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该《永靖县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学校主导作用。完善学校家委会体系、创新家校共育机制,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落实家访、举办思政课和社会育人主题活动,发挥学校在协同育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二)转变家庭育人观念。加强家校交流,引导家长关心家庭建设,增强家庭科学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三)发挥协同育人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用好各类社会资源,满足学生发展需求。持续净化社会育人环境,全力发挥协同育人职能。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落实部门、乡镇、学校和家庭育人责任,成立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考核评估。将此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部门(个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借助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举措、成效和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四、特色亮点
(一)注重量化工作要求。提出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会、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学校领导带头开展家访,班主任每学年对每名学生至少开展1次家访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了量化。
(二)具有高位统筹性。成立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乡镇、学校和家庭育人责任,切实做到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育人,全力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2019年12月,在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中国气象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谋划,推动国务院于2022年4月28日正式印发了《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气象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气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54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永靖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含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县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到2025年和2035年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加强气象业务服务基础能力建设,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从完善精密气象监测系统、构建精准气象预报系统、发展精细气象服务系统、打造气象信息支撑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加强防雷安全监管8个方面明确了加强气象业务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任务。
第三部分构建智慧精细、普惠共享的气象服务体系,提高气象服务发展水平。从实施气象为农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开展“气象+”赋能行动、加强公共气象和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完善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4个方面明确了提高气象服务发展水平的措施。
第四部分完善绿色发展的气象支撑体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能力。从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加强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3个方面明确气象支撑体系。
第五部分突出科技支撑保障,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从强化技术研究应用、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2个方面明确了如何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部分健全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气象人才培用体系,着力夯实创新发展的人才基础。从加强气象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气象人才培养、优化气象人才发展环境3个方面明确了气象人才培用体系建设。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实施。共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支持保障3个方面。
一、补贴对象
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⑤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护理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四、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
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 政策衔接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县计生协改革,参照《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临夏州计划生育协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面落实中央赋予的“六项重点任务”,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创新计生协组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作用,推动各级计生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切实提高新时代计生协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健康幸福。
三、改革措施
一是积极转变职能,改革完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明确职能任务、优化组织机构、改进管理方式和加强作风建设4部分内容。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优生优育指导、扎实推进生殖健康服务、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和提升流动人口服务6部分内容。
三是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增强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及增强计生协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4部分内容。
四是创新工作理念,持续做好关爱救助。主要包括深入实施“暖心行动”、深化“五关怀”活动和设立生育关怀基金3部分内容。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推进、加强业务指导和做好督促评估4部分内容。
一、保障对象: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80元。
三、办理流程: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规定情形不符合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一、保障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也在孤儿政策的保障范围内。
二、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7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80元。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持当地户口符合条件的孤儿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其他能充分证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的材料;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已满18周岁在校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受理。社会散居孤儿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如实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