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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

公开政府信息;

2.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何永芳
    中共永靖县委员会委员、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地病办、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县政府政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融媒体中心。
  • 孟帅临
    永靖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商务局、招商局、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供销社。联系单位:国调队、工商联、烟草专卖局(公司)、公路段、邮政公司。
  • 陈文峰
    永靖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劳务工作。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劳务办。

  • 万事成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万事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地震局。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


  • 李良贵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和省、州在永企业。


    联系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工作分工: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残疾人工作、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队)、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联系单位:人武部、信访局、驻永部队。


  • 高国林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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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在线旅游市场管理,发挥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整合旅游要素资源的积极作用,带动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支持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引领发展,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在线旅游经营者数量不断增多,新兴业态和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带动了旅游业发展。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游客订单退改、热门旅游目的地预报、景区流量监测预警、安全宣传引导等方面开展了很多服务保障工作。在线旅游经营者还探索开发了“放心游”“安全游”等旅游产品,为推动旅游业复苏和繁荣发展进行了有益尝试。“乙类乙管”政策实施后,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复苏,酒店民宿“超售”“不合理低价游”、超范围经营出境游、“野景区”安全风险提示不到位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再次出现。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游部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并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要坚持安全底线、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创新引领。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内容安全审核,筑牢生产安全底线,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巡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数字监管效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四是加强扶持引导,用好纾困扶持政策,创新旅游金融服务方式,探索平台经营旅游预售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为什么突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

答: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旅游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游需求、促进旅游消费、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具有资本集中、技术先进、社会动员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特点,只有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实施常态化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及时消除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才能促进各类旅游经营者共享发展红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实现在线旅游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意见》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有哪些重点要求?

答: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上架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做好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应加强旅游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防止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虚假预订等侵害旅游者权益行为;应强化对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产品的监测、发现、判定和处置,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工作规则

(2023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三、国务院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六、国务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七、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党中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总理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程序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总理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国务院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国务院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国务院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总理审定。

二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国务院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国务院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国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省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国务院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总理主持,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总理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党中央审议或提请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国务院部门的,应依照中央有关规定,先报国务院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三十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或总理签发。

三十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向省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省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国务院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国务院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国务院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国务院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国务院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十、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国务院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务院组成人员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总理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总理、分管领导同志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国务院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至2016年,原文化部、原国家旅游局分别制定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办法实施十多年,对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修订版正式实施。2021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印发。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法规文件。由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政策基础、组织架构、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等相应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基于文化和旅游领域原有的制度成果,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及时纳入最新的政策精神和管理规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一章主要明确标准化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重点厘清标准化归口司局、业务司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工作机构职责;第三、四章详细说明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原则是什么?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五、《管理办法》对于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各类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因此,《管理办法》重点对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等流程和要求。

对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管理办法》中也都明确了相关政策依据、标准制定主体和工作目的,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指导或监督。

六、《管理办法》发布后,文化和旅游部在推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什么后续工作安排?

《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将在政策解读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图解说明、专家访谈、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组织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推广和贯彻落实。2023年3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根据《管理办法》开展。

后续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关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审核流程、时间节点、申报材料等细化要求,将在实施细则及每年印发的标准立项指南中明确。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看点扫描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题: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看点扫描

新华社记者 田晓航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统筹部署了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等8项重点工程,安排了26个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十四五”期间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此举将给老百姓看中医用中药带来哪些利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3日作出权威解读。

加快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具有独特优势,如何加快“从有到优”转变,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根据方案,通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我国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优势,着力推动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需要不断打造中医药服务新高地。方案部署开展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并提出建设130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中医特色重点医院,推动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

要让群众在“家门口”看上好中医,必须进一步筑牢中医药服务网底。方案提出,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和1个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一系列举措将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优质度。

此外,我国将布局35个左右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开展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提升中医药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中医药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中医药振兴发展离不开科技支撑。“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布局。

方案提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若干中医药相关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3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10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实验室;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临床方案优化研究、中医药疗效与作用机制研究、临床循证研究及评价研究,组织筛选50个中医优势病种;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

建立中西医协同长效机制,健全中西医临床协同体系,提升中西医协同攻关水平,有助于为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

为此,方案提出,建设50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辐射带动提升区域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和传染性疾病,以提高临床疗效为重点,遴选一批项目单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

人才是中医药发展的第一资源。方案在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我国将建设以领军人才为引领,青年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为主体的高素质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

促进中药质量提升让群众“放心用中药”

中药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我国中药质量呈现逐年提升态势,但与群众期望仍有一定差距。

为此,方案提出开展“中药质量提升及产业促进工程”建设,结合当前中药质量存在的问题和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需求,针对种子种苗、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全程管理、协同管理。

具体来看,方案提出支持国家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引导地方建设一批中药材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建立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的全过程追溯体系等任务,并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田间管理,促进中药材生态种植模式进一步推广。

为提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方案提出建设一批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开展一批常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研究;我国还将对中成药开展安全性、质量标准、疗效等多个维度的综合评价,促进中成药精准用药。

此外,方案还部署建设30个左右国家药监局中药市场质量监控和评价重点实验室、30个左右国家药监局中药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整体提升药品检验机构的中药质量评价能力;制定国家中药质量信息统计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省级两级平台,构建统一规范的中药质量信息数据标准和统计体系。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的通知》解读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文化和旅游办公厅关于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自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中首次提出“积极推动电子证照、 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起,持续部署和推动电子证照相关任务落实落地。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对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划部署,提出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新目标、新任务,确定了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的实现路径,并将“建设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统一电子证照数据库,实现目录数据上报和数据共享应用,并开展应用试点,推动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经研究部署,2023年1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信息统一归集、加快电子证照互联互通、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从电子证照制发、管理、申领、调用、应用、保障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

(一)在证照制发方面,着重突出统一性、权威性。统一性主要体现在证照全国统一推行应用、标准统一制定、数据统一归集、证照统一生成。《通知》明确,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电子证照。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制作坚持标准先行,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共同制定发布,目前已发布实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6类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标准。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建设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实现了证照数据统一归集、证照统一生成,建成了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权威性体现的是电子证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使用文化和旅游部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即电子印章;《通知》规定,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证照管理方面,着重强化系统支撑和数据管理。在系统支撑方面,《通知》指出,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建成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数据库。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和数据库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核心枢纽,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文旅市场通APP互联互通,形成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应用网络,实现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归集、签名、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功能集成应用。在数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数据核查机制和证照纠错机制,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数据信息质量。数据核查机制,适用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证照数据管理,实行电子证照数据排查、纠错、反馈、确认等闭环管理。证照纠错机制,规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针对证照异议数据的纠错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复核、确认、修改等。

(三)在证照申领、调用方面,着重强调安全性、规范性。安全性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基本底线,要保障证照数据不外漏、查询范围最小化。《通知》明确要求,在证照申领方面,持证主体必须通过扫脸进行实人认证,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实人认证,市场主体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在查询查看方面,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只允许查询本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电子证照情况。规范性主要是对电子证照共享调用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地方政务服务共享调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必须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不能与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系统直接对接,同时填写《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调用申请表》,明确调用方式和应用场景,提交市场管理司备案。

(四)在证照应用方面,着重增强便利性和创新性。增强政务服务便利性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的重要目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挖掘发挥电子证照作用,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为目标,推进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和并联应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平台内电子证照的共享调用,推动实现“信息免填写”“材料免提交”“最多报一次”。此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系统,积极调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其他部门的电子证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创新是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的必由之路。《通知》指出,各地要围绕行业监管、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场景,探索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应用。电子证照在线上,应用场景在线下,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必须打通线上线下交互渠道,健全规范电子证照查看、亮证、验证、下载留存等应用规则,建立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个人四位一体的电子证照应用体系,支撑文化和旅游行业更多便民惠民应用。开展试点是创新应用的重要手段,《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将选取电子证照应用基础较好、需求较为迫切、社会化应用有创新的地区进行试点,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场景广泛应用。各地可参照文化和旅游部的试点形式,组织本区域内的试点工作,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形成典型案例推广应用,打造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应用良好生态。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着重加强组织领导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部署开展推行应用工作。同时,要求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要求。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方面,《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电子证照认知度和使用率,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三、重要意义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相比于纸质证照,电子证照具有成本低、传输快、易验证、防伪造、不会丢、应用方便等优势。在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是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升文旅市场监管能力和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水平的具体举措,对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通知》的印发,开启了电子证照在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篇章。《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推行应用的基本要求,对各地有序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申领、应用电子证照提供了指南,是今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的通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水利部1997年颁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原《规定》),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建设质量强国。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一是原《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必要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二是进入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水利发展和安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中的质量责任界定、质量管理内容、质量监管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三是近年来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需要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和考虑。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结合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及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细化、实化规定,突出水利特色。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等其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分为总则,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9章,共76条。

三、《规定》对项目法人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要求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同时,《规定》还对项目法人在质量事故报告、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勘测、设计质量是关系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同时,《规定》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交底、验收和质量事故分析等提出要求。

五、《规定》对施工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规定》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规定》强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同时,在质量保修、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规定》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规定》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监理职责和内容等提出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同时,强调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

七、《规定》在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职责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三定”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职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

八、《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规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作出援引性处罚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九、下一步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一是做好政策宣贯,适时组织对各省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队伍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加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做好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三是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链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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