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煤炭、焦油、重油)的使用,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甘政发〔2024〕26号)和《临夏州2025年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2023年12月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的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形成了《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2.《甘肃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临夏州2024-2025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临夏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等政策文件;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4.《永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规划。
三、划定结果及执行标准
本次永靖县禁燃区划定为3个类别,具体情况见下表。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情况一览表
管理类别 | 片区 | 范围 | 面积(km2) | 禁止燃用的燃料 |
Ⅲ类禁燃区(严格) | / | 东至中环路→折达公路→滨河北路,南至太极南路→春明路→城镇开发边界→心一路→兰永一级公路,西至枣园路,北至太极中路→锦山路→太极北路→太极中路。 | 3.25 |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Ⅱ类禁燃区(较严) | 川北 片区 | 东至川北路,南至黄河北岸线,西至黄河路,北至川北路。 | 0.3642 | 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滨河北路片区 | 东至中环路,南至育才路→滨河北路,西至黄河北岸线→滨河北路,北至折达公路。 | 0.3467 | ||
滨河南路片区 | 东至S105,南至川南路→黄河南路→富民路,西至水景坊B区,北至滨河南路。 | 0.3424 | ||
Ⅱ类禁燃区面积合计 | 1.0533 | |||
Ⅰ类禁燃区(一般) | 城北新村片区 | 刘家峡镇城北新村。 | 0.9655 | ①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4-2中规定的限值)。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合计 | 5.2688 | / | ||
四、划定前后对比
本次禁燃区划定调整在范围、面积等方面较原有政策均有优化完善,具体对比情况如下表。
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前后对比一览表
类别 | 调整前 禁燃区 | 调整后禁燃区 | 变化情况 |
禁燃区范围 | 范围为太极中路、太极北路、太极南路、太极东路、滨河北路、连心路、英贤路、多福路、多旺路、炳灵路、春明路、锦山路、心一路。 | Ⅲ类禁燃区范围(严格): 东至中环路→折达公路→滨河北路,南至太极南路→春明路→城镇开发边界→心一路→兰永一级公路,西至枣园路,北至太极中路→锦山路→太极北路→太极中路。 | 对原禁燃区范围进行了扩大。 |
Ⅱ类禁燃区范围(较严): (1)滨河北路片区: 东至中环路,南至育才路→滨河北路,西至黄河北岸线→滨河北路,北至折达公路。 (2)滨河南路片区: 东至S105,南至川南路→黄河南路→富民路,西至水景坊B区,北至滨河南路。 (3)川北片区 东至川北路,南至黄河北岸线,西至黄河路,北至川北路。 | 新增 | ||
Ⅰ类禁燃区范围(一般): (1)城北新村片区: 刘家峡镇城北新村。 | 新增 | ||
禁燃区面积 (km2) | 2.1922 | 禁燃区划定总面积5.2688km2,其中Ⅲ类禁燃区(严格)面积约3.25km2,Ⅱ类禁燃区(较严)面积约1.0533km2,Ⅰ类禁燃区(一般)面积约0.9655km2。 | 调整后禁燃区总面积约为原禁燃区面积的2.4倍。 |
禁止燃烧的燃料类型 | ①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1)Ⅲ类禁燃区(严格):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Ⅱ类禁燃区(较严): 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Ⅰ类禁燃区(一般): ①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4-2中规定的限值)。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本次禁燃区调整对禁燃区类型及相应禁止燃烧的燃料种类进行了细化。 |
五、执行举措
(一)持续加强煤炭质量管控
1.加强对散煤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全县所有煤炭一级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要做到规范化经营管理。
2.强化煤质综合管控,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煤违法行为。
3.加大煤质抽检频次,确保流通和使用的煤质符合省、州要求。
4.加大优质煤和环保型煤宣传推广,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
5.加强部门联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合格煤炭销售违法行为。
6.加强对全县集中供热、工业企业等重点用煤单位的煤质监管,确保使用的煤质达到相关标准。
(二)深入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原煤散烧供热锅炉;永靖县中心城区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化整合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结构,积极推动燃煤锅炉“上大压下”。
2.对符合相关要求,继续保留使用的燃煤锅炉,要加强排放管控,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通过清洁化改造、达标治理等方式加大在用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强执法监管,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4.生物质锅炉要采用专用锅炉,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
5.严查未批先建燃煤锅炉,严防已淘汰整治燃煤锅炉出现“复燃”。
(三)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
1.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村、棚户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散煤、土炕取暖的用户,因地制宜综合采取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和薪柴取暖。
2.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
3.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近年来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出现散煤复烧现象。
相关链接: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