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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孟帅临
    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数字政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县域经济、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财政局(国资中心)、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输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公积金管理部、县属国有公司、国调队、消防大队、公路段、供电公司、省州在永企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远通公司、兴工公司、古典公司、驻永各金融和保险机构。 协管单位:审计局。
  • 侯颖超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侯颖超,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赵俊岩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赵俊岩,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地震、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技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马兆海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民政、残疾人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农发公司、畅源供水公司。
  • 赵建颖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建颖,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信访局。
  • 高国林
    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旅投公司、城投公司。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民族、商务、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工商联、红十字会、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
  • 石大财
    副县长(挂职)
    石大财,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协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融媒体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联系单位:文联。 协管单位: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李淑琴
    副县长
    李淑琴,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供销社。 联系单位: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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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认定指南》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加,对医疗健康养生方面的知识也更为关注。由于医疗广告、医疗信息和医疗科普在表现形式上较为相似,广告监管实践中难以有效区分,一方面给医疗机构开展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面向公众的医疗科普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给部分不法之徒借助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亟须出台《指南》以进一步细化医疗广告认定原则和标准。既有利于有效保障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工作,又为有力打击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二、《指南》发布的意义

一是《指南》重申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确立的原则,对医疗广告发布主体作出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有助于从源头防止违法医疗广告误导群众作出错误的就医选择,进而更好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是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宣传,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就医信息和必要的医学健康知识,是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大众健康意识的重要举措。但必须注意防范借医疗信息公示和科普活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让便民、惠民的善举异化为不当牟利的手段。《指南》对医疗信息公示、医疗健康科普与医疗广告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更精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

三是从监管经验看,要清除医疗广告存在的乱象,必须坚持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发力。《指南》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对市场监管系统的内部培训,帮助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全面、精准领会《指南》有关规定,切实提升医疗广告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各类“神医”广告乱象的清理整治力度。

二是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贯和行政指导,引导、帮助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地开展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活动。

三是鼓励和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织牢织密监管网络,更好发挥跨部门监管合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助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联合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简称《方案》)。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今年以来,国家持续出台稳就业、稳经济、促消费政策举措,此次九部门联合印发《方案》,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牵头制定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于7月31日经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两项提振消费政策之一,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提振消费对供需两端协同发力有要求。随着去年党中央部署实施的一揽子增量政策以及今年出台的稳就业稳经济若干举措接续发力,国内需求全方位扩大,重点领域消费持续提升,但扩大内需仍面临一些制约,供需关系不平衡问题凸显,消费回升仍面临一定压力。大力提振消费,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和意愿,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有必要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协同发力。服务业经营主体作为消费服务和场景“提供者”,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需要加力支持,为提供高品质的消费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人民群众对服务消费提质升级有诉求。服务消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与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直接相关。近年来,我国居民服务性消费占比持续提升,2024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占比达46.1%,消费结构由商品消费主导向服务消费主导加速转变。本次出台针对性支持举措,将推动优化和扩大服务消费供给,更好匹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服务消费需求。 

三是服务业经营主体对降低融资成本有期待。服务业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居民的生活,可持续经营普遍受到信贷支持规模、融资成本、现金流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财政部牵头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旨在通过“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为广大服务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低成本金融资源支持,助力进一步疏通实体经济“毛细血管”。 

二、《方案》作为中央层面首次聚焦消费领域、针对服务业经营主体出台的贷款贴息政策,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财政贴息政策为贷款主体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本次出台《方案》,聚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在工作要求上可以归纳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各省统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消费特点,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实行各省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审核监督、省级财政部门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形成推进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自主审贷。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经营主体自主审核、自主授信、自主放贷,确保信贷资源有力支持服务业经营相关活动,助力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坚持精准施策、高效运行。适应服务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数量众多、资金交易频繁的特点,适当简化贴息流程,由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强化各相关部门监督核验作用,精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领域服务业信贷投放力度。 

四是坚持严格监督、防控风险。推动各参与主体各负其责、强化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省级政府加强统筹,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强化行业监管、贷款和贴息审核;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贷后风险合规控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经办银行严控资金流向;财政部门跟踪抽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三、服务业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支持,单户享受的最高贴息金额1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支持范围。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贴息支持。 

二是期限条件。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的,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 

三是资金用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四是经办银行。相关经办银行包括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五是其他条件。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四、我们注意到,《方案》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对贴息的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能否为我们介绍具体工作流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实施了疫情稳产保供贷款贴息、部分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了一整套贷款贴息政策管理机制。此次贴息政策沿用相关成熟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六步: 

一是贷款审批发放。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是贷款定期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按月汇总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定期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三是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省行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检查情况,按时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四是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结算申请。财政部与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并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 

五是贴息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向经办银行省行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对已付部分利息,一次性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直接扣除对应贴息资金。 

六是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经办银行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财政部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五、为充分发挥政策成效,《方案》在做好组织实施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方案》紧扣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特点,充分考虑经营主体操作便捷性、各方职责协同性以及贴息资金使用合规性,力求流程便利、管理精准、执行高效,以更大力度支持提振消费。 

一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在贴息申请环节,服务业经营主体只需按照一般贷款流程在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对于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在政策到期后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营主体免申即享优惠利率。在资格审核环节,经办银行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确定满足条件的经营主体,相关标准既符合全国统一的行业划分要求,又适应银行内部贷款管理需要,便于精准高效确认支持对象。在贴息拨付环节,为满足各地贴息资金需求,明确原则上到期后统一结算的同时,保留一定灵活度,如果实际执行中信贷需求旺盛、贴息需求增加、政策执行加快,财政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二是压实责任,形成合力。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强化贷后管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监督责任,严格审核把关。金融监管部门承担金融监管责任,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财政部门承担贴息资金管理责任,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是加强监控,确保实效。要求经营主体将贷款资金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对于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确保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合规经营活动,真正发挥政策实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更好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市场活力,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以下简称《方案》)。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促消费、扩内需是今年经济工作的“关键词”,此次财政部门联合金融部门出台《方案》,背景是什么? 

答:消费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大力提振消费既是扩大内需、夯实经济增长“压舱石”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民生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将经济政策的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以消费提振畅通经济循环,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工作。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方案》,通过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以“真金白银”支持居民消费,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同时,支持扩大内需,同此前出台的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以及财政部同期出台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形成“组合拳”,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协同发力,加力提振消费,巩固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态势。 

二、本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中央层面首次实施,在政策设计上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一是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与以往贴息政策重点支持投资端、供给端不同,此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从需求端发力,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降低个人消费贷款成本,贴息资金由相关贷款经办机构直接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提高消费者幸福感、获得感。在支持对象上,依托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差异化的客群基础,广泛覆盖工薪阶层、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人群,增强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贴近居民实际消费需求。此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为政策执行期内,居民使用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范围广泛覆盖居民“衣食住行”等各类日常生活性消费,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资金投入相对较高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更好支持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便利、丰富、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作。《方案》明确要求贷款经办机构在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同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借政策出台诱导居民进行借贷;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套取贴息资金。 

四是注重加强部门协作。为推动政策高效规范落实,《方案》对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全流程管理,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分工,明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流程,将贷款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三、本次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支持对象方面,为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基本可覆盖普通居民各类日常生活性消费以及相对支出规模较大的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点领域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二是贴息利率方面,此次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利率为年化1%,大体相当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水平的三分之一。贴息计算基数为借款人在政策执行期内使用个人消费贷款支付的符合条件的消费汇总金额。 

三是贷款经办机构方面,《方案》规定的贷款经办机构包括全国性或跨区域的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5家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同时,为扩大政策覆盖面,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四是贴息流程方面,中央财政根据贷款经办机构需求,按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和当地金融监管局汇总情况,审核拨付季度贴息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五是政策期限方面,政策实施期限1年,具体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上述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享受本贴息政策。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四、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需要哪些操作? 

答:为最大程度减轻借款人操作负担,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测算、申请、拨付、清算等工作主要集中在贷款经办机构和政府部门,力求流程便利、管理精准、执行高效,在确保贴息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借款人操作。从借款人角度看,总体仍按照一般贷款流程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同时为有效识别符合贴息条件的消费交易信息,借款人需授权经办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发放账户或指定账户交易信息,用于开展贴息资金审核。相关交易信息授权遵循自主自愿原则,如借款人不同意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相关交易信息,相应不享受本贴息政策,不影响借款人正常申请、使用个人消费贷款及自行全额偿还贷款本息。 

五、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如何精准支持消费? 

答:一是限定贴息对象为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方案》明确规定贴息范围为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有关重点领域消费。对于个人消费贷款未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不予贴息。 

二是明确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工作职责。根据《方案》,贷款经办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同时,对借款人相关账户交易信息进行审核,识别其中属于消费的部分,对于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消费,贷款经办机构还需识别消费所属领域。根据相关消费信息的识别、审核情况,贷款经办机构汇总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按要求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拨付申请。 

三是建立贴息资金拨付全流程审核机制。根据《方案》,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需通过贷款经办机构内部审核、各金融监管局汇总、地方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三层汇总审核。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还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金融监管局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贴息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消费。 

六、如何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 

答:为推动《方案》有序实施,有效实现促消费、惠民生的政策目标,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组织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以及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专项工作机制,协同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等相关各项工作,并在政策执行期满后,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二是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贴息资金审核和日常监管,提高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合规性。三是压实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指导贷款经办机构落实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严格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按要求做好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贴息资金测算审核和申请等工作。四是持续做好政策实施跟踪。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和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明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总工会11个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明确将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202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3〕92号),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享受各类专项救助政策。2024年10月,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二十七条,针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部分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现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无法享受现行救助政策,但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问题,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 ,通过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刚性支出范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圈层,推动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一)关于责任主体。《认定办法》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二)关于认定条件。《认定办法》明确了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原则上在6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明确了刚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医疗刚性支出、教育刚性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和其他刚性支出。

(三)关于刚性支出范围。《认定办法》明确了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并从提高操作性出发,明确了各项刚性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刚性支出范围,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

(四)关于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了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其中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适当放宽为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车辆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为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五)关于有效期设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为此,《认定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于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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