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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

公开政府信息;

2.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县委常委
副县长
  • 何永芳
    中共永靖县委员会委员、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地病办、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县政府政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融媒体中心。
  • 孟帅临
    永靖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商务局、招商局、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供销社。联系单位:国调队、工商联、烟草专卖局(公司)、公路段、邮政公司。
  • 陈文峰
    永靖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劳务工作。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劳务办。

  • 万事成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万事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地震局。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


  • 李良贵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和省、州在永企业。


    联系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工作分工: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残疾人工作、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队)、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联系单位:人武部、信访局、驻永部队。


  • 高国林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


县政府工作部门
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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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永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曲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坪沟乡罗山村山头社到坪沟村大泉产业路改造提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坪沟乡坪沟村至罗山村该区域内人口较少,常住人口员已拆迁,区域产业发展尚未形成有效机制,为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我局将根据后续产业发展情况配套再进行相应的提质改造,进一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良好的交通基础。

联系单位及电话:永靖县交通运输局 0930-8821466

永靖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3日

关于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情况的报告

州政府办公室:

收到《关于认真办理省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后,永靖县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召开专题交办会议,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要求,2022年我县共承办州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1件,已办结;承办州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2件,1件已办结,1件正在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44号“关于永靖县新西幼儿园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的建议”(A)

为满足古城新区幼儿入园需求,进一步解决入园难问题,县上综合古城新区人口分布和集聚情况,计划在三峡中学北侧新建标准化幼儿园1所—新西社区幼儿园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6246.31万元,其中新建地上四层幼儿园南楼一栋,建筑面积6162.38平方米,新建地下车库,幼儿园南楼,幼儿园辅助楼,门卫和室外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11717.62平方米。二期工程概算总投资2800万元,建设项目将在原建设场地新建四层框架结构教学楼1栋,建筑面积约8000平米,内设12个幼儿教学班及活动室。项目建成后可容纳幼儿720名入园,可极大地缓解县城新区适龄幼儿入园难的问题,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11月10日完成招标后,将正式动工建设,于2023年秋季学期正式投入使用。

二、第82号“关于谋划永靖县大地坪到三条岘乡大台子高速公路出口之间公路项目的提案”(B)

永靖县积极围绕兰永临高速、兰合铁路等重大交通项目谋划争取项目,目前,兰合铁路、兰永临、永大高速公路相继动工建设,路线方案已经确定,县上正在积极汇报衔接,争取将提案建议的“大地坪村到兰刘高速出口大台子段约5公里道路”通过G309线定远至达川段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提升改造,该项目工可研已于10月20日批复,有望年内动工建设。

三、第107号“关于全面加快永靖县产业振兴的提案”(A)

今年以来,永靖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业现代化为主攻方向,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西山乡镇两年内达到人均1头基础母牛为奋斗目标,按照“三区九带一廊”产业布局,以“有机农业抓标准、生态农业抓提升、特色农业抓集群”的发展思路,守牢粮食安全底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构建“牛羊菜果蔬药菌百合”八大特色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推进农业向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实现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了百合、马铃薯、中材、蔬菜、牛羊及农业保险等7个产业扶持方案,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扶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党建+”合作社和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投资2.6亿元,完成农业产业结构调整37万亩。目前,县上共下达产业发展资金2.41亿元,已支付资金2.14亿元,支付率为88.68%,其中财政衔接资金已支付17526.54万元,支付率为90.7%,整合资金已支付2344.57万元,支付率为78.76%,东西部协作资金已支付1646.53万元,支付率为89.3%。扶持发展百合、蔬菜、中药材等种植业33.31万亩,其中主要完成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种植17556亩,万亩有机黄芪产业带1.15万亩。

二是培育壮大牛羊产业。以西部乡镇力争两年内达到人均1头基础母牛(或10只基础母羊)为目标,以舍饲圈养为基础,以生态循环为方向,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和“示范村示范引领+大户带散户”的养殖模式,积极调整畜禽品种结构,推广畜牧科学实用技术,做大做强牛羊产业。实施良种牛集群达标示范工程,投资2400万元,引进寄养12月龄以上西门塔尔基础母牛1182头;实施牛羊产业达标提升工程,奖补新增犊牛5183头,奖补养羊户3817户;实施永靖县牛羊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占地约31.03亩,总投资996万元,新建牛交易大棚、羊交易大棚及附属设施,预计11月份即可建成投入使用;实施永靖县三条岘乡大地坪村塔什堡香髓羊综合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投资989.78万元,新建羊棚、饲料库、青贮池等设施,预计11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实施大力推广种植饲用玉米、紫花苜蓿等优质饲草,适度推广巨菌草种植,完成种植紫花苜蓿4180亩,巨菌草395亩。投资219万元,完成粮改饲面积2万亩。

三是加大园区基地建设。采取“统一流转整理土地、统一配套基础设施、统一进行集约管理”的方式,推进土地、农户“分散式”向“规模化”经营转变。建设示范种植基地,建成露地蔬菜、蔬菜育苗、百亩黄芪育苗、万亩标准化有机黄芪产业带、万亩马铃薯黑膜全覆盖垄沟种植全程机械化等生产基地74个。种植甘草和板蓝根720亩,中药材育苗基地200亩(其中党参100亩,黄芪100亩)。万亩黑膜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示范种植基地建立原种繁育基地1200亩。建设高效农业园区,投资4860万元,在三塬镇刘家塬村建立白塔木雕产业园一处,集中安置三塬镇及周边木材加工厂,主要建设办公区、产品加工车间、生产研发中心、产品展示区、木料堆放车间、接待中心及附属设施,预计2023年6月可建成投入使用;投资4083万元,实施黑方台地质灾害区现代高效节水农业示范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占地面积408亩,计划新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103座,配套建设田间道路、排水渠系、室外供配电工程等,已逐步投入生产。

四是积极开拓品牌市场。以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为契机,坚持“特色、精品、生态、有机”的产业路子,持续深化“龙头企业+‘党建+’合作社+农户+金融保险”的四方联利机制,努力形成育苗保供、种植管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联合体,全面加强有机农产品质量管控和品牌建设,年内计划完成有机产品认证2个,有机产品达到25个以上,认证面积达8.1万亩。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投资5575.96万元,实施永靖县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在刘家峡镇罗川台新建占地18亩物流园1处,在西河镇陈家湾村新建农产品泡沫箱厂一处,配购发泡设备和制冰设备,在西河镇白川村新建3089吨果蔬冷藏保鲜库1座,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延长供应链、提升价值链。

五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抢抓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永靖县科技特派团科技帮扶的重大机遇,加强与省农科院、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等科研院所的合作,大力推广应用百合种球组培繁育、椰糠无土栽培、牛细管冻配、人工授精、熊蜂授粉、百合土壤熏蒸消毒等新技术、新品种、新机械、新装备,不断提升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同时,成立了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百合、中药材、食用菌、苹果、干果、牛、羊、园林绿化、水产、农机服务12个农业科技攻关服务组,制定了技术指导方案,为群众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优质技术服务。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关于对民建临夏市委员会在在州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关于加大民营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第206号)的答复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在全面落实国家、省上扶持民营企业一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临夏州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临夏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办法》《临夏州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措施》《临夏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措施 》等政策措施,加强了与上级优惠政策的对接,从权益保护、投融资、创新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进一步促进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扎实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一是加强惠企政策宣传推送。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了政策宣传推送。充分利用州、县(市)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企业家微信工作群、企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对国家、省州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进行宣传推送,提高了惠企政策的知晓率;通过入企调研检查、会议穿插和培训班宣传解读各类惠企政策,使企业了解惠企政策、享受政策,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深化“放管服”改革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并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除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民营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按照“能减即减”、“应减必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程序、环节和要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条件。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全力推行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推广应用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企业开办“一窗通办”。三是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收费单位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更新并公布《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临夏州州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对政策明确取消、停征、免征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停收,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检查、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收费检查,对政策明确取消、停征、免征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收,收费标准有上下线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四是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通过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力度,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维护民营企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临夏政务服务网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办理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五是开展惠企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州政府督查室抽调州直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州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督促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确保了国家、省、州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一是加强干部联系企业帮扶。州委、州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临夏州地级干部联系州内重点民营企业的通知》,确定41名地级领导干部对州内41户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联系帮扶;州委组织部联合州工信局召开全州中小企业派驻联络组工作会议,向州内90家重点中小企业派驻了驻企联络组,帮助企业理思路、解难题,渡难关、促发展;州、县工信局向州内133家企业派出驻企指导员,深入企业现场服务指导,积极向企业宣传中央、省、州扶持政策,帮助协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二是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引导州内各金融机构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截止2020年末,全州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0.37亿元,同比增长23.54%;2020年临夏州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完成新增担保额3.52亿元;截止2020年底,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平台累计为46家企业投放小微企业互助贷款121笔,累计放贷4.12亿元;2020年,组织两次“政银担企”对接会,共签约31.456亿元,已落实12.51亿元;举办1次“银企”对接会,签约1.8亿元,已落实1.02亿元;2020年,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融资贷款支持力度,目前已有23户企业获得疫情优惠贷款3.39亿元;2021年6月,与州人行、州金融办、州银保监局、州金控公司共同搭建“政银担企”对接会议,9家银行、1家担保公司与州内37家企业成功签约授信38.51亿元。三是加强企业人才培训。按照“育产业首先要育老总”的理念,与北大、清华、广州博研学院、长江学院等知名院校充分对接,推荐选送48名企业家及“接班人”“走出去”参加高级研修班学习;积极与国资委青岛培训中心、浙江大学、兰州大学等院校联合开展培训,举办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项目财务管理、“互联网+”等方面的专题培训。近三年来培训人数达2000多人次,有力的助推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四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帮助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加强合作,构筑产学研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强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国家和省级质量奖等,积极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保护产品,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五是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州、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深入民营企业宣讲《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国际知识产权基本规则、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动态,帮助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商标、专利等注册,获取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六是全力推进惠企政策“不来即享”。通过联合发文、共享企业信息数据、电话代为注册、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督促指导等措施,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上下联动,全力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注册和使用“甘肃省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借助“服务系统”实现各类惠企政策向全州各类中小微企业主动“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应享尽享”。七是加大“规下转规上”、“专精特新” 企业培育力度。通过深入各县(市)重点企业,加强跟踪服务,狠抓企业入规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截止目前,全州规规模以上企业50户;全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7户,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7户。八是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目前,我州已培育13个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各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及培训,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合作平台,及时向企业发布信息、推荐和介绍产品,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电商等信息服务。九是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服务意识,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营造便捷、高效、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千方百计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吸引更多民营企业落户临夏,使临夏真正成为投资兴业的“洼地”,创业致富的热土,民营企业发展的乐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协调兑现各类国家、省上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惠企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营造便捷、高效、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千方百计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省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我局共承办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1件,州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意见建议3件,州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6件,共计10件。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把建议办理与水利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水利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水利年度计划结合起来,与水利项目建设结合起来,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建议涉及项目区情况,注重办理实效,将建议反映问题转化为水利项目,加强衔接汇报,争取逐步实施。

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一)省人大代第458号表建议“关于请求立项解决黄河上游甘肃省广通河流域(北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建议”。

该项目是广河县水务、水保部门于2015年谋划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新增治理面积63.93平方公里,新建小型拦蓄工程混凝土谷坊155道,配套田间道路56.34公里,新修主干道11.04公里,提灌工程13处,新建200立方米蓄水池13座,项目估算总投资2.66亿元。

近年来,广河县通过实施坡改梯、人工造林、北山生态公园、提灌工程、道路硬化等项目,使北山生态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广河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2020年项目区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坡改梯、人工造林、北山生态公园、提灌工程、道路硬化等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和广河县水务局加强与省水利厅的衔接汇报,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对北山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确保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

(二)州人大代表第49号建议“关于对永靖县黄河干流刘盐段综合治理及清库保城项目给予大力支持的建议”。

该项目总投资3.9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加高堤防4220米,加固现有堤防(护脚) 650米,并对小川水文站下游500米至兰永一级公路孔家寺黄河大桥下游约2千米范围河段进行清淤疏浚,清淤疏浚总量为409万立方米。人大代表建议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该项目已列入《黄河流域临夏州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利专项规划》和《临夏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可研报告已批。我局和永靖县水务局将主动加强与省水利厅的衔接汇报,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三)州人大代表第55号建议和州政协委员第110号建议“关于协调确定兰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兰州市第二水源地位于刘家峡水库大坝上游4公里处,于2015年8月动工,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永靖县在项目前期规划、土地征用、矛盾化解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安全。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协调确定兰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临夏州兰州市刘家峡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工作方案》《兰州市刘家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临州办法[2021]45号)职责分工:“由州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由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县、永靖县积极与兰州市对接,争取落实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生态补偿、水资源费等资金;州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落实横向生态补偿资金”。

2021年6月16日,我局负责人向刘长根副省长汇报了兰州市刘家峡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有关工作情况,向刘副省长建议该工程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临夏州财政,用于刘家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防护工作;建议兰州市帮助协调省上有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落实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生态补偿、水资源费等资金。

(四)州人大代表第75号建议“关于立项建设积石山引水工程农业灌溉配套工程的建议”。

该项目匡算总投资26990.74万元,计划从引水工程总分水闸预留分水口分水,通过1条干渠,3条提水支渠,1条自流渠向大河家灌区供水,配套高效节水灌溉3万亩。工程设计流量1.23m3/s,加大流量1.6 m3/s,设计年取水量1169万m3。人大代表建议帮助立项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该项目正在积极与省水利厅积极对接,争取列入2023—2024年度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项目库中,以国家与省级配套资金予以解决。

(五)州政协委员第40号提案“关于请求对临夏县水利项目进行支持的提案”。

临夏县红水河营滩乡大荒地村至红台乡蒋家滩村段河道水旱灾害防御治理工程总投资13500万元。政协委员建议将该项目列入省州“十四五”规划,在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

该项目已于2020年1月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我局和临夏县水务局将积极与省水利厅汇报衔接,争取将该项目列入省、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和《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年)》项目库中,争取国家、省级资金予以支持。

(六)州政协委员第95号提案“关于提倡节约用水缓解用水压力的提案”。

政协委员建议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加快节水设施建设、加强科技保障、加大再生水利用率。

一是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组织州县水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报道,引导全民不断增强节水意识,树立节水新风尚。在水利系统38家单位、25个行业部门、34所校园、17家企业、10个社区开展了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二是联合州教育局、共青团临夏州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届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暨第二届“节水在身边”全国短视频大赛的通知》,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在全社会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是为全面贯彻落实2021年省、州水利工作会议关于节约用水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靠实责任,扎实做好2021年全州节约用水工作,结合全州节约用水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州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印发了《临夏州2021年度—2022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七)州政协委员第98号提案“关于黄河流域临夏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建议”。

政协委员建议台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河道治理过程中砂石料合理开采;建议在河道治理时,对有村镇、有人居住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借河道治理机遇,将沿河区域打造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须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且根据《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故该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法采纳。

二是在河道治理中,我局将按照《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开展2021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精神,积极谋划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防控污染景观人文等,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向省水利厅汇报衔接,争取建设资金,通过项目的实施,满足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等基本功能,河势、岸坡稳定、整洁,河流两岸自然人文景观良好,水质达标,使每一条河流成为造福人民群众的幸福河。

(八)州政协委员第105号提案“关于对和政县小南岔河流域河堤进行治理的建议”。

和政县小南岔河流域榆木段、奋斗段、腰套段、前进段约10公里河道尚未修建河堤,近年来由于降雨量不断增多,河水流量加大,长期对河道冲刷,导致河道两侧住房、农田、道路不同程度受损,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政协委员建议对该段河道进行治理,修建河堤,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和政县已谋划了和政县小南岔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政县农村河(沟)道防洪治理工程,列入了《和政县“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下一步,我局和和政县水务局加强与省水利厅的衔接汇报,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九)州政协委员第193号建议“关于对农村自来水管道及供水设施进行保险的提案”。

政协委员建议全州各县市按照“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运作、农户自愿参保”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基本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责任保险。

按照“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部分县市已积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农村了饮水安全工程责任保险工作。其中:东乡县、永靖县全面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险承保工作,参保内容涉及管网及户内设施;临夏市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险承保工作,但参保内容主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道,对于户内设施由于资金问题尚未参保;康乐县在对全县农村饮水管道开展责任险的同时给全县农村自来水管理员和村级管理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用水户财产和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广河县、临夏县于今年年初将参保事项上报县政府,并积极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了协商,但因保险方案还未确定,未能参保;和政县、积石山县在2021年已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但由于保金问题,未达成协议,同时因为县上资金困难,今年无法实施参保工作也未列入年度计划。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纠正不足,力求办理工作出特色、出水平、出成效。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任务分解表,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积极协调解决人大代表提出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关系,做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和水利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办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改进方法,规范程序。坚持严把审核关,提升办理水平和质量。督促各承办单位、科室认真负责,精心安排办理工作,使每一件建议办理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在办理工作中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完善办理机制,规范办理程序,建立起受理、交办、会办、督办、审核、答复、回访、座谈、归档等一整套规范的办理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办前、办中、办后三个环节,使办理工作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确保了各项建议办理的规范性。三是认真办理,确保质量。切实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高度出发,主动征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制定工作计划,狠抓具体环节,提高了办理工作实效。坚持与水利、美丽乡村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相结合,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为建设美好新临夏奠定坚实的基础。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听取2020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2020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要求汇聚众智促进做好政府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20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报,要求汇聚众智促进做好政府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履职为民的内在要求,是凝聚共识做好政府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去年,面对建议提案数量增多、办理时间短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克服疫情影响等多重困难,创新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共牵头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8108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4115件,分别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3%和84.9%。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各部门共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约3700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约1500项,有力推动了“六稳”“六保”工作,促进了脱贫攻坚、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解决民生领域难题等相关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对已采纳的意见建议要持续抓出成效。

  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两会在即,要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把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建议提案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融入政府决策和政策措施落实中,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一是认真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有关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在参加列席旁听时,要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各部门要积极拓展网络、热线值班电话、视频连线等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开展无障碍交流。二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办理建议提案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有的要吸收到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修改中,有的要充实到今后的相关工作或政策储备中,将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吸收转化为做好政府工作的实招硬招。三是进一步提高办理建议提案的质量。研究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时要主动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加,结合办理工作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代表性强、关注度高的建议提案,要集中力量研究办理、重点突破。对建议提案涉及的屡提难解的突出问题,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集中攻坚。对办理难度大、涉及地方的建议提案,要建立部门与代表委员、地方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办理。四是压实责任,建立办理台账,明确时限,及时办结。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向代表委员介绍工作进展,及时反馈和解释答复内容。五是国办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代表委员和社会监督。

省“两会”我州省人大代表提交建议35件省政协委员提交提案32件

政协甘肃省十二届四次会议和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月27日下午和28日下午相继在兰州闭幕。我州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在圆满完成省“两会”各项议程和任务后,陆续返回临夏,奔赴各自工作岗位。

临夏代表团肩负着全州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政治热情,紧密联系临夏州实际和工作实际,认真审议讨论各项报告和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齐心协力完成了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树立了良好形象,充分展示了临夏州代表、委员的风采,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建议、意见和提案,集中反映了我州各族人民对临夏高质量发展的期待和愿景,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凝聚起强大正能量。

我州省人大代表共向大会提出书面建议35件,《关于请求设立临夏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面向“一带一路”进出口对外开放合作区的建议》《关于请求在临夏建设地下油气储备库项目的建议》《关于请求支持临夏州供水保障生态保护水源置换工程补助资金的建议》《关于请求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力量和单列编制的建议》等得到广泛共鸣,赢得了良好反响。

我州省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32件,内容涉及经济发展、道路交通、教育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保护治理、饮水安全保障、乡村振兴等方面,聚焦全州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

省“两会”闭幕后,省人大代表虎文花说:“作为一名来自旅游行业的基层代表,‘十三五’期间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临夏州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和文化旅游产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关注民生感情真切,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怀。报告中关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也让我非常关注,回去以后我要把这些要求落实到自己的工作实际当中,做好本职工作。”

我州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省“两会”,进一步坚定了信心、鼓足了干劲,回到本职岗位后,将认真学习好、贯彻好、宣传好省“两会”精神,在苦干实干上下功夫,努力以新气象新作为,合力谱写建设幸福美丽新甘肃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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