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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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三)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限额内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概算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报告审批;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限额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全县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选址等前期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全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行业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五)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涵、公园、垃圾与污水处理、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环卫工作和城建监察。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镇貌与绿化工作

(七)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审查房地产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屋面积核定;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拆迁、租赁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

(九)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督促检查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对城市建设中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规政策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罚;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和报废审批;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编制全县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战时根据上级决定,颁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指示,适时开设防空指挥所,对全县人民防空实施有效指挥。

(十一)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管理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审查上报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费、城市配套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综合管理县级城市维护资金。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件、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上传下达、信访接待、宣传报道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局机关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治、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建设职工执业和职业资格管理、职称评审、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申报工作;参与有关建设法规的执法检查、普法教育、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各种数据、项目的统计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机关和本系统的财务、财产的管理、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干部工资、保险等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算账、报账和记账手续完备,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目清楚。

(三)工程建设管理股。综合管理全县基本建设、工程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涵、公园、垃圾与污水处理、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环卫工作和城建监察;管理施工企业资质和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指导建筑(含安装、装饰、预制构配件)企业资质管理;参与有关建设法规的执法检查、普法教育、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县防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的落实,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国家及省州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工程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限额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对建筑安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好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办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并监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廉租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参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的计划申报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填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各类报表。

(六)村镇建设股。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小城镇发展战略的研究、指导和监督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审批农村建房行政许可,实施和推广农(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县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定期统计上报村镇建设管理情况。

(七)人防工程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督促检查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对城市建设中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规政策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罚;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和报废审批;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编制全县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战时根据上级决定,颁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指示,适时开设防空指挥所,对全县人民防空实施有效指挥。

三、局属事业单位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3.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财物管理;

4.负责查处破坏城区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苗木的违法行为;

5.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负责对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车体广告、标识标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市占用公共区域举办各类商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和管理;

6.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7.负责农贸市场、夜市的管理;

8.负责城市公共区域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9.负责城市公厕的使用管理;

10.负责督办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考核等工作;

11.负责本单位班子、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2.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13.承担县委、县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1.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永靖县辖区内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2.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物业管理的配套办法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3.审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4.做好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模范、文明小区创建活动;

5.配合物价部门做好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归集及使用情况;

6.负责全县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7.负责对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8.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供暖企业及供暖管网的管理,对破坏公共供暖设备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9.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

10.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

12.负责辖区内供暖企业的监管,对供暖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暖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3.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服务区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等。

(三)县城建档案室

1.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保存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接件、要素检查和登记建账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领用、归还的登记管理。

(四)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1.负责全县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指定的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备案与审批。

4.强化房屋转让、抵押、面积核定、房屋交易档案、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5.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核审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

6.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7.完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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