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令)《临夏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解除7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协议终止日期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现予以公告。
附件: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统计表.xlsx
永靖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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