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再部署再强调。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不断完善政策设计,推进改革走深走实,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对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主动控制成本,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维护参保人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着力推进住院服务按病种付费,开展了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项试点,经过六年时间,病种付费实现了从试点到扩面,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统一,目前基本实现病种付费覆盖全部统筹地区,付费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过程中,地方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如病种分组动态调整预期不足,各地配套措施建设不平衡,地区间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差别较大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医保局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设计,提升医保支付规范化水平,促进改革从扩面向提质增效转变,充分释放医保支付的引导性作用,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办法》,更好指导地方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以按病种付费为重点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的是建立全国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赋能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基本架构共八章三十九条,对按病种付费有关政策、关键技术、核心要素、配套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范总额预算管理,要求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在此基础上确定按病种付费总额,强调总额预算的刚性。二是规范分组方案制定和调整。明确分组方案的制定主体、分组框架、数据和意见支撑、调整内容等,原则上要求分组方案两年调整一次。三是规范核心要素和配套措施。厘清了权重、费率、支付标准等内涵,要求核心要素确定中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规范医保支付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特例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谈判协商和医保数据发布等,提高医保支付的科学水平。《办法》还明确将按病种付费相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加强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等,提升按病种付费的标准化水平。
三、《办法》对病种分组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作了哪些规定?
分组方案是按病种付费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关系医保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定点医疗机构非常关心,《办法》专章对病种分组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以期稳定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对分组优化的预期。一是明确国家医保局是分组方案制定和调整的主体。2019年启动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开始,国家医保局就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病种付费技术规范,印发了国家版本的DRG分组方案和DIP病种库,要求DRG付费地区的核心分组要与国家版保持一致,DIP付费地区的病种分组规则与国家保持一致,目的就是实现全国层面技术标准统一规范,地区之间病种可比较可分析。同时,地方可对DRG细分组等进行本地化,也兼顾了地方实际。二是明确分组方案的基本框架。《办法》从政策层面对分组框架进行明确,其中DRG分组包括主要诊断大类、核心分组和细分组三个层次,DIP病种库包括了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其中核心病种是主要付费单元,病例数在临界值以下的再次进行收敛形成综合病种,作为核心病种付费单元的补充。三是明确制定和调整分组方案的程序。客观发生的历史费用数据和医疗机构反映的意见建议是分组方案调整的重要支撑。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采集数据,形成病种分组基础数据,同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常态化收集相关方对分组方案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有参考价值的吸收到新版分组中,使分组结果更加贴近临床实际。四是明确了调整内容和周期。DRG分组方案调整,在保持主要诊断大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调整核心分组和细分组。DIP病种库调整,重点包括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原则上分组方案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办法》对医疗机构落实按病种付费要求有哪些积极作用?
《办法》总体对医疗机构比较关心的按病种付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引导医保医疗相向而行。一是总额预算管理更加透明。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合理制定支出预算基础上,做好按病种付费总额管理,稳定医疗机构对总额指标的预期。二是技术标准优化更加明确。过去,医疗机构对医保部门如何制定分组、何时调整分组、调整什么内容预期不足,《办法》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上述问题,尤其是两年调整一次的周期,既兼顾了分组方案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也提高了分组更新与临床技术发展之间的匹配关系。三是支付标准测算更加合理。要求动态调整核心要素,科学测算病种支付标准,将固定费率、浮动费率、弹性费率三种主要做法予以考虑。核心要素调整过程中,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四是配套措施建设更加完善。《办法》对特例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反馈、谈判协商、医保数据工作组等主要配套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尤其对医疗机构关心的特例单议机制独立成章,释放了医保支持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收治疑难危重患者的坚定决心。五是基金结算更加体现赋能。在落实预付金、即时结算等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病种结余留用资金激励作用,明确医疗机构通过规范服务获得的病种结余资金可作为业务性收入,进一步激发医疗机构适应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办法》对地方医保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有哪些要求?
《办法》着眼于当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面临的主要形势和问题,对按病种付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关键要素进行了梳理,既是对过去改革政策的“一揽子”优化,又是对未来改革发展的具体指引。地方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坚定改革信心,优化改革路径,按照《办法》要求,完善政策,健全配套机制,做好改革成效监测和评价。同时,做好医保支付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关于按病种付费相关知识培训,将按病种付费技术培训作为年度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跟进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医院管理者、临床医护人员等的医保支付政策培训,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形成改革合力,推进改革走深走实。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5部门制定《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感受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印发通知。现对《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卫生健康行业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推进以基层为重点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各地按照签约服务“六个拓展”要求,即由全科向专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二三级医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民营医疗机构、团队签约向医生个人签约、固定一年签约周期向灵活签约周期、慢性病管理服务向慢性病和传染病共管服务等六个方面拓展,不断增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提升签约服务感受度,在总结地方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和基层服务能力,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兼顾全人群和重点人群,提出提升签约人群服务感受度3方面10项措施。
(一)提高全人群签约服务感受度。提出5项措施:一是提高签约服务可及性便利性。二是建立完善城市医院下沉医生参与签约服务长效机制。落实和完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参与签约服务的薪酬收入补偿机制。三是定期推送健康信息。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和宣教。四是做实预约转诊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预约转诊、检查检验、住院等服务。五是推进社区签约。联合村(居)委公共卫生委员会、医务室等,广泛开展家庭医生“进社区、送服务”。
(二)做实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提出3项措施:一是提供便利用药服务。扩大基层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完善药品供应和配送机制。为慢性病签约患者提供长处方服务。二是优化健康管理服务。对高风险人群适当增加服务频次。鼓励支持对签约的80岁以上老年人开展上门或面对面随访服务。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鼓励通过个性化签约增加服务频次。三是支持个性化签约服务。合理制定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鼓励地方建立项目库,供居民“点单”选择。
(三)加强居民健康管理和宣传。提出2项措施:一是激励签约居民加强健康管理。推广健康行为积分等激励,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宣传。利用好“世界家庭医生日”、重阳节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升社会认同感和群众感受度。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台《若干措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丰富各项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签约群众服务感受度,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十余年来,各地运用PPP模式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片区开发、生态环保、水利建设等领域实施了一大批项目,持续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基础设施现代化,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地方、各部门贯彻实施。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国很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采用了PPP模式,各地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状况很受关注。请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加力支持PPP存量项目顺畅建设、高效运营,是盘活存量资源、以存量带动增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必然要求。制订《指导意见》并推动公开出台,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强财政与金融的配合,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出台关于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是民生有需要。各地运用PPP模式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垃圾发电厂、高速公路、地铁线路、水利灌溉、城市供水等项目,着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加力保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推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效,进一步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是各方有期盼。财政部多次多批分赴项目现场调研,多次召开省、市、县三级多方座谈会,已累计覆盖东、中、西部PPP存量项目体量较大的省份,系统总结梳理基层实践经验,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并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写入《指导意见》。政府方、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均表示,希望公开出台一份管总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预期、回应各方关切,加力支持各方同题共答,齐心协力支持PPP存量项目顺畅实施。
二、PPP存量项目量大面广,我们也了解到,虽然各地项目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遵循的工作原则是共性的。请问《指导意见》作为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哪些推进PPP存量项目顺畅运行的方向性要求?
按照PPP系统性改革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统筹各方资源,组织辖内各有关方面真抓实干,支持PPP存量项目稳健运行。具体可概括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系统推进。PPP存量项目涉及多领域多主体,时间周期跨度较长,建设运营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坚持系统观念,将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统筹做好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和PPP存量项目的衔接,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性、协调性。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逐一研究项目实施阶段、行业领域、回报机制等关键要素,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要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等资源和工具,多措并举、精准发力,有效保障辖内PPP存量项目规范建设运营。
三是坚持降本增效。《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参与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加强项目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深挖运营潜力,提升项目产出质效,服务经济平稳运行。
四是坚持强化保障。要求项目各参与方秉持契约精神,依法履约,合力推进项目实施。要求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保质保量完工运营,政府方按绩效付费。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积极支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
三、我们注意到,大部分PPP存量项目已进入运营期,项目各参与方对这份指导性文件翘首以盼。请问在支持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约七成PPP存量项目已经进入运营期,其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支持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要坚持按合同办事。合同是针对具体项目管总、管长久的根本依据,相关方责权利均在合同中明确。PPP存量项目均已签订合同,“有合同依合同”是存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二是强调及时按效付费。要求地方政府将支出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按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付费,不得拖延竣工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要求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
三是强调降本增效、节约优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开源节流。一方面,推动项目瘦身健体,减少不必要的建设内容,节约后期运营成本,并合理调整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收益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另一方面,切实提高项目效益,要求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提高项目运营专业化水平。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融资结构。2015至2018年是各地实施PPP项目的高峰期,也恰恰是融资利率比较高的时期。当前市场利率水平下,存量项目贷款存在合理降息、展期空间,宜秉持实事求是原则,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积极磋商,采取调整还款计划、降息、展期、置换等方式,支持优化项目融资结构。
五是要求加强项目运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激励社会资本方提高公共服务产出质效,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对有收费的项目,既要加强收入管理,也要挖掘潜在价值。对可以收费但暂未收费的项目,可在充分论证后按程序实施,合理拓宽收入渠道。
六是要求规范做好项目移交。要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强调由项目实施机构及时接管,做好资产评估、登记入账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不再作为PPP存量项目管理。
四、对于仍处于建设期的PPP存量项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方面要求?
对于已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重点是保障其顺利建成完工,及时发挥前期投入效益。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性要求:
一是排好优先顺序。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其他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稳妥有序梯次推进。对于直至2024年底前还没有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确有必要开工的,可采取其他模式实施。
二是加快建设进度。要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对接近完工收尾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
三是保障融资需求。要求金融机构客观评估,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依法履约,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充分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同时,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叫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类或证明类文件。
五、如何理解《指导意见》提出的“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政策工具”?
PPP存量项目分为完全政府付费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三类,其中完全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需政府补贴。推动存量项目顺畅运行,既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也需要各地秉持系统观念,统筹各方资金资源,多措并举加力保障。
一是足额安排预算并严格执行。PPP存量项目中政府支出责任应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擅自改变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用途。
二是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已建成运营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要求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运营。
三是整合相关资金资源渠道。在充分利用预算和债券工具的同时,地方政府要统筹运用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PPP存量项目涉及具体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用好相关资金,有力保障各行业领域存量项目平稳实施。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将PPP存量项目纳入今后相关增量政策中统筹考虑”等方面要求。
六、PPP存量项目涉及各参与方和利益群体,如何推动《指导意见》更好落地实施?
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主体,需要地方政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辖内相关部门、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加强协同,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是地方政府担起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做好实施。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规范项目建设运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有关方面关切。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制定绩效指标体系、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公用事业、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开工许可、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加强对实施机构指导,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三是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和债务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的,举债不得突破法定限额。
四是金融管理部门强化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指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信贷业务并合理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支持保障PPP存量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五是项目实施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共享、项目公司监管等工作,支持各参与方获取信息,重大调整变更及时主动告知相关方。对在建项目,结合竣工验收或资产验收,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对已运营项目,加强资产登记、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保护等监督管理。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加强和规范定点管理,为赋能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医保定点资源配置不均衡、管理能力和手段相对滞后、协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特别是近些年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服务、伪造医学文书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退出等关键环节,严把入口关、规范过程管理、强化退出机制,从三个方面明确工作举措。
一是严把入口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及动态调整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包括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严禁医务、医技人员“挂证”行医,影像结果上传调阅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具体要求;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对政策辅导期内医保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包括强化协议履约管理,明确费用审核、落实预付金政策要求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及禁止转嫁费用等提出具体要求;推动药品和耗材平台采购,对“无码不采”“无码不付”提出要求;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处方外配管理、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提出要求;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人员采取“驾照式”记分等提出要求;做好重点人群住院管理,对落实困难群众就医单独定点,加强对精神疾病、医疗康复病人以及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异常住院行为的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严格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和“2号令”规定的解除协议情形的基础上,对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总体符合当前基金监管新形势,有其必要性。此外,明确了持续强化基金监管,推动行行、行刑、行纪衔接的要求。
相关链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题:医保定点医院“新规范”!让每一分医保钱花得更有意义
新华社记者 彭韵佳、徐鹏航
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让每一分医保钱都花得更有意义。
国家医保局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强调从严从实抓好医保基金监管,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让参保群众健康更有“医”靠。
“提高门槛”,把好定点医疗机构“入口关”——
把好“第一道关”,通知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严禁医务、医技人员“挂证”行医等。
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还有了“试用期”。“试用期”为期6个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做针对性指导,如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医保部门应及时辅导、纠正;若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延长6个月,延长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解除医保协议。
“这既有利于规范医疗医药服务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也有利于把好‘入口关’,确保新纳入医疗机构能够符合医保管理的要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说。
“规范”先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登台亮相”。智能审核将覆盖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费用,加强事前提醒。
“规范”,除了“管行为”还要“管人”。
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采取“驾照式”记分,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规定采取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等措施。
用好医保基金,让更多医疗服务可感可及。通知明确,严禁以病组或病种费用限额、医保政策规定等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买或自备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强制患者出院或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
同时,要做好重点人群住院管理。对困难群众就医实行单独定点,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对长期住院、高频住院、费用畸高或一定时间内反复入院治疗的参保人进行重点监测,确有疾病诊疗需求的,可综合施策为其就近就医提供支持和便利。
医保定点不是“终身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通知对定点医疗机构退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如对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人员冒名行医、涉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检查检验报告、编造病历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应暂停医保基金结算,经查实确有欺诈骗保行为的,及时解除医保协议等。
江苏徐州实行“符合一批、续签一批”,2025年度全市18家医疗机构因不符合医保协议要求,未予续签;黑龙江佳木斯梳理上年度未发生医保结算费用的定点医药机构,对主动申请退出的机构,24小时内上门考核,3日内进行公示,5日内清理标识,7日内完成清算……各地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的建设进入“快车道”。
此外,各地医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成打击欺诈骗保合力。
从“进”到“管”再到“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正在搭建全流程“安全堤坝”,让医保基金花在“刀刃上”,让百姓看病更安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从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挖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优化消费环境和政策支撑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举措。这些政策要点值得关注——
支持居民增收、优化保障体系!
●深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创业增收。
●加快推进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融资服务机制健全完善,增加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创新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业务,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专属产品,促进养老财富储备和稳健增值。
●加快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
●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创新药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支持发展老年旅游保险,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金融服务。
●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生活必需品保供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综合借款人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
●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家居生产和消费的金融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强化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拓内销力度,完善内贸险服务,扩大外贸优品消费。
●坚持促消费与惠民生相结合,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服务消费具体场景和特点,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增加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养老托育等领域信贷投放,重点丰富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类金融产品,支持经营主体产业升级、业态融合,助力挖掘基础型服务消费潜力。
●围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教育培训、居住服务等领域创新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产业发展周期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促进激发改善型服务消费活力。
●探索金融支持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的有效渠道和方式。
优化加强支付服务等基础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持续推进支付便利化建设,有效提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各类支付方式的兼容性,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支付体验。
●持续提升适老化支付服务水平,优化重点领域外卡受理环境,深化信用卡消费与各类场景的合作,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鼓励试点地区在消费领域积极稳妥推行数字人民币。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金融业务全流程、各环节,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规范产品营销宣传和销售行为。
●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合作机构管理,严格规范逾期催收行为。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倡导健康消费文化和习惯,引导合理借贷、理性消费,自觉防范、抵制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对服务消费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支持其提升服务消费供给质效。
●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对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及5家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发放的服务消费重点领域贷款,可按照贷款本金的100%申请再贷款。
●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对其余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推动智慧养老、智能医疗等消费产品提质升级。
●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营特色功能,丰富居民购车消费信贷产品供给,做好对汽车经销商的信贷支持。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聚焦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群体促进扩大商品服务生产和消费。
强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流通体系的金融支持!
●围绕文旅体育设施、赛事演艺场馆、医疗养老设施、通信基站、充电装备、适老改造等消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探索创新适应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建设,为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商业设施改造提升、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探索开发针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
●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供给,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
相关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