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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州环永罚字〔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4UA0N2L
法定代表人:陈×× 电话:151××××0513
地 址:永靖县西河镇陈家湾村
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专题片披露“永靖县西河镇沈王村西北侧两家养殖场设置多组渗坑排放养殖废水,违规排污面积近20亩”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问题线索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根据反馈问题的方位,沿着场区上方查找,发现距你公司西南侧约500米处从下到上相连的3个简易土坑,其中上下2个土坑(最上方土坑面积约1000平米、最下方土坑面积约1800平米)里存放着大量的养殖废水,不见土坑底部;中间1个土坑(面积约2500平米)下方存有排放的粪污,但大部分土坑底部可见;3个土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执法人员还发现你公司东北侧1处约300平米的土坑里也有排放养殖粪污痕迹。经调查,以上4个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均为你公司倾倒排放。
以上事实有《督办函》(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26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5310020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和现场照片(2026年5月31日)、《永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靖环监水字〔2026〕17号)、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罚款人民币507000元整(大写:伍拾万柒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主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该违法行为后督查时已主动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要求对排放至土坑内的养殖废水拉运至新融环境生态科技(永靖)有限公司处置,并将土坑内残留的粪污全部清理后进行封闭式发酵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 年版)》中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3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经我局于 2026年8月12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2210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壹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13日
当事人名称:环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MA73W4E74B
负 责 人:张××
电 话:181××××0513
经 营场 所:永靖县陈井镇柏林子洞口斜对面拌和站
2026年6月12日,我局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转发的《关于移交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问题线索的函》,对永靖县G309线永靖县K110+700处进行检查,发现在陈井镇柏林子洞口斜对面新建了一座混凝土拌和站。经查,该拌和站由你公司投建运行管理,主要是为G309线定远至达川段升级改造第三标段供应混凝土、水稳料等建筑材料。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未进行生产,已建设了一条混凝土和水稳料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有2个水泥罐和1个粉煤灰罐、1座拌和楼,水稳料生产线有2个水泥罐,每个罐灌顶配套建设了滤芯除尘器、拌和楼自带除尘器,还建设5个原料棚和部分附属用房等。该拌和站不能提供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及文件。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6120010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12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12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总投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总投资评估为1057755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字〔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新乡市华宸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LMQMG49
负 责 人:刘楠
电 话:18602997204
经 营场 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疃村628号
我局根据临夏州生态环境专题片披露问题线索,2026年5月31日对永靖县北极沟商砼站将洗罐废水倾倒至外环境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商砼站为兰合铁路2标段2号拌合站,由你公司运营,为兰合铁路建设项目2标提供混凝土,建设有一个大料棚,包含12个料仓、设置拌合机2套、水泥储罐4个、粉煤灰储罐3个,1个约200方的三级沉淀池,洗罐废水经沉淀后重复使用,沉淀废渣拉至弃渣场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正在生产,经对拌和站周边进行检查,发现该拌和站场外北侧存在洗罐废渣外排的问题,倾倒量约13吨。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5310019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1日)、现场照片(2026年5月31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鉴于你公司已清理倾倒的洗罐废渣,对场地进行了平整、覆土,并播撒了草籽恢复。结合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改正态度,符合《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适用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和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经我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18900)。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字〔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3JHM02F
负责人:杨××
电 话:153××××6899
地 址:永靖县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
2026年6月7日,我局接到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督察组第10批信访投诉问题后,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你公司位于三条岘乡三条岘村砂金沟,2026年3月开始建设,4月份建成了一套简易的砂石料破碎生产线,并断断续续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生产,厂区内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有一台200mm*400mm的粗颚破、一台100mm*700mm的细颚破、一台对辊机、3个小筛子,生产设备用彩钢进行了封闭,破碎设备上安装有集气管道,通往圆锥型的粉尘收集箱,但砂石料破碎生产线旁边可见明显粉尘溢出痕迹。另外,你公司购置一台新的布袋除尘器放在砂石料生产线旁,尚未安装,从甘肃鑫悦九州物资有限公司购买有100余吨砂石块原料堆放在厂区,成品库房内堆放有加工完成的产品约2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砂石料破碎生产线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只有营业执照,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6070003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7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7日)、营业执照、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总投资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 告字〔2026〕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总投资评估为85845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CLNP2632
负 责 人:汪×× 电话:187××××7789
地 址:永靖县盐锅峡镇上铨村
2026年5月13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永靖县泰达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在厂区废水沉淀池东侧开凿了一条约40公分宽、30公分深、6米长沟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该沟渠排入厂区内部沟渠,后流入厂区外排洪沟,最终进入上铨村河道,但你公司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且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未许可废水排放口。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当天对该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向我局进行了移交。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线索移交函》《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环移执〔2026〕2905130050号)、《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3日)和现场照片(2026年5月13日)、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报告、相关人员(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6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罚款人民币432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排放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仅含少量泥沙,无有毒有害物质,未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违法后果轻微,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主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完成了开凿沟渠封堵和沉淀池及厂区外部沟渠淤泥清理,主动消除了潜在违法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 年版)》中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0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档次,经我局于 2026年6月22日会议讨论研究,利用《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反馈计算器》计算,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8444元整(大写:陆万捌仟肆佰肆拾肆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9日
(临州环永罚字〔2026〕2号)
名称:永靖县××××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1FWQ1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
联系电话:182××××6923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三社318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屠宰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屠宰场每天晚上7点左右开始屠宰生猪,至晚上11点左右结束,每天的屠宰量约为70余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厂区内无明显臭味。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你屠宰场提供环境管理台账,包括环保档案资料、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废产生与处置、自行监测等全套环境管理资料,你屠宰场只提供了环评报告表、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检测报告等资料,再无其他相关纸质版、电子版台账资料,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及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6〕2904140048号)、《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现场照片(2026年4月14日)、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6 月 8 日向你屠宰场送达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6〕2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屠宰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屠宰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你屠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你屠宰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屠宰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或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