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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公安:“一窗通办”加速度 便民服务有温度

近年来,永靖公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改变以前部门各自“摆摊设点”的传统模式,将治安、户政、交管等窗口业务集中在一个窗口办理,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跑远路”难题,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高站位谋划 打造标杆试点

按照“一窗受理、一门通办、集成服务”和“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县局主要领导亲自谋划督办,分管领导全方位跟进,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各业务警种全力配合,高标准规划设计,打造出高水平的派出所“一窗通办”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同时为新增的两个“一窗通办”派出所分别购置高拍仪、打印机、制证机等办证设备。多次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将户政全部业务及交管、治安部分业务入驻县政府政务大厅,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高质量培训 培养 “全科警长”

以培养“全能型民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科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一窗通办”民警进行系统性培训,采取理论集中学、岗位交叉互相学、模拟测试、送教上门、实操练兵等多方式开展综合业务窗口培训,全面提升窗口民警业务能力水平,更好更快捷为群众提供服务。

高标准优化 营造服务环境

以办理“零差错”、服务“零投诉”为目标,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改变按警种设立分类窗口的模式,将户政、交警、治安等公安政务部分服务业务,入驻县政府政务大厅及古城、盐锅峡、三塬派出所,实行“一窗受理、一窗通办”,最大限度做到来即能办、办即能成。严格落实窗口民警首问首接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梳理规范各项业务办理流程,最大限度简化办事办证手续、压缩审批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办证环节、缩短制证时间,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下一步,永靖县公安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让群众少跑腿”的服务承诺,不断深化公安行政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在其余派出所推行“一窗通办”模式,真正把公安政务工作做到广大群众的心坎上,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以实际行动传递“公安温度”。

永靖县:户籍窗口入驻政务大厅 以“服务质效”兜牢群众“满意度”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推进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便民、为民、利民、惠民为原则,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回应人民群众办证需求。近日,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户籍业务统一搬迁至该县政务大厅,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此项举措,切实从解决人民群众办事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入手,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不断优化公安户籍服务水平,规范窗口服务行为,提高办证服务效率,让群众办证省时、省心、更省力,坚决兜牢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户籍民警“暖心”服务 上门为残疾群众办理身份证

为进一步落实户政便民措施,努力争创五星服务窗口,提供优质户政服务,永靖县公安局岘塬派出所不断强化服务措施,拓宽便民服务渠道,从小事做起,主动上门为辖区一残疾群众办理身份证,受到一致好评。

近日,岘塬派出所户籍民警了解到,辖区一群众因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直未办理过身份证,其家属在为其办理低保、医保等手续时非常不便。得知此情况后,户籍民警立即与县局户政大队联系,共同上门为其提供身份证办理服务。

为确保证件照拍摄能够达标,民警在家属的配合下多次为青年调整姿势,但总因身体原因未能成功,民警耐心寻找角度,经过三十多分钟的多次拍摄,终于采集到一张“符合标准”的人像图片,并成功受理了身份证。为了减少群众周折,10月30日,户籍民警将身份证送交到其家属的手中。

“小窗口”体现着“大服务”,为民服务的小举动,温暖了残疾群众的一家人,家属对民警的暖心细致的服务感动不已,对民警连连道谢。

永靖公安“省内通办” 让户籍窗口更贴心

“现在真是方便,办身份证再也不用回老家了,太谢谢你们了!”。近日,在永靖县公安局刘家峡派出所户籍室,合作市龚某某拿到4岁女儿首次办理的身份证高兴地说道。

龚某某户籍地在甘肃省合作市,一家人在永靖县刘家峡镇生活多年,4岁的女儿因生活需要,急需办理身份证。9月28日,得知公安部门刚刚开通了“省内通办”的好消息,一家人立即准备好材料,来到刘家峡派出所户籍室。在民警的引导下,仅用十分钟就完成了拍照、资料核查等流程,顺利办理了业务。在拿到办理好的身份证时,龚某某高兴得合不拢嘴,连连称赞户籍民警心系群众的务实之举。

近年来,永靖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公安部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主动开拓思路,塑造窗口形象、打破地域阻隔、提升服务质量,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理念,以群众“最多跑一次”为工作目标,简化业务窗口办事程序,通过“异地办、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等服务举措,有效解决了群众重复提供资料、来回跑、时间长等问题,缩短群众办理业务时间,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户政业务“跟班学” 精益求精提质效

为着力提升户籍民警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培育强化户籍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优化户籍管理工作水平。近日,根据州局统一安排部署,永靖县公安局选派6名派出所户籍内勤到“全省户籍窗口实训基地”进行跟班学习。

在实训基地现场,跟班学习民警珍惜学习机会,严格遵守跟班学习单位纪律,虚心学习、诚心求教,从业务系统的操作、服务群众的能力、户籍政策的解读及执行、设备的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充电。

通过此次跟班学习,进一步转变了基层户籍民辅警的工作作风、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了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户政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打好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