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热点答疑每周一答(五)

来源: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浏览次数:50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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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什么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何种情形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3.如何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份额按当事人约定填写;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6.《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有驳时若没有材料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依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登记机构已经完成某项登记记载,如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等事项。

7.哪些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中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居住权记载的权利(申请)人减少或增加的、居住期限发生变更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8.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居住权灭失的资料

10.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谁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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