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23013958373U/2026-02222 | 主题分类 | 永政发 |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6]21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标 题 |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永靖县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 | ||
永政发〔2026〕21号
永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永靖县城镇供水价格的
批 复
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请求调整永靖县城镇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永靖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水价
(一)居民用水:由1.4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由3.8元/立方米调整为4.8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由5.9元/立方米调整为8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随水费代收,征收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一、二、三级阶梯价格按照最终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1:1.5:3的比例确定,计量方式为每户按月计量。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用水量0—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月,水价为核定标准,即1.8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10—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月,水价为核定标准的1.5倍,即2.8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上/月,水价为核定标准的3倍,即5.5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严格执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0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计价优惠政策
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水价的加权平均标准执行,即2元/立方米。
五、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用水
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户、困难职工、军烈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七、执行时间
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