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缺受理的含义
容缺受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受理的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主件)齐全且合法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时,由窗口先行受理,启动审查审批运行程序,在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
二、适用范围
除即办件以外,所有不动产登记事项,原则上均可实行容缺受理。
三、容缺申请材料(要件)的确定原则
1.暂时无法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等情形的。
2.无法提供婚姻证明原件的。
3.单位申请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无法及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4.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或在家中去世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
5.无法通过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
6.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申报事项。
四、容缺受理条件
1.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要件,服务对象须作出签字或盖章的容缺受理书面承诺,承诺在不超过该申请的登记事项办理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登记申请。
2.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由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容缺受理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予服务对象,1份存档备查)。
3.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要件,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窗口应在对外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
4.对申请人未在时限内补齐容缺要件的,不动产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原申报材料退还。
五、承诺补缺时限
服务对象书面承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申请的登记事项承诺办理时限,期间须承诺完成相关副件材料的补缺,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该不动产登记申请。
六、办结条件
1.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要件,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不动产窗口在受理之日起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
2.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要件的,不动产窗口将撤销申请,并向服务对象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原申报材料退还服务对象。
七、相关工作要求
1.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容缺项目后,在规定时限内结合所有申报材料,进行登记事项的审核工作。
2.按照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附件:1、容缺受理通知书.docx
2、承诺书.docx
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