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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等7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永靖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对《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县长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永靖。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在事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市或州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委、州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县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加强学习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七十、县政府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州)属在永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保证县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县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中共永靖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确保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四条 规范决策议事程序和行为
(一)县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督促推动县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为准。
永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三)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五)研究资金支出的使用计划;
(六)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县长或各副县长。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政府议事决策、推动落实的规范性、实效性,根据《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永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
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2.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作出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3.研究推动不涉及全县政策性、方向性、决策性的单项或多项具体工作。
4.推动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紧急工作任务。
5.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6.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7.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8.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9.研究其他需要由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程序
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县长同意后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管领域内的具体事宜,会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及时向县长汇报。
专题会议一般以研究某方面具体工作的推动落实为主,原则上一事一议、一事一谋、一事一推,严格控制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仅限于与议题直接有关的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不随意扩大参会范围,不让无直接关系人员陪会。
会议记录要原汁原味、实事求是,由专人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进行记录,年终统一归档管理。专题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并按程序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发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
对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和简要汇报材料,及时抄报县委主要领导,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永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委请示汇报
县人大报告县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党组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规定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5.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用车、用房、接待、外出、请销假等情况;
6.县委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情况;
7.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8.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9.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10.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1.重要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3.上报州政府及州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14.大额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15.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6.其它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县级财政决算;
5.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6.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县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8.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9.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10.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1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12.村(居)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
13.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1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15.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6.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7.每年州人代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人大代表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议案素材;
18.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的主要工作事项
1.县政府全面工作开展情况;
2.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前向县政协征求意见;
3.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
4.全县年度或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县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和采纳情况;
8.每年州政协会前,向参会的永靖籍州政协委员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提案素材;
9.县政府研究开展的有关重要工作;
10.县政府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请示汇报、报告、通报的办理
1.以会议和书面形式请示汇报、报告和通报,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汇报、报告和通报;
2.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由县长、副县长、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一般由常务副县长报告和通报,或根据报告、通报内容和县人大、县政协要求,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通报。
3.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对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部署要求或某项重要批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县政府认真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协建议案及时进行书面反馈或在县政协常委会上通报。
第五条 县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
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在交办后办理前、提出办理方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以便督促落实和落实后回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回应汇报;对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各副县长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具体抓好落实推动,会议纪要及时呈送县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办理结束后,简要写出办理汇报,由相关副县长直接汇报县委主要领导,重要事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一道汇报。
县委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从县政府层面抓好督促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9〕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州在永各单位:
现将《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县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县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永靖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syongjing.gov.cn)和“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永靖县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相关链接:永靖县政府政务公开专区);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县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政府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8832629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邮政编码:731600
2.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永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永靖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永靖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统办楼十楼1032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8832629(传真:0930-8832174)
电子邮箱:yjx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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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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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7号)、《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3〕55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实施;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在县级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除因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外,对纳入县级清单并已明确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接收省、州部门下发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做好本级实施工作。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完成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永靖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2 | 县发改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3 | 县发改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4 | 县发改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5 | 县发改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6 | 县发改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7 | 县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8 | 县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 |
9 | 县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0 | 县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1 | 县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12 | 县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3 | 县工信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工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4 | 县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5 | 县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6 | 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7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8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9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 | 县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 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 |
21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 号) |
22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4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5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26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27 | 县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8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9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0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1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2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4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5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6 | 县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7 | 县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8 | 县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39 | 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0 | 县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1 | 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2 | 县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3 | 县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4 | 县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5 | 县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6 | 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7 | 县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48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49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50 | 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51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 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52 | 县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政府;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53 | 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54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55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56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57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58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59 | 县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
60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61 | 县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 号) |
62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63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64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5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6 | 县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67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68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69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70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71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2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植物检疫条例》 |
73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74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75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76 | 县自然资源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77 | 县自然资源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78 | 县自然资源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79 | 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0 | 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1 | 县自然资源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82 | 县自然资源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政府(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83 | 县自然资源局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林草中心承办)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84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85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86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排污许可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87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 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 号) |
88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9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90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91 | 县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92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93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94 | 县住建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95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96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
97 | 县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政府(由县住建局承办)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98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9 | 县住建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00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旅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01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102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103 | 县住建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镇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4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05 | 县城管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06 | 县城管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07 | 县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8 | 县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9 | 县城管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10 | 县城管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11 | 县城管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12 | 县城管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13 | 县城管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14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15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116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17 | 县交通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118 | 县交通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19 | 县交通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20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21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22 | 县交通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23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24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25 | 县交通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126 | 县交通局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 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127 | 县交通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128 | 县交通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129 | 县交通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130 | 县交通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31 | 县交通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2 | 县交通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33 | 县交通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4 | 县交通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政府(由县交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35 | 县交通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136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37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38 | 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39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40 | 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釆砂管理条例》 |
141 | 县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42 | 县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43 | 县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政府(由县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44 | 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45 | 县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46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47 | 县水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48 | 县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4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150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51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152 | 县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5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5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55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56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7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8 | 县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政府、乡镇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5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60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62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63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 |
164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65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66 | 县农业农村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67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68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9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70 | 县文旅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71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2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73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74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75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6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7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78 | 县文旅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旅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179 | 县文旅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80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县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181 | 县文旅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旅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 号) |
182 | 县文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83 | 县文旅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政府(由县文旅局承办,征得州文广旅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县文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县文旅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政府(由县文旅局承办,征得州文广旅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县文旅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县文旅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8 | 县文旅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旅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9 | 县文旅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文旅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190 | 县文旅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
191 | 县文旅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92 | 县文旅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县文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93 | 县卫健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4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95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96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97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8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9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200 | 县卫健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健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201 | 县卫健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202 | 县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203 | 县卫健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204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05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06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07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08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09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10 | 县应急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 号) |
211 | 县应急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212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13 | 县应急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214 | 县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215 | 县应急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 年第 1 号) |
21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1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18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19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20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221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3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5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2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
22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2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29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230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231 | 县市场监管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232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33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234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委宣传部 (县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235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236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237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
238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239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
240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241 | 县委统战部 (县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 号) |
242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243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44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45 | 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
246 | 县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47 | 县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48 | 县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49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0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行永靖县中心 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4月29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电话:0930-8835148(传真)
邮箱:yongjinghuanbao25@163.com
通讯地址:永靖县古城新区环保大厦(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邮编:731600
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拟审批公示 | |||
项目名称: | 甘肃富民兴陇公司弃渣综合再利用项目 | 拟批准公示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
建设地点: | 永靖县徐顶乡火烧台348米 | ||
建设单位: | 甘肃富民兴陇绿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编制单位: | 甘肃恒信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建1条生产线,主要是将兰合铁路、沟道治理、隧道、场地平整等项目弃渣废料进行破碎、筛分、水洗,加工成4种规格的砂石料,不涉及采矿工程。建成实施后年生产砂石料20万方,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为6年,服务期满后该砂石料加工厂将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间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 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扬尘 ①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抑尘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②洒水抑尘:扬尘量与粉尘的含水率有关,粉尘含水率越高,扬尘量越小,增加洒水次数; ③限制车速:施工场地的扬尘,大部分来自施工车辆。在同样清洁程度的条件下, 车速越慢,扬尘量越小,通过限制车速减少道路扬尘; ④采用施工围挡:建筑施工时,用围挡将施工工地与人们活动区域分开,使挖掘出的泥土不进入行车道路,避免人为扰动产生扬尘; ⑤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粉状物料的装卸作业,散装物料装卸应尽可能降低落差、轻装慢卸,车辆上应覆盖篷布。散装易起尘物料应尽可能避免露天堆放,若露天堆放应加以覆盖。 ⑥运输水泥、土方、施工垃圾等易扬尘车辆要严密苫盖;进出工地的车辆要清洗或清扫车轮,避免把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⑦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管理,贯彻边施工、边防护原则,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施工程序,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并做好苫盖工作。 (2)施工机械尾气 ①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使车辆工作在正常状况下。 ②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减少道路制约和交通不畅造成的高排放。 ③使用含铅低的燃油,提高使用燃油的质量。 ④合理安排项目区平面布置,减少车辆运行距离。 采取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施工机械废气的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生活污水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使用环保防渗旱厕,运营期延续使用,盥洗废水用于洒水抑尘,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 (2)施工废水 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等,施工废水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如下噪声防治措施: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夜间不施工。避免大量噪声设备同时使用。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使施工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③加强施工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影响。 ④加强车辆管理,多种措施防治施工交通噪声,减少影响。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包括废建材、土石方及废包装材料。 (1)项目场地现状原有地貌分三台,本次拟因地制宜,沿着现状沟道进行布置,不进行大的土石方开挖,实现场地内土石方平衡,无弃方产生。产生的钢筋头、金属碎片、塑料碎片、抛弃在现场的破损工具等废建材及废包装材料收集后能综合利用的回收综合利用,其他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当地相关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场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乱放,垃圾运输车辆要加盖篷布,避免沿途抛撒。 (2)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场内指定的垃圾桶内,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卫生处置。 (3)施工时做到文明施工,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4)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整洁”。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经现场调查,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因此只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在厂外扩大施工范围和新增施工临时占地,施工期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间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 1、废气 (1)原料装卸、储存 设雾炮机洒水抑尘。 (2)投料、破碎筛分 项目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使用挖掘机将原料直接送入给料机,在投料口设高压水冲洗,先洗后破,采用湿法工艺,并在破碎、筛分等设备进、出料口设置喷淋装置进行洒水抑尘。 (3)产品输送 项目破碎筛分后的4个粒径产品通过皮带机输送至产品堆场进行储存,皮带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机,减少颗粒物的产生。 (4)产品装卸、储存 项目产品设置封闭式堆棚储存,产品装卸及储存过程中设雾炮机洒水抑尘。 (5)道路运输 对运输道路路面铺设砂石料、定期清扫、洒水抑尘。 本项目的非正常工况主要是未开启污染物治理措施如雾炮机、喷淋设施等,造成颗粒物大量排放的情况。为防止非正常工况排放,企业必须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或出现故障时,产生废气的各工序也必须相应停止生产。为杜绝废气非正常排放,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①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的隐患,确保废气处理设施系统正常运行; ②应定期维护、检修雾炮机及喷淋装置,定期更换喷淋头,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2、废水 项目工作人员生活使用环保防渗旱厕,盥洗废水用于洒水抑尘,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废水经导流渠收集后,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清水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噪声 建设单位拟采用下列措施进行噪声控制: (1)在保证工艺生产的同时注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在基座安装减振装置,运营期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加强设备养护管理,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佳功能。 (3)合理布局,将高噪声生产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央。 (4)制定行车管理制度,进入厂区低速行驶,最大限度减少运输噪声。 4、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 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徐顶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卫生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项目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水后,在沉淀池旁边设置封闭式一般固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00m2,设置一般固废管理台账,产生的沉淀池泥砂经压滤机脱水后用于路基填筑料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产生的废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废油使用桶等专用容器盛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地下水 本项目对地下水的污染途径主要为危废暂存间、沉淀池、清水池、一般固废暂存间防渗层破裂,废油或废水泄漏下渗,因此只要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防渗、定期检维修等措施后,可避免废油及废水下渗,正常工况下基本不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6、土壤环境 ①大气沉降: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对周围土壤环境影响很小。 ②地面漫流:项目厂区地面铺设了砂石料,正常情况下,地面漫流土壤污染途径基本可以杜绝,基本不会对厂区及附近土壤造成污染。 ③垂直入渗:项目生产车间、沉淀池、清水池、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等均采取了分区防渗措施,正常工况下不存在垂直入渗途径。 7、环境风险分析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涉及风险物质为废油,在风险事故状况下,本项目废油泄漏,有害物质非甲烷总烃向大气环境排放,但历时较短,所造成大气环境中污染物高浓度持续时间也短,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废油为液态,贮存量很少,当出现泄漏时,基本控制在危废暂存间内,同时项目危废暂存间地面进行了防渗处理,因此项目废油泄漏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7.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危废暂存间做防渗处理; (2)定期对危废间专用容器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检查车间地面及危废间地面防渗情况,发现有破损时立即修补; (3)指定专人负责巡视,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好巡视记录; (4)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严防操作事故的发生。加强全厂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环境意识教育,增强环境意识。 8、服务期满后 本项目为临时工程,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为6年,待服务期满后,该砂石料加工厂将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具体为:拆除车间、堆棚及生产设备等设施,进行土地整治,回覆表土,采取撒草籽等措施恢复植被,拆除垃圾可利用部分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由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电话: | 0930-8835148(传真) |
邮箱: | yongjinghuanbao25@163.com | 邮编: | 731600 |
通讯地址: | 永靖县古城新区环保大厦(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
2024年4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永靖县兴芮药品销售大药店实施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拟予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序 号 | 企 业 名 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企业 负责人 | 质量 负责人 | 经营方式 | 仓库地址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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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锦山路阳光嘉苑5#102号商铺 | 张永康 | 冯春兄 | 冯春兄 | 零 售 | ****** | 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和注射剂) |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15日
公示期:2024年4月16日—4月20日
现场检查员:陈旭红 张守恒 焦文果
监督电话(传真):0930—8832574
通讯地址: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84号
邮编:731600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