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 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二、入学登记信息查询答疑
1.查询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书身份证原件。
2.查询途径
永靖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助查询机或一楼8#窗口。
3.登记信息结果
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一、什么是网签备案系统?
网签备案系统,是指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卖方)的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永靖县的网签备案系统叫临夏州永靖县智慧房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
二、什么是网签备案?
房屋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系统(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当事人完成签约后,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
完成网签备案的房屋,是指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在房管部门进行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
三、购房者能否以房屋办网签为由,排除法院执行?
首先,网签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卖方)名下。
(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若案涉房屋仅进行了商品房网签备案而未登记,那么申请人对涉案房产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其次,办理网签登记不是排除执行的要件,购房者排除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进行判断。
① 对于一般买受人,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② 对于商品房消费者,即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的购房人,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③ 关于第28条、29条适用的区别,第28条侧重于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属于普适性条款,案外人主体通常为一般买受人,原则上无法与抵押权相对抗。第29条侧重于对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是专门针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案外人为商品房消费者而规定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只限于“一手房”买卖,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可优先保护。
四、购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法院对排除执行的裁判有区别:
① 执行异议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方案编制目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上强科技行动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创新、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运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2025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强科技奖补资金的通知》(甘财科〔2025〕29号)、《永靖县贯彻落实<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具体措施》(永政办发〔2022〕61号)和《永靖县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县委办发〔2022〕6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七项内容:
(一)总体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创新企业进行奖补,推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全县科技水平。
(二)奖补主体
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或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三)奖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本《实施方案》的奖补对象:
1.不断推进科技创新,2024年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2.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开展产学研或产品开发的企业;
3.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的规上企业;
4.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能够在农业科技园区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5.产品产值不断提升,2024年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入规纳统的企业。
(四)奖补标准
综合考虑企业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带动就业、科技创新情况,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规模和占比,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科技人才,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和深度,成果转化效益,产品竞争优势等因素。
(五)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来源为《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25〕21号)中下达永靖县的强科技奖补资金。
(六)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阶段(6月9日—6月16日)。
2.审查落实阶段(6月17日—6月27日)。
(七)监督管理
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申报奖补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企业,县财政、科技部门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永靖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8日
相关文件: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2025年科技创新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的效力认定: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对外进行买卖、抵押、出租,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答:首先要考察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判断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最后结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判断处分行为的效力。如果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管婚后夫妻是否共同还贷均不影响房产处置的效力。
判断前提: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房产购买时间和婚后是否继续共同还款为标准,把房产划分为婚前房产与婚后房产两种类型,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把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分别归入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然后再区分一方擅自处置的行为效力。
1.婚前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效力认定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具有完整的处分权,其对房产的处置行为有效。该类房产需区分是否婚前全款购买或婚后是否存在房贷而区分登记人处置行为的效力。对于另一方共同还贷的由当事人协商予以补偿后处置。
2.婚后房屋一方擅自处分的效力认定
婚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应依法认定买卖、抵押、出租等行为无效。
3.例外:婚后房屋一方擅自处分的善意取得
一方擅自处分婚后购买的房产,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与承租权。善意取得作为无权处分例外,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的安全。
4.善意地认定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接受房产时,对处分人无权处分情况的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具体到个体受让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登记在个人名下以及不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可以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此种标准简单明了,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把握。但对于银行等专门机构,在接受抵押时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复杂标准,应该调查抵押人的婚姻状态,甚至需要考察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满足善意的构成要件。
5.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离婚财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建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如,自然资源部已经与公安部(全国人口身份数据库)、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支撑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信息核验。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四、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了,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吗?
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款“加强人员履职保障,探索建立登记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鼓励各地参加责任保险。”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登记风险,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8.《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第八条第(三)款“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六、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均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永靖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0日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