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使用的规定,在2017年清理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各乡(镇)、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14件,其中: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确认有效,建议继续保留;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有效期限届满,确认失效,不得使用。
附件: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永政办发〔202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
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永靖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充分运用光伏收益资金,积极探索光伏促农增收机制,增强“造血”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村级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临夏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和运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是“十三五”期间建成的19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且已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负责村级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和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工作。乡镇对辖区内确权村收益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为电站运维企业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光伏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对光伏收益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村级电站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土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营运维、电站保险、备品备件、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等必要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 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归属,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权到村。规范建立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台账,标注每一座村级(含联村)光伏电站的固定资产、确权村数、确权规模、确权时间、收益分配使用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省、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电站(含联村)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待国家补贴资金下达后结转至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专户,由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划拨至确权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七条 确权村每年年初,本着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梳理本村各项需求,制定年度收益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备案。收益资金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收益资金使用的依据,并在年底公告收益资金使用结果。
第八条 光伏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首要任务,在继续支持收益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项目。到村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稳定困难群众光伏公益性岗位收入,适当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和奖励补助。收益资金分配使用不限比例,各确权村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奖励补助基础上,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方式实施。
公益性岗位设置:针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一户只设置一名,家庭成员因故不能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部分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家庭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奖励补助:结合乡风文明建设和关爱服务行动,可对致富能手、环境标兵、孝善模范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特困群众等家庭予以奖励或补助。单户年奖励补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
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为重点,优先保障实施群众反映迫切、受益面广的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治、村组道路、危房改造、农村新能源、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项目。
特色产业培育:选择培育适宜本村发展,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畜禽养殖、瓜果蔬菜、中药材、乡村旅游等能够带动群众增收的优势产业;优先扶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和无法外出务工的低收入家庭。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实施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清理私搭乱建、整治残垣断壁、实施绿化美化、风貌提升改造)等方面的项目。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在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奖励补助、小型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必要支出后,其余结余资金可积极探索收益资金使用新模式,推进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农户,寄母还犊、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既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带动农户增收的资金使用模式。
第九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光伏收益资金,由乡镇组织确权村通过召开村民知情大会等民主决策方式,开展本村计划实施项目的申报工作,村级确定的项目由乡镇初审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对资金量较小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确权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出项目需求,乡镇编制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量较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规模报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立项批复后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四)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从项目准备、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到后期管护都要有闭环的程序性印证资料,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审批单位切实加强对审批项目全程监管,确保实施项目资料完整、程序合规、要素齐全、质量达标。
第十条 用于实施项目的资金实行报账制,由乡镇根据项目进度,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程序性印证资料包括:会议记录、项目计划、公示公告、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议标)文件、预决算、竣工验收、拨付凭证、后期管护等。乡镇要做好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全县统一的记账科目和记账方式。规范收益资金管理台账、统一会计报表格式,确保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确权村所属乡镇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乡村振兴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为提高收益资金使用效益,每年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不定期督查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成效,强化资金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系统录入、公示公告、违纪违规等方面。
光伏收益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资金使用规定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和乡镇负责建立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信息档案,按照“有发生即录入”要求,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益资金使用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村集体经济收益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县供电公司每月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村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确权村应结合实际,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总量稳定、动态调整”的原则,优化公益性岗位设置,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设置岗位,优先选聘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选聘,由乡镇在确权村发布公益岗位选聘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报名,乡镇审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协议,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乡镇对聘用人员按岗位类别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基本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确权村应按照岗位类别合理安排公岗人员责任区域和劳动量,做到同劳同酬。月劳动天数10天,公益性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100元/天),工资按月发放。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每月出勤天数的,按实际劳动天数发放工资补助,也可安排缺勤人员在次月补齐未完成劳动天数,补发上月工资。从7月份起将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从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所需资金从到村光伏收益资金中解决。主要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乡村绿化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堆积物的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照料护理员:针对本村分散供养的特殊困难户、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户内卫生清洁整理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村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政策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乡村两级要加强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确权村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两委”具体实施。“村两委”要确定专人管理,驻村帮扶干部参与,对公岗人员日常所从事的具体劳动事务进行记录,留存务工场景和工程建设效果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相关乡镇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出勤天数等情况。每月底“村两委”召开会议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与工资补助挂钩,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外出务工、身体原因等不具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不能履行职责的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解除聘用协议并通知本人,及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乡村两级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程序性资料和账务处理的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考勤考核、公示公告、工资支付流水、人员调整等。
第六章 电站运维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监管、专业运维、群众参与”的运维管理机制,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负责运维机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电站运维。引进的第三方运维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建立电站运维绩效考核机制,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加强电站日常运维监测,严格落实将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督促运维企业依据村级电站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维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检修制度,开展电站巡查、检修与维护工作。所在乡村配合运维机构做好电站场地安全、日常清扫、周围杂草、树木等遮挡物的清理工作,确保电站优质高效运维。
第二十二条 运维机构要履行电站运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站运维管理规程、检修等规章制度。电站升压站必须落实24小时驻守,安排专人全天候负责,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后台监测,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每月对电站场区逆变器、汇流箱和箱变进行全面巡检,及时清洁光伏组件。
第二十三条 运维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站用电源、UPS电源和直流系统电源切换试验和事故应急照明试验;及时处理一、二次设备缺陷,保障相关设备电气量、开关量可靠接入调度系统;配合电力部门定期开展涉网试验,保证电站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涉及电网调度工作的电站,应配置调度电话,确保并网调度业务连续可靠运转;每月对电站场区所有组件进行热斑检测,监测逆变器输出电压、测量组串开路电压等。
第二十四条 运维企业应制定完善常见故障排查检修、光伏组件及遮阴杂物清理、日常巡检注意事项等培训手册,每季度开展运维人员、电站管护员安全生产、业务实操岗前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要协调运维企业建立光伏电站备品备件库房,储备必要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等易损设备备件,建立备品备件库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编码,有序存放,保障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对光伏电站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电站运维绩效考核包括电站发电效率、日常巡查检修、备品备件、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费用从光伏收益资金中列支。严格落实企业运维管理费用与电站发电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设定发电效率80%—120%为正常区间。超额完成合同发电量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比例超出部分按20%提取运维费用。运维主体责任不落实,电站日常运维不到位,发电效率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将终止运维合作协议,调整第三方运维机构。达不到合同发电量、故障维修不及时,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运维企业资质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维企业技术能力要求:掌握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具有对光伏电站运行、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信息收集、识别、分析和提供防范措施的能力;根据对光伏系统风险的信息分析,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策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对光伏电站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具有对光伏电站进行组织检测和验证的能力;有能力对监测系统进行有效的数据维护。
第二十八条 运维企业操作人员要求:光伏电站所有运维人员必须具备电力作业资质,低压作业需具备普通电工证,中高压作业需具备高压电工证;涉及到操作升压变压器或配电变压器的人员须持高压上岗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行业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需要与电网调度联系的,光伏电站值班站长需具备当地调度认可的调度许可证;电站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之前,应通过理论、设备维护、现场操作、安全作业、光伏电站管理规范等培训,并通过相对应的考核和作业证年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光伏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与本细则不相符的,如国家、省、州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有关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永政发〔2022〕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永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双减”政策,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临州府发〔2022〕8号)相关规定,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收费范围
课后服务收费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困难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对参加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生个人承担费用,费用从绩效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收费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坚持“自主自愿、公益属性、全面育人、主动公开”的原则,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
三、时间和内容
1.课后服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放学后,结束时间要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乡镇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年级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课后服务的具体时长、服务内容由学校征求家长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课后服务内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内容包括: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或集体补课。鼓励学校与其他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合作,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共同开展课后服务。
四、收费标准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分档补助的方式制定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其中:县城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农村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0%。义务教育阶段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依据财政最低补助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最高收费标准2元/生·课时核算;县城学校学生1.2元/生·课时,政府补助0.8元/生·课时;农村学校学生1元/生·课时,政府补助1元/生·课时。各学校在保证课间休息的前提下,每天按不超过2课时收费,小学每课时长为40分钟,初中每课时长为45分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合理设置服务时长,超过1课时不足2课时,按1课时计算,超过2课时按2课时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不高于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不高于400元。
五、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报县教育局批准——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与家长签订课后服务收费协议”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由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收费。课后服务费原则上以学期为计费周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清退。
2.严格加强资金管理。课后服务经费采取县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方式予以保障,县财政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课后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代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补助。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不得给未参加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发放课后服务补贴。引进优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应从县教育局设立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选择,并按规定签订课后服务合同,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每课时按照30-60元标准发放补贴,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参与课后服务师生人数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学校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学校要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保障经费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绩效”的原则,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县人社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可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严禁以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对于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标准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2年。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以国家、省上政策为准。
永政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等3个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掌握全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科学评价各乡镇、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绩,持续打造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季调度年评价对象为各乡镇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用暖、登记财产、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招商引资等专责组责任单位。
第三条 季调度侧重于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整改、重点任务落实及成效、日常工作推进情况等,调度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季调度工作依据《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细则(试行)》,每季度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各乡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季调度结果纳入全县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调度范围,在全县经济运行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年评价侧重于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充分参考州上评价反馈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 各专项组责任单位要对照全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责任清单做好州级年评价各相关指标的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8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各专责组责任单位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4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10%,州上反馈的年评价结果占50%;专责组其他成员单位的年度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50%,专责组责任单位年度评分占3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
第九条 年评价结果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核算后,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包括对各乡镇、专责组责任单位、其他成员单位的评分)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年度评分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分值,计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季调度年评价各项指标根据全县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州级评价评估指标测评情况动态调整,调整时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评分表
2.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士。
第三条 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具体负责县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新闻媒体代表,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局项目代办中心工作人员中聘用。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支持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聘任信息;
(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方式申请;
(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证件。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动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及时子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社会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县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二)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三)按照《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和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各专责组单位进行评价;
(四)积极参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组织的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五)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
(六)其他应当由社会监督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同意,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社会监督员,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提出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问效工作机制,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统筹负责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条 督导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情况;
(四)企业、社会组织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处情况;
(五)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平安政府建设情况;
(六)营商环境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七)优化营商环境其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季度组织开展,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现场督导。通过召开会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互联网+”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领导批示落实及媒体曝光和企业以及监督员反映问题的开展专项核查督办、跟踪问效;
(二)打分督导。根据《永靖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细则(试行)》等细则,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及整改措施、重点工作落实及具体措施成效、日常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打分,鞭策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组织监督员督导。依据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营商环境工作进行打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督导发现问题工作台账,定期梳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整改报告,定期予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督导发现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针对共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和部门整改落实.
第七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地方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程序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和首创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有关单位通报表扬,在全县范围宣传推广。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政发〔202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永靖县贯彻落实<部省合作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永靖县贯彻落实《部省合作整省推进职业教育
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快补齐职业教育短板,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甘政发〔2020〕38号)和《临夏州贯彻落实<部省合作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临州府发〔2020〕86号),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把职业教育作为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为全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东西部协作机遇,将职业教育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实施、同考核,按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战略定位,抢抓部省共建、综合改革机遇,加大投入力度,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体系,构建学历与培训并重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灵活开放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激发活力、补齐短板、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为新时代永靖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1.夯实中职教育基础地位。严格按照职普比确定招生计划,杜绝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和借读,用严格的政策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从政策层面保障中职学校的生源,逐步实现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师生积极参加州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大赛,以赛促教促学,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建立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融合发展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学生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升学生及家长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
2.加快补齐县域职业教育短板。建立“一县一校一中心”的县域职业教育机构框架。以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为基础,优化各种资源,集中力量打造一所以学历教育为主,办学指标全部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彻底改善县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使县职业学校各类专业人才培养能力大幅提升,能够满足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采取撤并、划转、重组等方式,建成一所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第一副主任的职教中心,并与县域中职合署设置,实现县域培训资源的整合和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
(二)探索实施多元评价
3.探索贯通培养模式。深入推进“职教高考”制度落实,对高中新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因素,引导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探索实施中职“3+2”衔接培养模式,促进县内中职与省州内外高职院校开展联合招生、联合培养。通过落实贯通培养政策,给学生提供更多样的选择,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有关政策,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4.推进l+X证书制度试点。依据学校专业和培训技能的实际,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行l+X证书制度,探索“培训包+核心素养通用技能+岗位技能”整合路径,支持职业学校承担更多培训任务,推动职业学校参与l+X证书制度实施,鼓励引导县内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推动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模块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机对接。
(三)全面推进“三教”改革
5.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专业教师需求,扩大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通过招录、引进、聘用等方式把一些能工巧匠补充到职教队伍,逐年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确保“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30%。完善省、州、县、校四级职业院校师资培训体系。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定期组织选派学校专业骨干教师赴省内外中高职院校、大中型企业学习,建立“双师型”教师实践基地,确保职业学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职业院校教师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指导学生获得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项教师予以奖励,资金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落实。积极推进“大国工匠”“陇原巨匠”等培育工程,支持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建设,培育一批有绝活、善育人的“双师型”教师。
6.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深化教师、教材和教法改革,积极推广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教学。在教学中广泛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智能技术与课程融合,推动职业学校“课堂革命”,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修订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积极使用州上开发建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和在线开放精品课程。健全完善学校教学能力大赛机制。
7.改革评价考核机制。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重点评价职业学校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生”教师队伍建设等,加强考试考核评价体系改革,逐步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引导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深化职普融通,积极推进高层次学徒制,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推进健全终身职业技术培训制度。开展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职业教育标准落实成效检测,落实职业教育三级质量年报发布制度,提高质量年报编制水平。
(四)开创产教融合发展新局面
8.搭建产教融合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提升计划2.0版,深入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打造“智能+”校园。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按年度发布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供求信息,推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聘任、学生实习、教师企业实践的需求,促进企业和学校信息共享,指导、协助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9.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业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探索推动产业、行业、教育行政部门多元合作管理方式。积极引进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永靖县产教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助力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根据县域内产业亟需,引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县内外优质企业结对,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构建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五业融合发展模式,实现学生入学即入职,毕业即上岗。支持职业院校联合区域、骨干企业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推进实体化运作,实现校企运营互动。着力加强与现代制造、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保健养生、民族文化、生态农业等产业相关专业的建设,助力提升全县经济增长核心竞争力。
10.健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县上将按规定从土地、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对校企合作项目提供信贷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加大实习实训基地等校企合作项目投资。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符合条件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深化产教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1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业教育,落实企业办学主体责任,按照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相关规定,足额拨付所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鼓励县内企业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通过以奖代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职业院校,健全职业院校多元主体股份合作办学机制,适时开展混合所有制学院建设试点。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职校、优秀企业予以适当奖补。教师职称评定实行聘评分离的办法,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评审认定。全面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各项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五)助力乡村振兴
12.建立技能巩固脱贫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乡村”发展模式,将乡村振兴战略融入到职业院校课程体系。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农牧技术推广应用和品种改良,打造增收致富重点项目;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发挥技术科研优势,建立校企合作基地,参与县域特色产业开发;鼓励、支持职业院校灵活设置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农业科技明白人、非遗传承人等,造就更多乡土人才;鼓励、支持职业院校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帮助开展名优土特产品加工、电商服务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建立“体育+文化+旅游+康养+多种商品”跨界融合发展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孵化器,加强短期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培养引领乡村振兴的人才队伍和新型职业农民。落实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雨露计划”等政策,建立职业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效长效机制。
13. 建设乡村振兴急需专业。加强与“‘一带一路’美丽乡村联盟”省份涉农类院校合作交流。统筹现代职业教育相关经费,立足“牛羊菜果薯药菌百合”八大特色产业,引导县内职业学校聚焦乡村振兴、文旅赋能,不断调整优化专业布局,建立契合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需求的专业体系。支持农村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在职业学校建立工作室,加强优秀传统工艺和文化传承。
14.强化“三农”综合培训。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县内职业学校实施“农校对接”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农业创新创业项目。探索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体系,开展“送教下乡”“送技术上门”活动,努力为劳动者服务,使青壮年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妇女在乡、在村、在家都能学到一技之长,培养更多的技能型劳动者。实施陇原巧手、陇原月嫂、农业职业经理人等技术技能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农业科技明白人等。同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每年培训1000名以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15.强化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建立社会培训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落实职业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采取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培训相结合等形式,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将短期培训纳入职业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乡村振兴,大力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技能、致富本领和务工收入。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支持和指导职业学校对接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扩大优质培训资源供给,组建县级职业技能培训团队,承接各类培训项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职业院校开放。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大实训教学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促进知识学习、技能实训、工作实践和职业鉴定等功能的整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切实提高培训者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将职业学校打造成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地。
(六)加强合作与交流
16.加强与省内外职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强与省内外职业院校的交流合作,与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济南市有效对接,从专业建设、教师培训、师资互派、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与交流。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方式,邀请名校专家到我县集中培训教师,组织我县教师到名校挂职和跟岗学习,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支持与省内外院校达成合作协议,共享教学、实训基地,建立分段合作培养模式。
四、组织实施
(七)完善工作机制
17.全面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政治引领作用,深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推进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指导职业学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8.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解决全县在贯彻落实部省合作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省、州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19.激发各方改革动力。建立县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干部队伍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职业院校大胆试、大胆闯,攻坚关键领域改革。研制职业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20.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与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健全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专业大类调研论证培养成本,提高紧缺领域相关专业拨款标准。对标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完善县内中等生均经费拨款制度。
(八)调适发展生态
21.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地位待遇。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特点的职称评审与职级晋升制度。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就业创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技术技能人才。建立技术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
22.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引导。将工匠之师项目纳入教育表彰范围。办好“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常态化开展职业学校校园开放日、企业开放日、面向中小学生的职业体验、面向社会的便民服务、职教成果展示等宣传展示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动社会达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价值共识。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文峰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由于人员变动,现将陈文峰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陈文峰副县长: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助刘斌斌副县长分管的乡村振兴、劳务工作。
协管单位:县扶贫办、劳务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