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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14时50分许,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项目LYL2合同段(K4+880-K13+700)徐顶山隧道1号斜井掌子面支护拱架安装施工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
事故发生后,永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分管同志第一时间带领县应急、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徐顶乡等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施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永靖县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帅临为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赵建颖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永靖县“8·25”兰永临高速第二合同段徐顶山隧道1号斜井塌方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两名甘肃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参加此次事故调查。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调查取证、善后处置3 个工作专责组,按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四查”“两个倒查”的要求,于2025年8月26日开始介入事故调查。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永靖县“8·25”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项目LYL2合同段冒顶事故是一起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重庆北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北顺”)是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HPFG00。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629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公路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用石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证书标号:D350095238,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6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8〕01047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
2.甘肃京宏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京宏”)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20294377F,注册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81-87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紧固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特种陶瓷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爆破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62912148,有效期至:2026年7月4日,发证机关: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资质等级:四级,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发证机关:甘肃省公安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21〕00165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7年11月14日,发证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次事故的爆破单位。
3.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兴陇”)成立于2001年11月11日,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晓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16694P。注册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交通综合大厦1201-1213室。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专项工程监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工程代建;计算机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026-2005号,有效期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是本次事故的监理单位。附件3: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是本次事故的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北顺:一是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庆北顺按照《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项目LYL2合同段(K4+880-K13+700)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不同岩性的爆破作业,周边眼间距、周边眼最小抵抗线、周边眼装药参数、装药结构及堵塞方式、炮眼设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无人关注装药的深度、药量和装药结构,短时间内装完后便实施爆破,导致进尺过大。按照《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 LYL2 合同段徐顶山隧道开挖及初期支护技术交底(斜井工区)》(以下简称“技术交底”),开挖方法Ⅴ级围岩开挖进尺 1 榀(1米)钢拱架要求安排打眼人员施工,而是根据以往经验直接安排打眼人员打2.5米深,导致打眼深度严重超过方案要求。二是员工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重庆北顺在施工作业期间虽然每日进行班前交底,但是交底的内容一样,未按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也不掌握围岩的变化带来的影响,打眼、装药、爆破等作业都根据经验,导致开挖工在炮眼打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打眼深度超过规范要求。三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北顺作为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缺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员、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层层签订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范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组织机构未设立;未安排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现场项目负责人高波、安全员高彪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施工作业无过程管理资料。
2.甘肃京宏:甘肃京宏爆破作业违反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作业前未核实爆破距离,随意领药、实施爆破,导致实际爆破进尺超出规定[设计要求不大于1榀(1米)];未对爆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过程未记录,爆破物资领用随意。
3.甘肃兴陇:甘肃兴陇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事故发生前多次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但未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事发时未开展安全旁站监督,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5日,重庆北顺现场负责人高彪指派杨永富、张学礼等九人到徐顶山隧道1号斜井正洞左洞大里程ZK12+595掌子面进行打眼作业,凌晨3:00左右,带班人员杨永富带领9人进行打钻作业,5:20左右作业结束。上午7:30,京宏公司爆破员游军军领了11箱炸药后和安全员俞健去现场装药,8:00左右,装药完毕后进行爆破作业;8:30,放炮完毕后进行出渣,10:50,清除危石,掌子面排险作业,12:55,进行初喷混凝土和挂网作业,14:00,刘友平、张银冬等五人进入掌子面开始钢拱架立架作业,14:49,在安装第二榀拱架时,掌子面左侧拱顶突然塌方落石,正好砸到正在进行立架作业的刘友平、张银冬身上,造成受伤。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2025年8月26日,事故调查小组会同甘肃省应急厅应急专家库相关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时间:2025年8月26日上午10:00-12:00
天气状况:小雨,15——24℃
事发地点:兰永临高速第二合同段徐顶山隧道1号斜井
事发部位:正洞左洞大里程ZK12+595掌子面
事故现场相关的痕迹:(现场+照片)
①掌子面有大量土石,掌子面左侧洞顶有不同程度窟窿,现场为防止二次坍塌已经素喷混凝土。
②现场放置台车,上面有冒顶掉落的碎石,建筑材料,施工马甲、头灯等压在碎石下面。
③台车底部的平台有切割痕迹(调查为救人时切割)。
④现场有渗水,地面混凝土较多
⑤现场两个钢拱架掉落,在掌子面横插在土石中。
⑥现场无照明、通风等措施,现场较热。
2.勘验佐证资料
(1)事故现场照片
图1 拱架及支护现场

图2 拱架底部

图3 拱架顶上掉落的石头及遗留物
图5拱架全景图
(2)作业面示意图

图1 隧道拱部轮廓图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 | 备注 |
1 | 刘友平 | 男 | 汉族 | 56 |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板桥镇竹坪村三组 | 420624196911198310 | |
2 | 张银冬 | 男 | 汉族 | 56 |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四新村五组 | 42062119691105385X |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57万元。
(六)舆情情况
该事故未造成舆情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时49分许,事故发生;
14时52分,现场带班班长魏友忠向施工现场负责人高彪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05分,高彪赶到事故现场,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了重庆北顺项目经理高波;
15时10分,高波赶到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情况报告了徐顶乡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陈井派出所;
16时20分,徐顶乡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8月26日上午11时10分,永靖县政府将该起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了录入上报。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信息上报的程序、时限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中录入的程序、时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八条之规定,该起事故未造成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电话报警后,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良贵,县委常委、副县长孟帅临,副县长赵建颖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
17时左右,刘友平抢救无效死亡。16:50,将伤者张银冬送至兰州中核504医院救治,17:00左右,兰州中核504医院宣布张银冬抢救无效死亡。事故救援结束。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发生后,重庆北顺在事故发生后,其施工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了措施,组织抢救,未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永靖县各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采取了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抢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北顺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于当日16:30将伤者刘友平送至甘肃宝石花医院救治,17时左右,刘友平抢救无效死亡。16:50,将伤者张银冬送至兰州中核504医院救治,17:00左右,兰州中核504医院宣布张银冬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北顺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及时对死者家属开展善后工作,于2025年8月29日分别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予赔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后,永靖县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调度应急、消防、医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较好地做到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的管理,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拱顶围岩脆弱。徐顶山隧道ZK12+593-595段围岩性质为Ⅴ级围岩,岩性为中风化炭质千枚岩,岩体呈裂隙块状结构,局部夹岩屑软弱夹层,节理裂隙发育,洞顶施工成拱形后岩面暴露,岩体破碎,掌子面前方地下水弱发育,呈点滴状出水,岩石缝隙在受到岩层水渗透和爆破震动等影响后,围岩间的相互约束力不断下降,在支护作业影响和约束力下降到不能支撑石头自重时,左侧拱顶部分石头在自重的作用下突然冒顶,砸到正在支护台车上作业的刘友平、张银冬。
2.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工人违规违章作业。隧道事故段按照设计文件围岩等级为V级,结构类型为SVb,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要求,每循环只能完成一榀(1m)开挖及支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刘友平、张银冬违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要求进行立架支护,致使缝隙连通的大块石在没有临时支撑设施等不利因素影响下而发生冒顶,砸中两人。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过程管理不到位。周边眼间距、周边眼最小抵抗线、周边眼装药参数、装药结构及堵塞方式、炮眼设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无人关注装药的深度、药量和装药结构,短时间内装完后便实施爆破,导致进尺过大。按照《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 LYL2 合同段徐顶山隧道开挖及初期支护技术交底(斜井工区)》(以下简称“技术交底”),开挖方法Ⅴ级围岩开挖进尺 1 榀(1米)钢拱架要求安排打眼人员施工,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打眼人员以2.5米深打眼,导致打眼深度严重超过方案要求。
2.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施工作业期间虽然每日进行班前交底,但是交底的内容一样,未按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未掌握围岩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下,盲目打眼、装药、爆破等作业,导致开挖工在炮眼打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打眼深度超过规范要求。
3.企业安全管理不深入不全面。重庆北顺未设立安全组织机构,未安排与该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现场项目负责人高波、安全员高彪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施工作业无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资料。
4.监理指令执行不到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8月12日,监理单位已经发出整改指令“2025年总监办巡视徐顶山隧道施工现场时,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薄弱,掌子面开挖、初期支护等施工极不规范,未严格按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3660-202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及上报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等规范施工”等问题隐患,要求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在未全部整改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掌子面爆破作业及开挖等相关施工作业。
5.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甘肃京宏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作业前未核实爆破距离,领药未进行登记实施爆破,导致实际爆破进尺超出规定[设计要求不大于1榀(1米)];未对爆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过程未记录,爆破物资领用程序不规范。
6.现场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事故发生前多次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但未签发工程暂停令,未报告建设单位。事发时未开展安全旁站监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情况。
7.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作业环境恶劣。事故发生后,隧道内无信号,企业无有效的沟通方式导致救援时间延误。现场勘查期间,现场无应急照明、通风等措施,地面湿滑,施工环境恶劣,作业现场无监控措施,救援时事故现场破坏严重,为事故调查带来重重困难。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调查组经过多次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介入先期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永靖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
1.重庆北顺。一是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庆北顺按照《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项目LYL2合同段(K4+880-K13+700)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不同岩性的爆破作业,周边眼间距、周边眼最小抵抗线、周边眼装药参数、装药结构及堵塞方式、炮眼设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无人关注装药的深度、药量和装药结构,短时间内装完后便实施爆破,导致进尺过大。按照《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 LYL2 合同段徐顶山隧道开挖及初期支护技术交底(斜井工区)》(以下简称“技术交底”),开挖方法Ⅴ级围岩开挖进尺 1 榀(1米)钢拱架要求安排打眼人员施工,而是根据以往经验直接安排打眼人员打2.5米深,导致打眼深度严重超过方案要求。二是员工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重庆北顺在施工作业期间虽然每日进行班前交底,但是交底的内容一样,未按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也不掌握围岩的变化带来的影响,打眼、装药、爆破等作业都根据经验,导致开挖工在炮眼打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打眼深度超过规范要求。三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北顺作为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缺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员、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层层签订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范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组织机构未设立;未安排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现场项目负责人高波、安全员高彪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施工作业无过程管理资料。
2.甘肃京宏。甘肃京宏爆破作业违反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作业前未核实爆破距离,随意领药、实施爆破,导致实际爆破进尺超出规定[设计要求不大于1榀(1米)];未对爆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过程未记录,爆破物资领用随意。
3.甘肃兴陇。甘肃兴陇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事故发生前多次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但未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事发时未开展安全旁站监督,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情况。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1.徐顶乡人民政府。作为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属地政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2.永靖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施工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对现场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隐患未及时查出。但在日常监管中暴露出不专业、不规范的问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细致、不认真。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刘友平、张银冬。刘友平、张银冬违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要求进行立架支护,致使缝隙连通的大块石在没有临时支撑设施等不利因素影响下而发生冒顶,砸中两人。但由于已死亡,应免于承担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人)
1.杨忠清。中共党员,永靖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调服务兰永临高速项目。按照《永靖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进行告诫谈话,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杨永鹏。中共党员,永靖县徐顶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乡镇道路交通等工作。按照《永靖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高波。重庆北顺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高波(提供的2024年度收入为60000元)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罚款24000元(贰万肆仟元),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2.高彪。重庆北顺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由重庆北顺依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3.林敏。甘肃京宏兰永临项目总负责人。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由甘肃京宏依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4.王顺灵。甘肃兴陇兰永临高速公路二标段现场监理负责人。事发时不在施工现场,未进行安全旁站监督,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情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监管责任。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王顺灵(提供的2024年度收入为44000元)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罚款17600元,由甘肃兴陇负责,依据干部管理权限、④《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企业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上报县政府。
5.重庆北顺。重庆北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8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6.甘肃京宏。甘肃京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7.甘肃兴陇。该公司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工作职责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向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8.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在日常监管中暴露出不专业、不规范的问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9.徐顶乡。作为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属地政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向县安委会作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今年以来,县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了36项具体任务清单,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制订印发了《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2025年度任务清单》,成立了12个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压茬推进工作任务落实。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未落到实处,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二)思想懈怠,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
今年以来,省州县安委会、安委办先后多次印发了《事故警示通报》,县安委会几次会议专门对近期县外的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县安委办先后两次组织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督查问题反馈交办会。但有关行业部门以及事故企业未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本领域、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在事故防范上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导致事故发生时,重庆北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十分惨痛的事故教训。
(三)监管缺失,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
永靖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细致、不彻底。徐顶乡作为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属地政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重庆北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不清不全,未进行立架支护的作业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立架支护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交底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重庆北顺虽然制定并印发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在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中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未对不同围岩状况制定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督促施工、监理、劳务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工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视,确保检查记录真实、完整,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机制,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员工绩效挂钩,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安全教育培训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方案变更时,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要进一步优化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方式,采用现场演示、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确保施工人员清楚掌握施工工艺和安全技术要点,并要求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留存交底记录 。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
各施工单位要完善隧道洞口门禁系统,严格人员和车辆进出管理,准确掌握现场施工人员信息。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完善洞内通风、照明系统、临时用电,确保安全。要建立施工设备尤其是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零部件。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严禁无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掌子面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掌子面作业人数、仰拱二衬安全步距不超过规定值。加强对铁路、公路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贯彻落实,杜绝重大事故隐患。
(四)严格落实乡镇、部门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动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徐顶乡、陈井镇、三条岘乡等属地政府、永靖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全面梳理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察力度,进一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隧道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县交通运输、应急、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永靖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
2024年6月10日16时00分许,永靖县王台镇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打桩机(QH350B)在农村居民住房选址地进行设备调试和维修保养过程中突然发生倾覆,此时黄贵福驾驶一辆白色奇瑞小车(甘E.15L63)从此处路过,打桩机倾覆桩架砸中奇瑞车驾驶员位置,造成黄贵福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永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分管同志第一时间带领县应急、公安、发改、消防救援、住建、王台镇等部门乡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施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于6月10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孟帅临为组长,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信访局和王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10”打桩机倾覆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调查取证、善后处置3 个工作专责组,按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四查”“两个倒查”的要求,于2024年6月11日开始介入事故调查。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永靖县王台镇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10”打桩机倾覆事故是一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云科达”)是一家建筑施工单位,公司驻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东路3001号(科教城专家公寓写字楼11楼104-9室)。法定代表人:马祥财。营业期限:2021年9月28日至2051年9月27日,经营范围: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甘)JZ〔2021〕620109060,有效期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所有行政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甘肃云科达现有员工12人,主要承接建筑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打桩机作业共有5人,其中打桩机驾驶员1人、打桩机作业现场指挥人员1人、夯实机驾驶员1人、装载机驾驶员1人、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1人等6人。
1.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甘肃云科达不了解当地地质情况,未按照常规做法支起打桩机进行调试。且在调试过程中,未对打桩机倾覆半径确定危险区域进行封闭警戒;未严格执行打桩机作业的操作规程内容;未进行打桩机检维修作业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打桩机调试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交底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2.员工教育培训。
甘肃云科达制定并印发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在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中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没有作业过程中对不同地质状况,尤其是Ⅳ级(很严重)湿陷性土地进行特殊处理的相关内容。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甘肃云科达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组长为总经理马祥财,副组长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张福华,成员有马学军、马鹏国、马怀成等人,兼职安全员为张福华。
甘肃云科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面,未按照规定制定打桩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员、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分级签订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严格制定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中无打桩机作业的场所风险因素辨识内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5日,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打桩机(QH350B)进入永靖县王台镇农村居民住房选址地建设现场。该公司准备进行选址地土地先期整理、处理工作。2024年6月9日,甘肃云科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打桩机(QH350B)确定土体整理地点,开始竖起打桩机桩架进行打桩机工作前调试和维修保养,现场指挥人员马鹏国,打桩机操作人员马鹏国(与前面指挥人员重名)、夯实机驾驶员马怀成,装载机驾驶人员马学军。2024年6月10日16时许,打桩机支腿不平稳发生倾覆,此时恰巧黄贵福驾驶一辆白色奇瑞小车(甘E.15L63)从此处路过,打桩机倾覆桩架砸中奇瑞车驾驶员位置,造成黄贵福当场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打桩机(QH350B)进场时间2024年5月25日,进场后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内容为:架体是否老化锈蚀、起重部件动力是否足够、设备是否过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液压系统是否漏油漏气等内容,验收结果为合格,同意设备进场。检修保养情况:操作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对打桩机进行第一次检修保养,设备运行状况良好;2024年6月9日、10日对设备进行第二次检修保养,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黄贵福,男,38岁,身份证:620521198510074474)。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第一条①、第二条②核定计算,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六)其他情况
1.气象情况。
根据临夏州气象局提供的2024年6月7日、8日7时至11时气象信息报告全州大部分阴有小雨。现场工人陈述,事故发生时现场有阵风。
2、地质情况。
根据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地质勘察设计报告》,该施工区域为Ⅳ级(很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舆情情况。
该事故未造成舆情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6时00分许,事故发生;
16时15分,现场夯实机驾驶员马怀成向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富华报告了事故情况;
16时20分,张富华随机赶到事故现场,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了120、110、王台镇政府和甘肃云科达总经理马祥财;
16时33分,王台镇卫生院接到120电话,立即安排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16时45分,王台镇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6月11日上午9时10分,永靖县政府将该起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了录入上报。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信息上报的程序、时限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中录入的程序、时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八条之规定,该起事故未造成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时50分,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18时30分,县委常委、副县长孟帅临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
19时40分许,黄贵福已无脉搏和呼吸,经法医确认死亡后由120转至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奇瑞轿车和损坏打桩机拖运至修理厂,事故救援结束。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发生后,甘肃云科达在事故发生后,其施工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了措施,组织抢救,未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但现场作业人员缺乏应急救援的基本常识和技能;永靖县各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采取了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指示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单位,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孟帅临为组长,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信访局和王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调查取证、善后处置3 个工作专责组,按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和赔偿事宜。
由于伤势较重,黄贵福从损毁车辆中救出时已无脉搏和呼吸,由120运送至县人民医院太平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后,永靖县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调度应急、消防、医疗、公安、发改、住建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较好地做到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的管理,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甘肃云科达在未充分了解当地地质情况下允许接地比压,调试过程中因机器设备振动支腿失稳失去平衡导致打桩机倾覆,此时恰巧黄贵福车辆路过打桩机倾覆范围,打桩机桩架砸中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1.事故现场设备状况
图1:发生事故的打桩机和车辆
图2:被砸中车辆
打桩机桅杆(滑道)与履带式行走操控部之间连接杆弯折断裂,导致严重损坏。
2.事故现场勘查
技术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发生事故的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同时对倾覆的打桩机现场进行查看,打桩机一侧支腿变形,支腿下土地松软,打桩机桩架已经倾覆变形,打桩机和桩架连接铰支梁扭曲,桩锤随桩架倾覆掉落在桩架旁。
专家组调取了该选址地相关工程地质资料,该选址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中勘察该选址地场地内地基土由第四系人工成因的杂填土、第四系冲洪积成因的粉质黏土、圆砾(局部为粉质黏土)、新近系的砂质泥岩等四层岩土组成。①层素填土为软弱土,②层黄土为中软土,③层砂质泥岩为极软岩,根据周边区域地质资料及邻近工地经验数据,判定覆盖层厚度为3~50m,等效剪切波速150m/s<0se≤250m/s。该地层属自重湿陷性场地,具Ⅱ级(中等)~Ⅳ级(很严重)湿陷性。
图3:变形桩架和桩锤
通过查阅该地前几天的天气预报发现,该地7日、8日两天持续降雨,该处土地湿润松软。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调查组经过多次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介入先期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永靖县公安局王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甘肃云科达不了解当地地质情况,按照常规做法支起打桩机进行调试。且在调试过程中,未对打桩机倾覆半径确定危险区域进行封闭警戒;
2.甘肃云科达未严格执行打桩机作业的操作规程内容;
3.甘肃云科达未做好风险辨识,未对打桩机调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交底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4.甘肃云科达在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中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没有作业过程中对不同地质状况,尤其是Ⅳ级(很严重)湿陷性土地进行特殊处理的相关内容。
5.甘肃云科达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
1.甘肃云科达。甘肃云科达未按照规定制定打桩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员、考核标准等内容;综合应急预案中无打桩机作业的场所风险因素辨识内容。甘肃云科达不了解当地地质情况,未按照常规做法支起打桩机进行调试。且在调试过程中,未对打桩机倾覆半径确定危险区域进行封闭警戒;未严格执行打桩机作业的操作规程内容;未进行打桩机检维修作业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打桩机调试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交底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甘肃云科达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印发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在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中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没有作业过程中对不同地质状况,尤其是Ⅳ级(很严重)湿陷性土地进行特殊处理的相关内容。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1.王台镇人民政府。作为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属。政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2.永靖县住建局。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施工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对现场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隐患未及时查出。
3.永靖县发改局。作为此次项目建设单位,虽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但在日常监管中暴露出不专业、不规范的问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细致、不认真。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黄贵福。白色奇瑞(甘E.15L63)轿车驾驶员。小车驾驶
员黄贵福无风险意识,在打桩机支起桩架时,擅自自行驾驶车辆从打桩机旁路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由于已死亡,应免予承担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人)
1.孔甲龙。中共党员,永靖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此次建设施工项目的工作。按照《永靖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进行工作约谈,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孔维东。中共党员,永靖县王台镇人大主席,全面负责此次建设施工项目的工作。按照《永靖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进行工作约谈,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马祥财。甘肃云科达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有死角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马祥财(提供的2023年度收入为52200元)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罚款20880元。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2.张福华。甘肃云科达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由甘肃云科达依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3.甘肃云科达。该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4.县发改局。作为此次项目建设单位,虽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但在日常监管中暴露出不专业、不规范的问题,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
5.县住建局。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施工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
6.王台镇。作为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属地政府,虽然对该建设施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主要教训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县安委会、县安委办2024年相继制定印发了《永靖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永靖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未落到实处,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二)思想懈怠,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
今年以来,省州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先后多次印发了《事故警示通报》,县安委会几次会议专门对近期县外的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但有关行业部门以及事故企业未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本领域、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在事故防范上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导致事故发生时,甘肃云科达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管理,造成十分惨痛的事故教训。
(三)监管缺失,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
永靖县住建局、发改局未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细致、不彻底。甘肃云科达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不清不全,未进行打桩机检维修作业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打桩机调试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交底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甘肃云科达虽然制定并印发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在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中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没有作业过程中对不同地质状况,尤其是Ⅳ级(很严重)湿陷性土地进行特殊处理的相关内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乡镇、部门属地和
行业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
经营单位特别是王台镇人民政府、永靖县发改局、县住建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全面细致安全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要全面梳理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察力度,进一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防范事故的根本措施来抓,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专业性和规范性,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零容忍”,依法坚决严惩重罚,促其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企业自查自改隐患、自求自保安全的新局面。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正面典型引路、反面典型曝光等手段,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加大推动力度,促进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倡导安全文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要加快推进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六进”活动,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强本质安全体系建设。
(四)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方面存在差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以及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专业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基层基础抓起,培养企业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督促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要对全县建设项目领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辨识,严格执行技术交底;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对大型施工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严防各类建设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永靖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
5月7日,永靖县公安局太极派出所对辖区烟花爆竹售卖门店、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现场,民警逐一对各经营场所进行排查。在烟花爆竹售卖店,重点核查经营资质、货品合规存放、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叮嘱商户严格落实安全经营规范,做好货品日常管理,杜绝违规经营行为。在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民警仔细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应急设施运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应急处突装备配备及隐患自查台账等关键内容,对排查出的问题现场反馈,督促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清零。
浏阳烟花爆竹负责人 芝青青 派出所定期上门检查指导,让我们明晰安全经营各项要求,今后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货品存放、消防检查、台账登记等工作,坚持常态化自查自纠,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经营安全。
永靖县公安局太极派出所副所长 康永强 我们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就是为了强化辖区易燃易爆行业安全监管,压实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今后,我们也会常态化开展巡查整治,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辖区易燃易爆重点行业领域经营秩序,提升了各经营单位安全防范能力。下一步,太极派出所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效,做实做细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永靖县古城新区节水示范区灌溉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公示内容
项目名称:永靖县古城新区节水示范区灌溉设施配套工程
投资规模:303.42万元
资金来源: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等多渠道解决,已到位财政衔接资金295.44万元。
建设内容::原址更新浮船泵站一座,更换水泵机电设备3台,配套相应电气设备及附属建筑物;新建过滤设备房一座,配套施肥过滤设备一套,覆盖 400亩田间喷灌,铺设 DN160(1.0Mpa)PE管1400m;铺设DN110(1.0Mpa)PE管2200m;明敷φ60(6mm)镀锌钢管14.93km,安装旋转喷头810架及其他附属建筑物。
建设地点:永靖县太极镇
建设时限:工期为93日历天,于2026年3月25日开工,计划于2026年6月25日完工。
项目建设单位:永靖县刘家峡大坝自流渠水管所
法人代表:王占登 项目负责人:魁发俊 技术负责人:司旭芳
设 计 单 位:中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钰涛 项目负责人:郝顺举
监理单位:兰州中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永康 总监理工程师:李翠萍
施工单位:甘肃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兴红 项目经理: 张凤剑
技术负责人:李学辉
质量监督单位:永靖县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
单位负责人:王全胜
工程建设方案:本工程为永靖县古城新区节水示范区灌溉设施配套工程,属于田间工程。已批复永靖县古城新区节水示范区灌溉设施配套工程属V等小(2)型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抗震设防烈度为Ⅷ度,各建筑物按Ⅷ度采取抗震措施。
工程效益:本工程建成后,为发展设施农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大无公害种植,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00亩,助力农业生产和乡村经济发展,带动全村种植户致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二、公示期:2026年4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930—8851738
四、通讯地址: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中庄222号
永靖县水务局
2026年4月15日
为深入普及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切实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及自救互救水平,有效补齐基层应急响应能力短板。近日,县减灾办组织相关专家团队深入三条岘乡、徐顶乡持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培训活动,来自乡村两级核心应急救援队员共计8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采用“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旨在让参训队员真正学懂弄通应急知识,熟练掌握实用技能。在理论授课环节,专家系统阐述了灾害识别、预警响应、疏散逃生、急救常识等核心内容。实操演练环节参训队员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亲手实践止血包扎、心肺复苏(CPR)、骨折固定、异物梗阻处理等实用应急技能,让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做到听懂、学会,在关键时刻派上用场。
通过此次应急科普教育培训活动,切实强化了全县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素养与应急本领,让他们对常见灾害事故的预防、避险及自救互救知识有了更深刻的掌握,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也得到有效提高,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应急的良好局面,实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打下了坚实基础。
8月3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刘斌斌带队深入兰合铁路、兰永临高速、永井高速项目县内各标段施工现场,督导检查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防汛减灾、爆破物品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帅临一同检查,县政府办、应急管理、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部门和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刘斌斌要求,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切实筑牢思想防线,深入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及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从严从实抓好风险源头防控。要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担起主体责任,从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细落到位。要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风险隐患“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行动为契机,紧盯各级督查反馈问题和风险隐患,台账式管理,闭环式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加强现场防护,规范模板支撑、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强化爆破物品监管,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不断增强本质安全水平。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和地灾隐患点、水库河堤、排洪沟等重点区域动态巡查,将涉河沟施工和野外作业人员全部纳入防御网格管理,明确撤离路线和安置点位,及时精准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一旦遇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