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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州环永罚字〔2026〕2号)
名称:永靖县××××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1FWQ1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
联系电话:182××××6923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三社31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屠宰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屠宰场每天晚上7点左右开始屠宰生猪,至晚上11点左右结束,每天的屠宰量约为70余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厂区内无明显臭味。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你屠宰场提供环境管理台账,包括环保档案资料、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废产生与处置、自行监测等全套环境管理资料,你屠宰场只提供了环评报告表、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检测报告等资料,再无其他相关纸质版、电子版台账资料,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及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4140048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现场照片(2026年4月14日)、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6 月 8 日向你屠宰场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2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屠宰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屠宰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你屠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你屠宰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屠宰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或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5日
(临州环永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xx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EWPMBQ0Q
负 责 人: 高xx 电话: 151xxxx4404
经 营场 所:永靖县陈井镇年家湾村四社146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养殖场于2025年12月4日办理了环评登记,2026年4月2日检查时存栏量约1200头,现场共建设有2个圈舍,2个105方、1个2000方的养殖废水沉淀发酵池,养殖废水在池中沉淀发酵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但2000方的沉淀发酵池底部铺设的防渗材料存在破损,未建设堆粪场,建设的1个105方的沉淀发酵池和2000方的沉淀发酵池未采取防雨和防溢流措施,也没有和周边农户签订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合同,现场臭味较大。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4020001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日)、现场照片(2026年4月2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6 年5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或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日
5月7日,永靖县公安局太极派出所对辖区烟花爆竹售卖门店、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现场,民警逐一对各经营场所进行排查。在烟花爆竹售卖店,重点核查经营资质、货品合规存放、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叮嘱商户严格落实安全经营规范,做好货品日常管理,杜绝违规经营行为。在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民警仔细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应急设施运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应急处突装备配备及隐患自查台账等关键内容,对排查出的问题现场反馈,督促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清零。
浏阳烟花爆竹负责人 芝青青 派出所定期上门检查指导,让我们明晰安全经营各项要求,今后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货品存放、消防检查、台账登记等工作,坚持常态化自查自纠,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经营安全。
永靖县公安局太极派出所副所长 康永强 我们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就是为了强化辖区易燃易爆行业安全监管,压实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今后,我们也会常态化开展巡查整治,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辖区易燃易爆重点行业领域经营秩序,提升了各经营单位安全防范能力。下一步,太极派出所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效,做实做细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4月15日,陈井派出所民辅警在日常网络巡查时发现一新媒体平台用户王某发布多张身着制式警服的照片及短视频,内容疑似通过AI技术合成伪造。经核查比对,确认王某非警务人员,其发布警服形象均为虚假生成。
发现线索后,派出所迅速固定网络证据,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王某开展传唤调查。经查,王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吸引粉丝关注,通过手机AI图像生成软件,上传个人照片并使用"一键换装"功能,伪造数张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图片及短视频,发布于网络平台。其行为严重误导公众认知,非法使用警用标志,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对自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永靖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删除全部违规内容。
法律链接
非警务人员非法持有、穿着、伪造警服及警用标志的行为,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永靖公安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AI技术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警方呼吁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AI生态治理,自觉做到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主动抵制和举报各类AI生成不实信息,携手共建风清气正、和谐文明的网络家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请因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车辆的人员,自本发布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到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永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8月15日
附:涉案被扣留车辆信息表
案例一: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8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某幼儿园检查时,在其后厨操作间食品添加剂专柜内发现“哈密双合”牌食用碱1袋(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哈密双合”牌食用碱1袋(食品添加剂)(已开封)是从大源菜谱购进的,每袋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多月,每袋进价3元,无法提供该物品的电子一票通。该幼儿园食堂负责人王某某称:加工面制品时面发酸的时候会用食用碱。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案
2025年4月9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餐饮店检查时,在其店内销售柜台下发现透骨增香剂—AAA(食品添加剂)1盒,南乳汁7罐,鲜味王8袋,鸡肉粉150克,海鲜酱(酿造酱)2桶;在其操作间台面发现标有“食品用香精加浓麦芽酚”字样的两空罐内装有鲜味王,现场称重1.5斤。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
该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肉制品的违法事实,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裁量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千元整(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