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建成《若干措施》),从系统全面促进消费的角度,提出6个方面共20条措施。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现就《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一头连着生产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销费工作,4月份出台了加大重点行业扶持促进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高质量谋划了一系列促销费活动,我省消费市场加快复苏回暖。前三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55.2亿元,同比增长9.2%,高于全国平均2.4个百分点,居全国第7位。住宿、餐饮、零售业营业额分别增长35.4%、24.6%和12.1%。特别是旅游业恢复较快,对消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前三季度,全省共接待游客3.03亿人次,初步测算实现旅游收入1910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61%和234.5%。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居民消费动力不足、大宗商品消费增速放缓、居住类消费恢复较慢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领域消费体验不佳、感受不好,还需要政策进一步加力。
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随后接续出台了家居、汽车、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的消费促进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抓好《通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政策目标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消费对于扩大内需、畅通国内循环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提振消费的政策措施,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从我省层面看,这次制定出台的《若干措施》,侧重点在于抓住重点领域、优化有效供给、拓展消费场景、强化消费保障,推动经济运行效速兼取,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个方面20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抓重点、优供给、拓场景、强保障。
抓重点:主要是指着力促进重点领域消费。聚焦汽车、住房、家居等大宗消费,发挥大宗消费带动相关全产业链持续发展,有效推动消费复苏回升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加快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扩大新能源车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开展“享绿色家居换新季”等促消费活动。精心策划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双品网购节”“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大型节会和促消费活动,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多业态融合,线下线上联动,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热情。
优供给:主要是指着力增加优质消费供给。高质量供给能够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在优化供给方面,《若干落实措施》从提升品牌效应和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两个层面出发,具体提出持续塑强“甘味”品牌优势,塑强一批“甘味”核心企业头部品牌。推进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农家乐、精品民宿等品牌创建工程。引导培育建设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择优认定一批“甘肃省示范步行街(区)”,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增强集聚能力和辐射效应,便利居民消费。
拓场景:主要是指着力提升消费场景和设施。随着消费不断升级,追求便利化、多元化、体验化已成为趋势,需要扩展新的场景以满足不断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若干措施》从品类层面提出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从模式层面提出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着力推动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业态发展,实现健康服务消费融合发展;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
强保障:主要是指着力强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是消费升级的基础所在,持续加强基础设施供给,能够有效促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流通,更便捷地对接消费者的需求。为了有效促进产需对接,《若干措施》提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快递+电商/供销社/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助力特色农产品出村进城。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导市县做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以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游”等高频场景开发消费领域特色信贷服务产品。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巩固扩大消费回升向好势头,提振发展信心,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的崭新篇章。
相关链接:《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2023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本次调整后,全省一至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20元、1960元、1910元、1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1元、20.5元、20元、19.5元。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什么时间实施?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六、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3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明确了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区片级别。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我省于2022年3月启动标准调整工作。
二、调整成果
调整后,全省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47311元/亩,2020年平均地价42501元/亩,涨幅为12.43%,其中,嘉峪关市涨幅最小为9.05%,甘南州涨幅最大为23.08%,其余市(州)涨幅在10%~15%之间。调整后,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兰州市城关区Ⅰ区片,385314元/亩,最低为甘南州迭部县IV区片,9966元/亩。
三、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为做好标准公布实施前后补偿标准衔接和落实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完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甘资用函〔2023〕188号)、《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甘资发〔2023〕145号),明确了片区划定的具体范围,确保征地补偿中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权益
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遵循维护权益、同地同价、公众参与的原则,体现了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公平、合理补偿,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一征地区片上附设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因征地目的或征后规划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同区片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应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实践中确有差异性需求的,在区片价成果中清晰界定了针对农用地具体地类的地类调节系数。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等各方面意见;调整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明确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调节系数
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1.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2.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补偿;3.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补偿;4.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2倍补偿;5.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6.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7.占用湿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8.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9.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调整成果既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考虑到地方诉求,利于基层工作、顺应群众意愿。
有关链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近年,全国各地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支持力度,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不断修订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趋精细化、规范化。8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优化整合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现统一出资主体、统一资金出口,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运作管理”相关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梳理,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结合《实施意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的实际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8月19日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重点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投运管理、资金监管、退出机制、风险管控等进行了规范。重点内容有:
一是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办法》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按照“引导基金—子基金”模式运行,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两种方式投资运作。近年,在政府投资基金实际运营中,引导基金充分发挥项目储备、社会资本募集方面的资源优势,以一定比例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较为普及。引导基金通过下设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对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配置效率。
二是政府出资管理方式。《办法》明确在政府出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可将引导基金单独或集中委托省属国有金融、资产、投资类企业等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可以委托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等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专业化管理运作水平。
三是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运作计划、确定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申报条件和遴选标准、承接新设基金的组建设立工作,以及监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并组织开展子基金运营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牵头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以市场化征集为主筛选投资项目,经立项审查和尽职调查后作出投资决策。突出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运作原则,
四是引导基金决策机制。《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须组织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等重要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同时,明确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运行机制,规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确保引导基金运营坚持政策导向,兼顾投资特点,减少基金投资决策的行政干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推送本行业潜力企业“白名单”、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提供支持。
五是引导基金资金管理。针对我省自身财力有限、财政收支形势困难的现状,《办法》明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安排、可统筹的相关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来源。同时,规定子基金募集期社会资本出资到位后引导基金再行出资。即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为背景,为避免政府出资闲置,明确引导基金最后出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另外,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法》对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政府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
六是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办法》规定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具备较强的相关产业领域招商能力和资金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本募集任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省内政府投资基金后,须实质性开展相关业务。2023年2月中基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从展业资格、经营规范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登记备案要求,为引入资源储备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奠定基础。
七是投资招引相关规定。引导基金方面,《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一般为子基金规模的20%-40%”,出资比例上限在国内通行的“不高于子基金规模30%”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提出,对参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领域子基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政府出资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吸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我省产业发展。子基金方面,为保证基金重点支持省内产业发展,结合国内通行做法,《办法》规定子基金省内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在此基础上,为吸引省外更多优质项目落户甘肃,对产业链招商等“以投带招”性质的基金,明确可通过细化返投标准、加大返投奖励力度等方式,适当放宽子基金省外投资比例限制。
八是基金运行监管机制。《办法》强化了对基金的监管考核,省级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全程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制度,并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如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计提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等具体内容,确保基金规范运作,提高基金整体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