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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条  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

公开政府信息;

2.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委、县政府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斌斌,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主持县政府全盘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审计局。
县委常委
副县长
  • 何永芳
    中共永靖县委员会委员、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县长
    何永芳,女,土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机关接待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办、社保中心、居保中心、人才中心)、教育局(职校)、卫生健康局(地病办、卫计监督局、疾控中心、县医院、妇保院)、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县政府政务中心、县志办。 联系单位:融媒体中心。
  • 孟帅临
    永靖县委常委、副县长
    孟帅临,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县域经济、交通运输、经济贸易、生态环保、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运管局)、商务局、招商局、统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供销社。联系单位:国调队、工商联、烟草专卖局(公司)、公路段、邮政公司。
  • 陈文峰
    永靖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陈文峰,男,汉族, 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劳务工作。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劳务办。

  • 万事成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挂职)
    万事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单位:地震局。

    协管单位: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


  • 李良贵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李良贵,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协管审计工作。

    分管单位:永靖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单位: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建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和省、州在永企业。


    联系企业:县属国有公司。

  • 马兆海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马兆海,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

    工作分工: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社会综合治理、依法行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残疾人工作、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公安局(交警队)、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联系单位:人武部、信访局、驻永部队。


  • 高国林
    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高国林,男,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负责文体广电旅游、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单位:黄河三峡大景区管委会、炳灵丹霞国家地质公园管委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林草中心、南山林场、龙汇山管理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园林中心。

    联系单位:炳灵寺文研所。


县政府工作部门
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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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

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版)

1.道路客运

1.1道路客运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客运站与客车清洁消毒

每日1

1.汽车客运站(本表内简称客运站)清洁消毒范围:

1乘客接触设施设备,包括封闭环境的无障碍设施设备、自助售取票设备、饮水机(热水器)、乘客及行包安检设备、候车厅座椅、楼梯(梯)扶手、直梯轿厢内部等

2乘客接触区域,包括封闭环境的进站口、售票窗口、检票口(检票闸机)、发车位、下客区候车厅行包托运处行包寄存处综合服务处(咨询台)母婴室站内餐厅商店、卫生间等

3工作人员接触区域,包括封闭环境的停车场、车辆安全例检场所,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调度(报班)室、出站检查室、卫生间等

2.客车清洁消毒范围:车身内壁及车窗、车辆座椅及安全带、车门及扶手、方向盘、地板车内空调出风口、行李架、行李舱等。

3.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4.卫生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

客运站与客车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运输

组织

客运站

管理

避免人员聚集

在进站口售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检票口等部位设置“一米线”标识,组织乘客有序排队。

运营调度

避免交叉作业

不安排同一司乘人员车辆为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和其他社会公众交叉提供服务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乘客防疫

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3.查验健康码。

1.乘客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乘客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提供乘车服务。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乘客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4.陆地边境口岸所在城市对外道路客运查验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一线工作人员戴一次性手套,驾驶员除外。

3.每日开展健康监测。

4.一线工作人员每周2次核酸检测。

5.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客运站工作人员和客车司乘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客运站,可在进站口、候车厅、购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配置速干手消毒剂。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

应急预案包括乘客或工作人员出现症状或接报涉疫风险信息等情况的应对处置措施。

应急演练

每年不少于1

实现一线工作人员全覆盖。

“落地检”

客运站“落地检”

“落地检”服务提供场所。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在客运站提供“落地检”场所,做好引导服务,便利跨省出行乘客开展“落地检”。

防疫

宣传

客运站与客车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广播、海报、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1.2风险区内道路客运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输组织管理

1.位于高风险区的汽车客运站(本表中简称客运站)暂停运营,客运车辆不进入高风险区上下客。

2.位于低风险区的客运站乘客聚集人数占设计乘客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低风险区上下客的客车客座率不超过70%(9座及以下客车、农村客运车辆除外)。

清洁消毒

1.客运站与客车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2.及时清理垃圾及可见污染物。

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乘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客运站、道路客运经营者查验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车和包车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乘客信息登记

客运站、道路客运经营者对所有乘客分车次进行信息登记。


2.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转运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车辆

清洁

消毒

趟次消毒

每趟次转运结束后,对车辆内部及行李舱进行终末消毒,开窗通风20~30分钟。


消毒及防护用品配备

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消毒液、消毒湿巾、消毒干巾、备用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

垃圾清运

趟次转运后及时清运

应急消毒

转运人员出现呕吐、吐痰等时,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清除呕吐物后,再对呕吐物污染过的地面、车壁等进行消毒处理。

车辆

配置

驾驶室与车厢隔离

全封闭物理隔离


人员

防疫

人员基本要求

疫苗“应接尽接”。

“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人员防护

1.驾驶员穿工作服戴手套、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

2.车厢内工作人员穿防护,戴手套、工作帽、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

提供运输服务后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人员管理

1.集中居住闭环管理

2.岗位固定,禁止交叉作业

3.开展健康教育


核酸检测频次

1.承担入境人员转运任务的司乘人员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2.承担密切接触者转运任务的司乘人员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高频次核酸检测


健康监测

每日开展

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司乘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

结束闭环作业

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人员结束闭环作业且5天居家健康监测无异常方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3.城市公共汽电车

3.1城市公共汽电车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封闭环境首末站和公交车辆清洁消毒

每日1

1.封闭环境的首末站清洁消毒范围:

1)乘客接触设施设备,包括候车厅座椅、无障碍设施设备等;

2)乘客接触区域,包括候车厅、发车位商店、卫生间

2.公交车辆清洁消毒范围:车身内壁及车窗、车辆座椅、车门及扶手、方向盘、地板车内空调出风口等。

3.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封闭环境首末站与公交车辆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运输

组织

运营调度

避免交叉作业

不安排同一司乘人员、车辆为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和其他社会公众交叉提供服务。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乘客防疫

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1.乘客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乘客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提供乘车服务。

3.乘客健康码查验,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如开展健康码查验,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乘客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4.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跨省乘客的“落地检”工作。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一线工作人员戴一次性手套,驾驶员除外。

4.一线工作人员每周2次核酸检测。

5.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公交场站工作人员和公交车司乘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

应急预案包括客或工作人员出现症状或接报涉疫风险信息等情况的应对处置措施。

应急演练

每年不少于1

实现一线工作人员全覆盖。

防疫

宣传

首末站和公交车辆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广播、海报、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3.2风险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输组织管理

1.通过甩站、绕行等方式,暂停高风险区内公共汽电车运营。

2.查验跨城公交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原则上暂停途经风险区的跨城公交服务。

3.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控制公交车辆满载率。

清洁消毒

1.封闭环境的首末站与公交车辆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2.及时清理垃圾及可见污染物。

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乘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4.城市轨道交通

4.1城市轨道交通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车站与列车清洁消毒

每日1

1.车站清洁消毒范围:

1)乘客频繁接触设施设备,包括车站安检设备、自助售票设备、闸机等;

2)乘客易接触设施设备,包括楼梯扶手、电扶梯扶手、卫生间门把手、直梯轿厢内部等;

3)乘客接触区域,包括封闭环境的车站出入口、站台、站厅、卫生间等。

2.列车车厢内部清洁消毒范围:拉手、立柱、扶手、座椅、车门等乘客易接触部位。

3.空调滤网消毒频次(或更换滤网频次)按照常规修程执行。

4.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5.卫生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

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票(卡)消毒

每周1


车站与列车通风换气

按照正常工况执行


人员防护与健康

乘客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1.乘客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乘客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为乘客提供乘车服务;

3.乘客健康码查验,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乘客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每周2次核酸检测

4.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包括客运服务人员,以及安检员、保洁员等相关人员。

2.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3.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工作人员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4.“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可在售票处、自助售取票设备、卫生间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

应急预案包括客或工作人员出现症状或接报涉疫风险信息等情况的应对处置措施。

应急演练

每年不少于1

实现一线工作人员全覆盖。

防疫

宣传

车站与列车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广播、海报、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4.2风险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输组织管理

位于高风险区的车站原则上停止对外客运服务;或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客流疏散等安全前提下,关闭部分车站出入口。

清洁消毒

1.乘客频繁接触设施设备1~4小时消毒1次。

2.乘客易接触设施设备、乘客接触区域和车厢内部4~6小时消毒1次。

3.空调滤网消毒(或更换滤网)3~7日消毒1次(或每15日更换1次)。

4.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票(卡)1~3日消毒1次。

5.列车至少每日全面消毒1次,必要时可每次回库消毒1次。

6.及时清理垃圾及可见污染物。

通风换气

1.车站通风时长在运营时段的基础上增加0.5~1小时;具备条件的,通风模式可根据外部环境温度采用小新风或全新风通风模式。

2.列车通风模式可根据外部环境温度采用最大通风量不间断通风或正常通风量不间断通风。

乘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工作人员防疫要求

执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5.出租汽车(含网约车)

5.1出租汽车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车辆

清洁消毒

每日1

1.清洁消毒范围:包括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及按钮、空调出风口等。

2.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车辆

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乘客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查验健康码。

1.乘客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乘客测温,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客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4.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跨省乘客的“落地检”工作。

驾驶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每周2次核酸检测。

4.疫苗“应接尽接”。

1.驾驶员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驾驶员与乘客直接接触或帮助乘客提拿行李时,戴一次性手套。

3.建立健康监测台账,驾驶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停止运营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运营。

4.“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

应急预案包括客或驾驶员出现症状或接报涉疫风险信息等情况的应对处置措施。

应急演练

每年不少于1

实现驾驶员全覆盖。

防疫

宣传

车辆

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车载广播电子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5.2风险区出租汽车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输组织管理

1.暂停出入险区的出租汽车服务。

2.查验跨城出租汽车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清洁消毒

1.车辆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2.及时清理垃圾及可见污染物。

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乘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6.水路客运

6.1水路客运站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清洁消毒

每日1

1.水路客运站(本表内简称客运站)清洁消毒范围:

1乘客接触设施设备,包括乘客及行包安检设备、自助售取票设备、饮水机(热水器)、候厅座椅、封闭环境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楼梯(直梯)扶手、登船设施等

2乘客接触区域,包括封闭环境的进站口、售票窗口、码头前沿(停船泊位)、检票口(检票闸机)、候船厅卫生间行包托运处综合服务处(咨询台)站内餐厅商店行包寄存处母婴室等;

3工作人员接触区域,包括站务员室、休息室、调度室、出站检查室卫生间等

2.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3.卫生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

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运输

组织

客运站

管理

避免人员聚集

在进站口售票窗口检票口等部位设置“一米线”标识,组织乘客有序排队。

入境乘客与国内乘客活动区域隔离要求(如有)

单独分区,物理隔离

不安排同一工作人员入境乘客与国内乘客交叉提供服务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乘客防疫

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3.查验健康码。

1.乘客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乘客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提供乘船服务。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乘客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4.陆地边境口岸所在城市对外水路客运(如有)查验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为国内乘客服务工作人员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一线工作人员需戴一次性手套。

3.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4.每周2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天以上

5.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为入境乘客服务工作人员防疫要求(如有)

1.严格个人防护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每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

4.严格闭环管理。

5. 疫苗“应接尽接”。

1.与入境乘客接触的工作人员穿防护,戴手套、工作帽、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如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与入境乘客接触的工作人员执行集中居住闭环管理,岗位固定,禁止交叉作业,开展健康教育

4.结束闭环作业执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客运站,可在进站口、候船厅、购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配置速干手消毒剂。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

应急预案包括乘客或工作人员出现症状或接报涉疫风险信息等情况的应对处置措施。

应急演练

每年不少于1

实现一线工作人员全覆盖。

“落地检”

客运站“落地检”

“落地检”服务提供场所。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从事省际客运业务的客运站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提供“落地检”场所,做好引导服务,便利跨省出行乘客“落地检”。

防疫

宣传

客运站

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广播、海报、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6.2风险区内水路客运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输组织管理

1.位于高风险区的水路客运站暂停运营;

2.位于低风险区的水路客运站乘客聚集人数占设计乘客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清洁消毒

1.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2.及时清理垃圾及可见污染物。

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乘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查验乘客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乘客信息登记

对所有乘客进行信息登记。

 


7.汽车租赁

7.1汽车租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租车门店

和车辆

清洁消毒

1.租车门店每日12.车辆每单1

1.租车门店清洁消毒范围:

1)承租人接触设施设备,包括桌台、座椅、签字笔、门把手、饮水机等;

2)承租人接触区域,包括接待区、验车区

2.车辆清洁消毒范围: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及按钮、空调出风口等。

3.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4.承租人每次还车后,经营者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租车门店

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通过门店

租车的

承租人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3.查验健康码。

1.承租人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承租人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等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可在前台配置速干手消毒剂。

防疫

宣传

门店和APP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租车门店宣传栏和应用程序APP)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7.2风险区内汽车租赁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营管理

位于高风险区的租车门店暂停运营。

清洁消毒

租车门店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承租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8.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8.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线下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疫苗“应接尽接”。

1.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用程序(APP)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8.2风险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自行车清洁消毒

每日1次。


9.机动车维修

9.1机动车维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托修人接触设施设备及区域

清洁消毒

每日1

1.托修人接触设施设备范围:桌台、座椅、签字笔、门把手、饮水机等。

2.托修人接触区域范围:接待区、验车区、作业区等公共区域。

3.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托修人接触区域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托修人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3.查验健康码。

1.托修人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托修人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不提供维修服务。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等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可在前台配置速干手消毒剂。

防疫

宣传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9.2风险区内机动车维修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营管理

位于高风险区的机动车维修机构暂停运营。

清洁消毒

1.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2.车辆每次交接时,对车辆内部及后备箱进行消毒。

托修人信息登记

开展。

托修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

要求

操作要点

消毒

通风

驾培机构公共区域和车辆清洁消毒

每日1

1.驾培机构学员易接触设施范围:休息座椅、饮水机等;驾培机构公共区域范围:报名(预约)大厅、理论培训教室、模拟器培训教室、休息区、办公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餐厅、卫生间等。

2.车辆消毒范围: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及按钮、空调出风口等。

3.消毒方法: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过氧乙酸、单过硫酸氢钾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驾培机构公共区域和车辆通风换气

每日2~3每次20~30分钟

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人员防护与健康监测

学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测量体温。

3.查验健康码。

1.学员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学员出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暂停培训。

3.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等提供代查健康码等服务。

工作人员

防疫要求

1.戴口罩。

2.开展每日健康监测。

3.疫苗“应接尽接”。

1.工作人员口罩可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2.建立健康监测台账,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停止作业并及时就医;如健康码异常,停止作业。

3.“应接尽接”指无禁忌症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防疫物资

配备

1.卫生间配备洗手液。

2.具备条件的,可在前台、教室等区域配置速干手消毒剂。

防疫

宣传

驾培机构

防疫宣传

开展

通过电子屏、宣传栏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10.2风险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疫情防控要求

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防控措施:

项目

要求

运营管理

位于高风险区的驾培机构暂停运营。

清洁消毒

驾培机构公共区域和车辆清洁消毒频次提高至每日2次

学员信息登记

开展。

学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

 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控科学性和精准性——解读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积极应对全球多轮疫情流行的冲击,最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积极成果。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抓好疫情防控和优化调整措施的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一些地区的疫情还有一定规模。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适应病毒快速传播特点,以快制快,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集中力量打好重点地区疫情歼灭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而是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做好优化调整措施实施中的有序工作衔接,把握关键环节,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应对,确保疫情风险总体可控。
 (一)关于风险人员管控。各地要严格做好集中隔离点的管理,避免隔离点交叉感染。指导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在居家隔离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仍实行集中隔离。要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作业期间的闭环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工作期间感染。指导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立即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各地在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定高风险区并对外发布。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
 (三)关于外防输入措施的调整。各地要做好集中隔离资源储备,规范设置集中隔离点并严格实施管理。加强入境人员居家隔离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内外方和中方人员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个人防护、核酸检测等要求,严防“破环”。对核酸检测Ct值35—40的入境人员予以进一步甄别,24小时后再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如核酸检测Ct值<35,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或方舱医院隔离治疗;如核酸检测Ct值≥35,一般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落实好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突出抓好政策解读、培训指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避免和消除对措施优化调整的误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疫情的底线。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各级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优化调整工作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义,进行全面部署,细化具体工作要求,深入开展面向各级防控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推动提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联防联控机制、基层防控一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培训、力量统筹和物资保障,有力有序推进防控措施优化调整,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任务。要充分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斗争本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做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看病就医等基本民生服务,尽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坚决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落实不到位,造成防控风险放大,又要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把优化调整的措施抓扎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实际行动体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良好成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官方解读! 

李登旭到移民中学督查项目建设和疫情防控工作


11月4日,县委书记李登旭到移民中学创建卓越高中综合楼项目建设现场,实地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工程监理到岗履职等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李登旭强调,要慎终如始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环境消杀、人物同防等常态化措施,严防疫情风险输入,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保障。项目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施工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督促指导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着力打造优质工程。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戴安全头盔、视频监控等作业流程,确保施工安全。要优化施工组织、统筹施工力量,倒排工期、加快进度,完成更多实物量和投资量,争取项目早日建成使用。

在移民中学,李登旭听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对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严格执行第六版学校防控技术方案,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实行教师、寄宿制学生、后勤服务等重点人群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核酸检测、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屏障。要健全完善学校、家庭与村社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摸排反馈师生家长流动信息,跟踪落实管控措施,切实消除疫情输入风险。要引导教师主动适应新形势,认真研究课程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模式,针对不同学生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等多样方式,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教育教学的影响。要聚力优质学校建设,聚焦课堂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深化校园安全管理,积极争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微海报|@永靖人 疫情防控不可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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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六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回应热点问题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题:核酸检测六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回应热点问题

新华社记者


核酸检测是迅速发现传染源的关键手段。我国部分地区为何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大规模核酸检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确保核酸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针对公众关心的核酸检测有关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作出解答。

记者:疫情发生的地区,为什么要开展多轮核酸检测?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应对奥密克戎变异株流行新阶段。奥密克戎变异株具有传播更快、潜伏期更短、隐匿性更强的特点,我们必须以快制快,及时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链,才能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在发生聚集性疫情时,特别是风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划定区域人口的核酸检测。在人群筛查结束后,根据感染者检出数量及其分布等情况,研判疫情防控风险,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轮的核酸检测。只有尽快做到“应检尽检”,对感染者和密接“应转尽转”,及时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尽早控制疫情,才能减少核酸检测轮次;如不能做到“应检尽检”和“应转尽转”,将不得不通过更多轮次核酸检测来找出感染者。

在我们印发的第三版区域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中,对核酸筛查的策略给出了指导性建议,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判、细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记者: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为什么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导致一些早期的感染者不易被发现。前期多地发生的奥密克戎聚集性疫情被发现时,已经在社区内隐匿传播了一段时间,给防控工作带来了困难。

在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中,核酸检测是迅速发现传染源、锁定管控目标,进而采取隔离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有效手段,在历次成功处置聚集性疫情中发挥了重要的“利器”作用。尤其在今年以来有效应对吉林、上海、北京的奥密克戎变异株疫情过程中,核酸检测的作用更加突显。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以核酸检测为中心扩大预防”策略,才能更好更有效地应对疫情。

在尚未发生疫情,但输入风险较高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有利于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灵敏性,织密疫情监测网,更早发现潜在风险,更好落实“四早”要求;同时,有利于为“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核酸检测服务。因此,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

记者: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的意义是什么?布设这么多检测点是否成本过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按照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愿检尽检”的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尤其是在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目的是方便人们就近就便进行核酸采样,以便“早发现”,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的灵敏性。

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和地区已经陆续探索实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比如深圳、杭州、大连、合肥以及江西省、湖北省多个城市。这些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组织市民最短48小时、最长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总的来看运行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尤其是一些地方通过多地联合采购核酸检测试剂等耗材,进一步压低检测成本,降低检测价格,促进了常态化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另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指导各地降低核酸检测的成本和价格。

记者:常态化核酸检测是否是强制性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求决定的,并非要求所有城市均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也并非要求所有人群均48小时检测一次,具体检测频次由当地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控需要,因时因势确定。

记者:在组织大规模核酸检测时,如何避免人群聚集带来的传播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为指导各地组织做好大规模核酸检测,避免人群聚集,我们已经先后印发了三版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需要注意的方面主要有四点:

一是做好工作预案和组织管理。明确组织架构,理顺全链条工作流程。对辖区内各个街道、社区、小区的实际人口情况做到本底清晰,准确掌握核酸采样和检测能力现状。一旦启动,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统筹,建立扁平化工作机制,必要时集中办公,做好采、送、检、报等全流程的组织衔接。

二是优化采样点设置布局。综合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核酸检测机构分布等情况,参考2000人至3000人设置一个采样点、600人至800人设置一个采样台的标准,来确定采样点的设置。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设置采样点,现在这个季节优先考虑室外采样点;也可以选择体育馆、展览馆、学校操场等通风良好的场地。

三是加强采样现场的组织管理。设立清晰的指引标识,规划好进出路线,保证人员单向流动,并明确采样流程和注意事项。通过提前分时段预约、通知及采样等,减少人员在短时间内聚集,缩短排队时间。现场要配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加强秩序维护,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感染。对于老年人、孕妇、残障等群体应设置绿色通道独立采样,增强人性化关怀。

四是社会公众予以积极配合。参加核酸检测的公众,要落实好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在采样过程中,手不要触碰采样台等任何物体,采样结束后尽快离开,减少现场逗留和交谈。

记者:如何确保核酸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为了确保核酸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检测资质准入。加强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对每一家开展核酸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准入监管,强化技术人员资格考核,不断健全准入登记,确保进入的机构、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目前,全国具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实验室约1.3万家,取得核酸检测资格的技术人员15.3万人。

二是严格检测质量控制。在常态化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工作的同时,我们组织国家临检中心每月对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评价。目前已累计对超过3.8万家次实验室进行了评价,合格率为99.4%。同时,在大规模核酸筛查中,对每一家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全程监督指导其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质量。

三是不断优化技术规范。先后制定两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操作规程,对技术人员、标本单采、标本混采、标本管理、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等全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创新开展了5合1、10合1、20合1混采检测技术,先后更新了三版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

四是重点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制定并落实《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定期公布验收合格的机构名单;对出现假阴性、假阳性,甚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决不姑息。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大核酸检测质量监管力度,综合运用好“飞行检查”、定期抽检、公布合格实验室名单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核酸检测质量,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

疫情防控常念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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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村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