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⑤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护理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四、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
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 政策衔接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一、保障对象: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80元。
三、办理流程: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规定情形不符合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一、保障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也在孤儿政策的保障范围内。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80元。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持当地户口符合条件的孤儿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其他能充分证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的材料;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已满18周岁在校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受理。社会散居孤儿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如实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一、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分档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护理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包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之一的多重残疾)残疾人为每人每月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包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之一的多重残疾)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方式。(1)属地申请。由残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期内残疾人证、 低保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出具) 、“一卡通”或银行卡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 即可完成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2)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期内残疾人证、低保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出具)“一卡通”或银行卡等资料到就近乡镇政府受理窗口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由受理地乡镇将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附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批。(3)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便民利民行动。对数据筛查比对发现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主动联系和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要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对明确表示不愿享受或无法联系寻找到的残疾人,要做备案登记。
2、审核审批。乡镇政府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通过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四、动态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县市和乡镇坚持每月通过对残疾人口数据、低保和特困人口数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数据进行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及时发现需要调整发放标准和需要退出补贴范围的补贴对象,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对公职人员、户籍迁出、明确表示不愿享受或无法联系寻找到的残疾人,要做备案登记。
五、政策衔接
对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期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其退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及退休的,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经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后,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高龄、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 (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临时救助是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二)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①依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①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②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五)审批权限
1、“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可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每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六)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临时救助备用金。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2、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七)相关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公告第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8〕85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甘民发〔2016〕140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临州府发〔2021〕26号)、《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21〕61号)等。
一、保障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低保月标准465元,年标准558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农村低保对象依据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等实行四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瞻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膜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特别强调如果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三类保障对象:家庭主要劳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首先给予医疗、临时等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要酌情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二、保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为5580元/人年,其中一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5580元(月补助水平465元/人);二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5304元(月补助水平442元/人);三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1068元(月补助水平89元/人);四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每人744元(月补助水平62元/人)。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受理。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单人户”保障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我省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保障政策: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申请前12个月内按照低保标准2倍予以豁免,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不予计入。对符合“单人户”施保条件的,视情况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或城市低保全额、差额保障范围,其中城市差额补助标准不应低于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六、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是评定是否纳入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在认定中,需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
1、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就业成本扣减: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非重度残疾人等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将其城市低保标准50%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超出部分按30%扣减;重度残疾人、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等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的,可将其不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超出部分按30%扣减。
3、赡养(抚养、扶养)费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的4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包括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财产豁免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1、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①家庭生活必需的如电视、冰箱、洗衣机、不超过家庭中成年人数的手机等,且属经济使用类型的家电产品;②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③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必需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微型农机具、农用三轮车等;④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④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具体认定办法是: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必须的交通费、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七、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等。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等。
2、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终止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5、与就业救助相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6、低保资格确认: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为保障对象(具体的参照《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执行),并综合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判断保障金额或保障类别。
八、相关政策文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公告第23号)、《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民发〔2020〕62号)、《临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临州民发〔2021〕47号)、《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