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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10月,永靖县未制定出台政府规章。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副县长
  • 肖健龙
    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
    肖健龙,男,保安族,1985年3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数字政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县域经济、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代管生态环境工作。
  • 侯颖超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侯颖超,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东西部协作工作服务中心。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赵俊岩
    县委常委、副县长(挂职)
    赵俊岩,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科技、地震、组团式帮扶、产业协会、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协管招商引资、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科技局、地震局。 联系单位:科协。 协管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招商局。
  • 马兆海
    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民政、残疾人等方面的工作。 代管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分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农技中心、畜牧中心)、水务局(水保局、库移中心、农饮中心)、民政局、残联。 联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农发公司、畅源供水公司。
  • 赵建颖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赵建颖,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司法局、信访局。
  • 唐致富
    副县长
    唐致富,男,汉族,1983年6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招商引资、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民族、商务、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工作。 代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中医院)、医疗保障局、招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务局。 联系单位:人武部、驻永部队、工商联、红十字会、邮政公司、烟草专卖局(公司)。
  • 石大财
    副县长(挂职)
    石大财,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
    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协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作。 分管单位:融媒体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联系单位:文联。 协管单位: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李淑琴
    副县长
    李淑琴,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劳务办)、教育局(职校)、县志办、供销社。 联系单位: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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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2025年度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511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2025年度工业企业发展

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2025年度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1

 

永靖县2025年度工业企业发展奖励

扶持资金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强工业行动大会精神,树立“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激励工业企业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对象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

(三)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按照要求每月及时准确向县工信、统计、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日常工作的工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一)鼓励培育规上企业,对新入规纳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鼓励品牌培育,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扶持激励资金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扶持激励资金10万元。

(三)鼓励扩能增产,对同期正常生产,产值增速(正增长)超过全县当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四)鼓励数字智能绿色转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扶持激励资金5万元。

对于以上奖补资金,通过科技、强工业、县级财力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叠加奖励。

三、奖补程序

(一)满足奖补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信部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行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印证资料等初审资料。

(二)依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规上企业最终上报年度数据及入规信息,经县工信部门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定期向县工信部门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今后申请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

(二)扶持激励资金须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科技研发、产业升级、设备购买等工业发展方面,不得用于缴纳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与工业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申报企业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扶持激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县财政、工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获得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对未按规定使用扶持激励资金的企业,县工信部门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文件pdf:永政办发[2025]11号关于印发《永靖县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永靖县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政发〔2021〕69号 关于印发《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7日

 

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大气污染,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批发、零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违者视为非法行为。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各乡镇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不得超过3家。刘家峡镇只设立爆竹类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由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须到有资质的厂家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符合GB10631-2013标准,无《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格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供应,严禁超范围批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超范围销售。禁止在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零售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购买、销售数量。县城经营企业一次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库房实际储存量的80%。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在经营场地配置灭火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应超过100公斤;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零售或存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县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储存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至少达到《烟花爆竹安全设计规范》(GB50161)C级仓库标准和规范要求。烟花爆竹仓库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分级分类存放。存放烟花爆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7米,货架内墙距离不小于0.45米,货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0米;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高0.15米的垛架或防潮材料;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及其周边刘家峡、红柳、大庄、罗川、上古、下古、中庄、大川等8个村及太极岛景区实行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广场、公园、旅游景区、主要街道及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候鸟区或候鸟越冬区;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200米范围内;

(六)桥梁、码头、隧道、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草原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第十七条 严禁在下列时间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类等烟花爆竹:

(一)县上举办大型活动的前一天至结束当天的次日;

(二)节假日20时到次日早8时,工作日全天。

第十八条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公安部门审批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抛掷、投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通道、楼道、屋顶、阳台或者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立即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二十一条 城区宾馆、饭店、物业小区等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承包宴席、搬家、开业等过程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符合燃放条件的要配备燃放桶,指导人员在桶内燃放。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社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放电子烟花爆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谁经营谁承担赔偿责任,县公安部门依法实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县城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年3月3日发布的《永靖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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