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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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7号)、《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3〕55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实施;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在县级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除因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外,对纳入县级清单并已明确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接收省、州部门下发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做好本级实施工作。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完成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2 | 县发改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3 | 县发改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4 | 县发改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5 | 县发改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6 | 县发改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7 | 县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8 | 县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 |
9 | 县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0 | 县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1 | 县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12 | 县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3 | 县工信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工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4 | 县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5 | 县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6 | 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7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8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9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 | 县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 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 |
21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 号) |
22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4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5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26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27 | 县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8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9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0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1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2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4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5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6 | 县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7 | 县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8 | 县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39 | 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0 | 县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1 | 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2 | 县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3 | 县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4 | 县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5 | 县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6 | 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7 | 县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48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49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50 | 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51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 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52 | 县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政府;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53 | 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54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55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56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57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58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59 | 县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
60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61 | 县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 号) |
62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63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64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5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6 | 县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7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68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69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70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71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2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植物检疫条例》 |
73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74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75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76 | 县自然资源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77 | 县自然资源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78 | 县自然资源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79 | 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0 | 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1 | 县自然资源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2 | 县自然资源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83 | 县自然资源局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84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85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86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排污许可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87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 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 号) |
88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9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90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91 | 县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92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93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94 | 县住建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95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96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
97 | 县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政府(由县住建局承办)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98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9 | 县住建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00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01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102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103 | 县住建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镇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4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05 | 县城管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06 | 县城管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07 | 县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8 | 县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9 | 县城管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10 | 县城管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11 | 县城管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12 | 县城管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13 | 县城管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14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15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116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17 | 县交通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118 | 县交通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19 | 县交通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20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21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22 | 县交通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23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24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25 | 县交通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126 | 县交通局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 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127 | 县交通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128 | 县交通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129 | 县交通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130 | 县交通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31 | 县交通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2 | 县交通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33 | 县交通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4 | 县交通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政府(由县交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5 | 县交通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136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37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38 | 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39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40 | 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釆砂管理条例》 |
141 | 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42 | 县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43 | 县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政府(由县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44 | 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45 | 县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46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47 | 县水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48 | 县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4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150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51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152 | 县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5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5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55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56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7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8 | 县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政府、乡镇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5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60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62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63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 |
164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65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66 | 县农业农村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67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68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9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70 | 县文旅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71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2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73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74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75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6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7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8 | 县文旅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旅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179 | 县文旅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80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181 | 县文旅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旅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 号) |
182 | 县文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83 | 县文旅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政府(由县文旅局承办,征得州文广旅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县文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县文旅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政府(由县文旅局承办,征得州文广旅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县文旅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县文旅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8 | 县文旅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旅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9 | 县文旅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文旅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190 | 县文旅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
191 | 县文旅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92 | 县文旅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93 | 县卫健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4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95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96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97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8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9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200 | 县卫健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健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1 | 县卫健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202 | 县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203 | 县卫健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204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05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06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07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08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09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10 | 县应急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 号) |
211 | 县应急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212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13 | 县应急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214 | 县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215 | 县应急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 年第 1 号) |
21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1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18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19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20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21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3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5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
22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2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29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230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231 | 县市场监管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232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33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234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235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236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237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
238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239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
240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241 | 县委统战部 (县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 号) |
242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243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44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45 | 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
246 | 县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47 | 县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48 | 县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49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0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永靖县徐顶乡人民政府向我局申请办理甘肃省永靖县徐顶乡徐家沟村博爱家园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做出予以办理的决定,现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许可证证载内容进行公布:
1、申请单位:永靖县徐顶乡人民政府
2、项目名称:甘肃省永靖县徐顶乡徐家沟村博爱家园项目
3、审批事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许可证号:乡字第622923202400015号
5、建设位置:位于永靖县徐顶乡徐家沟村
6、建设规模:新建一座卫生站(1层)。建筑面积为82.87㎡,层高3.6m,建筑高度4.5m。
7、证照编号:6229232024XG0015413
8、发证日期:2024年9月25日
永靖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4月29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电话:0930-8835148(传真)
邮箱:yongjinghuanbao25@163.com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环保大厦(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邮编:731600
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拟审批公示 | |||
项目名称: | 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 | 拟批准公示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
建设地点: | 永靖县徐顶乡火烧台348米 | ||
建设单位: | 甘肃富民兴陇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编制单位: | 甘肃恒信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建1条生产线,主要是将兰合铁路、沟道治理、隧道、场地平整等项目弃渣废料进行破碎、筛分、水洗,加工成4种规格的砂石料,不涉及采矿工程。建成实施后年生产砂石料20万方,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为6年,服务期满后该砂石料加工厂将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间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 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扬尘 ①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抑尘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②洒水抑尘:扬尘量与粉尘的含水率有关,粉尘含水率越高,扬尘量越小,增加洒水次数; ③限制车速:施工场地的扬尘,大部分来自施工车辆。在同样清洁程度的条件下, 车速越慢,扬尘量越小,通过限制车速减少道路扬尘; ④采用施工围挡:建筑施工时,用围挡将施工工地与人们活动区域分开,使挖掘出的泥土不进入行车道路,避免人为扰动产生扬尘; ⑤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粉状物料的装卸作业,散装物料装卸应尽可能降低落差、轻装慢卸,车辆上应覆盖篷布。散装易起尘物料应尽可能避免露天堆放,若露天堆放应加以覆盖。 ⑥运输水泥、土方、施工垃圾等易扬尘车辆要严密苫盖;进出工地的车辆要清洗或清扫车轮,避免把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⑦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管理,贯彻边施工、边防护原则,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施工程序,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并做好苫盖工作。 (2)施工机械尾气 ①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使车辆工作在正常状况下。 ②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减少道路制约和交通不畅造成的高排放。 ③使用含铅低的燃油,提高使用燃油的质量。 ④合理安排项目区平面布置,减少车辆运行距离。 采取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施工机械废气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生活污水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使用环保防渗旱厕,运营期延续使用,盥洗废水用于洒水抑尘,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 (2)施工废水 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等,施工废水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如下噪声防治措施: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夜间不施工。避免大量噪声设备同时使用。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使施工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③加强施工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影响。 ④加强车辆管理,多种措施防治施工交通噪声,减少影响。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包括废建材、土石方及废包装材料。 (1)项目场地现状原有地貌分三台,本次拟因地制宜,沿着现状沟道进行布置,不进行大的土石方开挖,实现场地内土石方平衡,无弃方产生。产生的钢筋头、金属碎片、塑料碎片、抛弃在现场的破损工具等废建材及废包装材料收集后能综合利用的回收综合利用,其他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当地相关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场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乱放,垃圾运输车辆要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抛撒。 (2)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场内指定的垃圾桶内,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卫生处置。 (3)施工时做到文明施工,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4)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整洁”。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经现场调查,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因此只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在厂外扩大施工范围和新增施工临时占地,施工期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间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 1、废气 (1)原料装卸、储存 设雾炮机洒水抑尘。 (2)投料、破碎筛分 项目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使用挖掘机将原料直接送入给料机,在投料口设高压水冲洗,先洗后破,采用湿法工艺,并在破碎、筛分等设备进、出料口设置喷淋装置进行洒水抑尘。 (3)产品输送 项目破碎筛分后的4个粒径产品通过皮带机输送至产品堆场进行储存,皮带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机,减少颗粒物的产生。 (4)产品装卸、储存 项目产品设置封闭式堆棚储存,产品装卸及储存过程中设雾炮机洒水抑尘。 (5)道路运输 对运输道路路面铺设砂石料、定期清扫、洒水抑尘。 本项目的非正常工况主要是未开启污染物治理措施如雾炮机、喷淋设施等,造成颗粒物大量排放的情况。为防止非正常工况排放,企业必须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或出现故障时,产生废气的各工序也必须相应停止生产。为杜绝废气非正常排放,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①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的隐患,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系统正常运行; ②应定期维护、检修雾炮机及喷淋装置,定期更换喷淋头,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2、废水 项目工作人员生活使用环保防渗旱厕,盥洗废水用于洒水抑尘,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经导流渠收集后,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清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噪声 建设单位拟采用下列措施进行噪声控制: (1)在保证工艺生产的同时注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在基座安装减振装置,运营期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加强设备养护管理,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佳功能。 (3)合理布局,将高噪声生产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央。 (4)制定行车管理制度,进入厂区低速行驶,最大限度减少运输噪声。 4、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 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徐顶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卫生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项目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水后,在沉淀池旁边设置封闭式一般固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00m2,设置一般固废管理台账,产生的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水后用于路基填筑料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产生的废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废油使用桶等专用容器盛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地下水 本项目对地下水的污染途径主要为危废暂存间、沉淀池、清水池、一般固废暂存间防渗层破裂,废油或废水泄漏下渗,因此只要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防渗、定期检维修等措施后,可避免废油及废水下渗,正常工况下基本不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6、土壤环境 ①大气沉降: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对周围土壤环境影响很小。 ②地面漫流:项目厂区地面铺设了砂石料,正常情况下,地面漫流土壤污染途径基本可以杜绝,基本不会对厂区及附近土壤造成污染。 ③垂直入渗:项目生产车间、沉淀池、清水池、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等均采取了分区防渗措施,正常工况下不存在垂直入渗途径。 7、环境风险分析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涉及风险物质为废油,在风险事故状况下,本项目废油泄漏,有害物质非甲烷总烃向大气环境排放,但历时较短,所造成大气环境中污染物高浓度持续时间也短,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废油为液态,贮存量很少,当出现泄漏时,基本控制在危废暂存间内,同时项目危废暂存间地面进行了防渗处理,因此项目废油泄漏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7.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危废暂存间做防渗处理; (2)定期对危废间专用容器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检查车间地面及危废间地面防渗情况,发现有破损时立即修补; (3)指定专人负责巡视,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好巡视记录; (4)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严防操作事故的发生。加强全厂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环境意识教育,增强环境意识。 8、服务期满后 本项目为临时工程,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为6年,待服务期满后,该砂石料加工厂将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具体为:拆除车间、堆棚及生产设备等设施,进行土地整治,回覆表土,采取撒草籽等措施恢复植被,拆除垃圾可利用部分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由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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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