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来源:永靖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0278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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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⑤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应同时满足: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二)供养内容: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②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③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④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⑤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⑥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11028元(月标准919元),农村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7260元(月标准605元)。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800元(月标准1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612元(月标准301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5412元(月标准451元)。照料护理资金可统筹使用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上门提供清洗衣物、打扫房间及院落卫生、理发等照料护理服务。

(四)办理流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①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其亲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走访,查看监护责任落实和照料服务等情况。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统筹照料护理费用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四个一”服务。

(七)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八)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1.申请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2.与孤儿保障政策相衔接。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

(九)相关政策文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公告第23号)、《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甘民发〔2021〕9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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